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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知識產權管轄權的規定

為進壹步明確北京、上海、廣州知識產權法院的案件管轄,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和《NPC人大常委會關於在北京、上海、廣州設立知識產權法院的決定》,制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北京、上海、廣州知識產權法院案件管轄的規定》,具體規定如下: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北京、上海、廣州知識產權法院管轄的規定第壹條知識產權法院管轄所在市轄區內的下列第壹審案件:

(壹)專利、植物新品種、集成電路布圖設計、技術秘密、計算機軟件民事和行政案件;

(二)對涉及著作權、商標權、不正當競爭等行政行為提起的行政案件國務院部門或者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制定;

(3)涉及馳名商標認定的民事案件。

第二條廣州知識產權法院關於廣東省本規定第壹條的判決

(壹)第壹

第(三)項規定的案件,實行跨地區管轄。

第三條北京、上海中級人民法院和廣州中級人民法院不再受理知識產權民事和行政案件。

廣東省其他中級人民法院不再受理本規定第壹條。

(壹)第壹

(3)第項指明的情況。

北京、上海、廣東省基層人民法院不再受理本規定第壹條的案件。

(壹)第壹

(3)第項指明的情況。

第四條案件標的不僅包括本規定第壹條第壹款。

(壹)第壹

(三)第(三)項規定的內容含有其他內容的,依照本規定第壹條、第二條的規定確定管轄。

第五條北京知識產權法院管轄下列第壹審行政案件:

(壹)對國務院有關部門作出的專利、商標、植物新品種、集成電路布圖設計等知識產權授權的裁定或者決定不服的;

(二)對國務院有關部門作出的專利、植物新品種和集成電路布圖設計的強制許可決定以及強制許可費用或者報酬的裁定不服的;

(三)對國務院部門作出的涉及知識產權授權確認的其他行政行為不服的。

第六條當事人不服知識產權法院所在地市基層人民法院作出的著作權、商標、技術合同、不正當競爭等知識產權壹審民事、行政判決或者裁定提起的上訴案件,由知識產權法院審理。

第七條當事人不服知識產權法院壹審判決、裁定提起的上訴案件和依法申請上級法院復議的案件,由知識產權法院所在地的高級人民法院知識產權法庭審理。

第八條知識產權法院所在省(直轄市)基層人民法院在知識產權法院設立前已經受理,但尚未審結本規定第壹條第壹款案件的。

(壹)第壹

第(三)項規定的案件由基層人民法院繼續審理。

除廣州中院外,廣東省其他中級人民法院在廣州知識產權法院成立前已受理但尚未審結第壹條第壹款的規定。

(壹)第壹

第(三)項規定的案件由中級人民法院繼續審理。

以上是最高法關於知識產權管轄的規定,希望能給妳提供壹些幫助。中國的知識產權包括專利、商標和版權。實踐中,對於不同的知識產權糾紛,具體管轄法院可能會有所不同。

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的解釋》第二條。

專利糾紛案件由最高人民法院確定的知識產權法院、中級人民法院和基層人民法院管轄。

海事、海商案件由海事法院管轄。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八條

因侵權提起的訴訟,由侵權行為發生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第265條

因合同糾紛或者其他財產權益糾紛,對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沒有住所的被告提起的訴訟,合同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簽訂、履行,或者訴訟標的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或者被告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有可供查封的財產的, 或者被告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設有代表機構的,可以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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