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立法法》第七條,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NPC常務委員會行使國家立法權。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制定和修改刑事、民事、國家和其他基本法律。
NPC常務委員會制定和修改除應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制定的法律以外的法律;在全國人民代表大會閉會期間,對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制定的部分法律進行補充和修改,但是不得同法律的基本原則相抵觸。
擴展數據
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立法法》第二節,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的立法程序:
第十四條。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主席團可以向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提出議案,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會議審議。
NPC常務委員會、國務院、中央軍事委員會、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和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各專門委員會可以向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提出議案,由主席團決定列入會議議程。
第十五條。壹個代表團或者三十名以上的代表聯名,可以向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提出議案,由主席團決定是否列入會議議程,或者先交有關的專門委員會審議,提出是否列入會議議程的意見,再決定是否列入會議議程。專門委員會審議時,可以邀請提案人列席會議,發表意見。
第十六條。在全國人民代表大會閉會期間,向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提出的議案,可以先向常務委員會提出。常務委員會會議依照本法第二章第三節規定的有關程序審議後,決定提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審議,由常務委員會向大會全體會議作出說明,或者由提案人向大會全體會議作出說明。
常務委員會依照前款規定審議法律案時,應當通過多種形式征求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代表的意見,並反饋有關情況;專門委員會和常務委員會工作機構可以邀請有關的人大代表參加立法調研。
第十七條、常務委員會決定提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審議的議案,應當在會議舉行壹個月前將法律草案發給代表。
第十八條。列入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會議議程的法律案,由大會全體會議聽取提案人的說明後,由各代表團進行審議。各代表團審議法律案時,提案人應當派人聽取意見,回答問題。各代表團審議議案時,根據代表團的要求,有關機關、組織應當派人介紹情況。
第十九條。列入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會議議程的法律案,由有關的專門委員會進行審議,並將審議意見提交主席團,印發會議。
第二十條。列入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會議議程的法律案,法律委員會根據各代表團和有關的專門委員會的審議意見,對法律案進行統壹審議,向主席團提出審議結果報告和法律草案修改稿,並在審議結果報告中說明重要的不同意見,經審議通過後印發主席團。
第二十壹條。必要時,主席團常務主席可以召開各代表團團長會議,聽取各代表團對議案中重大問題的審議意見,進行討論,並將討論情況和意見向主席團報告。
主席團常務主席也可以召集代表團推選的有關代表就議案中的重大專門性問題進行討論,並將討論情況和意見向主席團報告。
第二十二條。列入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會議議程的法律案,在交付表決前,提案人要求撤回的,應當說明理由,經主席團同意,並向大會報告,對該法律案的審議即行終止。
第二十三條。法律案審議中有重大問題需要進壹步研究的,經主席團提議,大會全體會議決定,可以授權常務委員會根據代表的意見進壹步審議,作出決定,並向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下次會議報告;也可以授權常務委員會根據代表的意見進壹步審議,提出修改方案,提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下次會議審議決定。
第二十四條。法律草案修改稿經各代表團審議後,由法律委員會根據各代表團的審議意見進行修改,由主席團提出法律草案表決稿,提請大會全體會議表決,由全體代表的過半數通過。
第二十五條。全國人民代表大會通過的法律由國家主席簽署主席令予以公布。
鐵嶺縣人民檢察院-中華人民共和國立法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