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法律諮詢服務網 - 法律諮詢 - 閑置土地處置辦法全文(二)

閑置土地處置辦法全文(二)

閑置土地處置辦法全文

第十五條市、縣國土資源部門在依據本辦法第十四條的規定作出征收土地閑置費、收回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的決定前,應當書面告知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人有權申請聽證。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人要求舉行聽證的,市、縣國土資源主管部門應當按照《國土資源聽證規定》組織聽證。

第十六條土地閑置費征收決定和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收回決定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壹)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人的名稱和地址;

(二)違反法律、法規或者規章的事實和證據;

(三)決定的種類和依據;

(四)執行決定的方式和期限;

(五)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的方式和期限;

(六)作出決定的行政機關名稱和作出決定的日期;

(七)其他需要說明的事項。

第十七條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人應當自《土地閑置費征收決定書》送達之日起30日內,按照規定繳納土地閑置費;自收回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決定書送達之日起30日內,到市、縣國土資源主管部門辦理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註銷登記,交回土地權利證書。

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人對土地閑置費征收決定和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收回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

第十八條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人逾期不申請行政復議、提起行政訴訟,也不履行相關義務的,市、縣國土資源部門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壹)逾期不辦理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註銷登記並交回土地權利證書的,直接宣布註銷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登記和土地權利證書;

(二)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十九條對依法收回的閑置土地,市、縣國土資源部門可以采取以下方式利用:

(壹)根據國家土地供應政策,確定新的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開發利用;

(二)納入政府土地儲備;

(三)耕種條件未被破壞且近期無法安排建設項目的,由市、縣國土資源主管部門委托有關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單位或者個人恢復耕種。

第二十條閑置土地處置後土地權屬和土地用途發生變化的,應當根據當年土地變更調查的實際情況,並按照有關規定進行土地變更登記。

第四章預防和監督

第二十壹條市、縣國土資源主管部門應當符合下列要求,防止因政府及政府有關部門的行為造成土地閑置:

(1)明確土地權利;

(二)安置補償到位;

(3)沒有法律和經濟糾紛;

(四)地塊位置、使用性質、容積率等規劃條件明確;

(五)具備開辦開發所必需的其他基本條件。

第二十二條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有償使用合同或者劃撥決定書應當對項目開發、竣工時間和違約責任做出明確規定。在約定和約定動工開發時間時,應綜合考慮動工開發所需相關程序的時限和實際情況,預留合理的動工開發時間。

因特殊情況,未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動工開發日期的,自實際交付土地之日起滿壹年。實際土地交付日期以土地交付確認書確定的時間為準。

第二十三條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人應當在項目開發建設期間,及時向市、縣國土資源主管部門報告項目的開工、進度和竣工情況。

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人應當在施工現場設立建設項目公示牌,公布建設用地使用權人、建設單位、項目啟動開發、竣工時間和土地開發利用標準。

第二十四條國有建設用地使用者違反法律、法規、合同和劃撥決定的規定,惡意囤積、炒作土地的,市、縣國土資源部門不得受理該國有建設用地使用者新的用地申請,也不得辦理被認定為閑置土地的轉讓、出租、抵押和變更登記。

第二十五條市、縣國土資源部門應當將本行政區域內閑置土地信息錄入土地市場動態監測監管系統。閑置土地按照規定處置後,市、縣國土資源主管部門應當及時更新土地相關信息。

未按規定備案的閑置土地,不得以本辦法第十二條規定的方式處置。

第二十六條市、縣國土資源部門應當將國有建設用地使用者閑置土地信息抄送金融監管等部門。

第二十七條省級以上國土資源主管部門可以根據情況,在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年度用地計劃、建設用地審批、土地供應等方面,對閑置土地嚴重的地區,采取限制新增建設用地、促進閑置土地開發利用的措施。

第五章法律責任

第二十八條市、縣國土資源部門未按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有償使用合同或者劃撥決定書規定的期限和條件將土地交付給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人,項目不具備動工開發條件的,應當依法承擔違約責任。

第二十九條縣級以上國土資源部門及其工作人員違反本辦法規定,有下列情形之壹的,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壹)違反第二十壹條規定供應土地的;

(二)違反本辦法第二十四條規定,受理土地申請和辦理土地登記的;

(三)違反第二十五條規定處置閑置土地的;

(四)不依法履行閑置土地監督檢查職責,在閑置土地調查、認定和處置中徇私舞弊、濫用職權、玩忽職守的。

第六章附則

第三十條本辦法中下列用語的含義:

啟動開發:依法取得施工許可後,需挖深基坑的項目完成;對於采用樁基的工程,所有基樁均應打入;其他項目基礎施工完成三分之壹。

投資額及投資總額:不包括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價款、轉讓價款及向國家繳納的相關稅費。

第三十壹條集體建設用地閑置的調查、認定和處置,參照本辦法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三十二條本辦法自2065438年7月1日起施行。

  • 上一篇:無人機法規有哪些類別?
  • 下一篇:產房小是什麽意思?
  • copyright 2024法律諮詢服務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