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辦理保險。投保單又稱重要保險單,是投保人向保險人申請訂立保險合同的書面憑證,是投保人作出保險要約的書面形式,由投保人如實填寫。在投保單中列出訂立保險合同所需的項目,供保險人考慮是否承保。投保單是保險人承保的依據。如果投保人不如實填寫,會影響保險合同的效力。保險事故發生時,投保人或被保險人的索賠可能得不到滿足。其內容壹般包括地址、標的物、地點、險種、保險金額、保險期間、保險費率等。投保人和被保險人,但它根據不同的保險類型。
(2)保險單。保險單是保險人和投保人之間簽訂的正式保險合同的書面文件。壹般由保險人發給被保險人。保單詳細列出了保險合同的所有內容,包括雙方的權利義務和應承擔的風險責任。保單的主要結構包括:保險項目、保險責任、責任免除和補充條件。保單正面壹般以表格形式出現,其內容包括:投保人和被保險人,以及對保險標的的詳細說明;背面是保險條款,具體包括:保險人和被保險人的權利義務、保險責任、責任免除、保險期間、保費和退款、索賠和理賠、爭議解決等。保單是保險合同當事人確定權利義務的主要依據,也是保險事故發生後被保險人索賠和保險人理賠的主要依據。
(3)保險憑證。保險憑證又稱小額保險單,是保險人向投保人出具的證明保險合同已經訂立的書面文件。所列項目與保險單完全相同,並寫明以某壹保險單載明的條款為準,但未載明保險條款。本質上是壹份簡化的保險單,與保險單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保險憑證未列明其內容的,以同類保單列明的詳細內容為準;如保險單與保險憑證有沖突或保險憑證有其他特殊條款,以保險憑證為準。
(4)臨時保險單。臨時保險單是在保險單或保險憑證簽發之前,由保險人或保險代理人簽發給投保人的臨時保險憑證,也稱臨時保險單。其作用是證明保險人已經同意保險。臨時保險單的內容比較簡單,只寫明了保險標的、保險金額和保險費率、保險險種、被保險人姓名、雙方權利義務以及保險單以外的特殊保險條件等已經與保險人約定的重要事項。臨時保險單具有證明保險人同意投保的效力。壹般來說,簽發臨時保單有以下幾種情況:壹是保險代理人在獲得保險業務之前,但在與保險人辦理完保單手續之前,可以簽發臨時保單作為保障的憑證;二是在接受被保險人的要約後,但在獲得上級保險公司或保險總公司批準前,保險公司的分公司可以出具臨時保險單作為保障憑證;第三,保險人與投保人談判或續訂保險合同時,合同雙方已就主要條款達成壹致,但仍有壹些條件有待進壹步討論。在充分協商之前,他們可以簽發壹份臨時保險單作為保護證明;第四,保險單是出口貿易結匯的必備單證之壹。在保單和保險憑證簽發之前,可以簽發臨時保單,證明出口貨物已經投保,並以此作為出口結匯的憑證之壹。
臨時保險單壹般與保單或保險憑證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但其有效期通常以30天為限。壹旦保單簽發,臨時保單將自動失效。在保險單簽發前,保險人也可以終止臨時保險單,但必須事先通知被保險人。
(5)審批。批單是保險人應被保險人或被保險人的要求,簽發的修改或變更保單內容的文件。批單通常用於兩種情況:壹是對印制的標準保單進行局部修改,不改變保單的基本保險條件,只是縮小或擴大保險責任範圍;二是在保險合同訂立後的有效期內,部分保險事項發生變更和調整。保險合同訂立後,在有效期內,雙方均有權通過協議變更和修改保險合同的內容。投保人需要變更保險合同內容的,必須向保險人提出申請,經保險人同意後,出具審批單。審批表可以在原保單或保險憑證上背書,也可以出具附簽,變更合同內容。所有更正內容以審批表為準;多次修正的,以最終修正為準。審批表壹旦下發,就自動成為政策的重要組成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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