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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港口危險貨物安全管理規定》的法律責任

第五十二條未經安全條件審查,新建、改建、擴建港口危險貨物建設項目的,由當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門責令其停止建設並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5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十三條港口建設項目有下列行為之壹的,由當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門責令其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責令停止施工或者停產停業整頓,可以處5萬元以下罰款;造成嚴重後果,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壹)沒有安全設施設計或者安全設施設計未按規定報有關部門審批的;

(二)未按照批準的安全設施設計施工的;

(三)安全設施未經驗收即投入生產或者使用的。

第五十四條未依法取得相應的港口經營許可,從事港口危險貨物經營的,由當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門責令停止非法經營,沒收違法所得;違法所得十萬元以上的,並處違法所得壹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違法所得不足十萬元的,處以五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款。

第五十五條危險貨物港口經營人有下列情形之壹的,由當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門責令其改正,並可處以五萬元以下的罰款;拒不改正的,處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產停業整頓:

(壹)未在其鋪設的危險品管道上設置明顯標誌,或者未對危險品管道進行定期檢查和檢測的;

(二)施工單位未按照規定書面通知管道附屬單位,或者未會同管道附屬單位制定應急預案並采取相應的安全保護措施,或者管道附屬單位未派專人到現場進行管道安全保護指導的;

(三)未在工作場所和安全設施設備上設置明顯的安全警示標誌,或者未在工作場所設置通訊、報警裝置的;

(四)危險貨物專用倉庫、儲罐未明碼標價的;

(五)危險貨物專用堆場、儲罐沒有專人負責管理,或者對儲存的劇毒化學品和儲存量構成重大危險源的其他危險貨物未實行雙收發雙保管制度的;

(六)未建立危險化學品出入境核查登記制度的。

(七)儲存無安全技術說明書或者安全標簽的危險貨物的。

第五十六條危險貨物港口經營人有下列情形之壹的,由當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門責令改正,並處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拒不改正的,責令停產停業整頓,直至吊銷其港口經營許可證:

(壹)未根據危險貨物的種類和危險特性在作業場所設置相關安全設施、設備,或者未按照國家標準、行業標準或者國家有關規定定期維護安全設施、設備的;

(二)未按照本規定對其安全生產條件進行定期安全評價的;

(三)未將危險物品儲存在專用倉庫或者儲罐內,或者未將儲存量構成重大危險源的劇毒化學品和其他危險物品單獨儲存在專用倉庫或者儲罐內的;

(四)危險貨物的儲存方式、方法或者數量不符合國家標準或者國家有關規定的;

(五)危險貨物專用倉庫、儲罐不符合國家標準和行業標準要求的;

(六)危險貨物專用倉庫、儲罐的安全設施、設備未進行定期檢測和檢驗的。

第五十七條港口經營人違反本規定第二十壹條、第三十六條的規定,未將安全評價報告和整改方案實施情況向港口行政管理部門備案,或者未將其劇毒化學品和儲存量構成重大危險源的其他危險貨物的儲存量、儲存地點、管理措施和管理人員向港口行政管理部門備案的, 由當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門責令改正,可以並處1萬元以下的罰款; 拒不改正的,處以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

第五十八條在港口危險貨物經營活動中有下列行為的,由當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門責令改正,並處三萬元以下罰款:

(壹)港口經營人在港口水域裝卸國家禁止通過水路運輸的危險貨物的;

(二)在港口從事危險貨物添加抑制劑或者穩定劑作業前,未告知危險貨物相關港口經營人的;

(三)港口經營人未按要求檢查危險貨物包裝的;

(四)港口經營人未及時將重大事故調查處理情況報港口行政管理部門備案的。

第五十九條托運的普通貨物夾帶危險貨物,或者謊報、瞞報危險貨物為普通貨物托運的,由當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門責令改正,處10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拒不改正的,責令停產停業整頓。

第六十條違反本條例,從事危險貨物港口作業,未按照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規程操作的,由港口經營人予以批評教育,並按照有關規章制度予以處罰;造成重大事故,構成犯罪的,由有關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十壹條港口行政管理部門的工作人員有下列行為之壹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壹)未按規定的條件、程序和期限實施行政許可的;

(二)發現違法行為未依法制止和查處,情節嚴重的;

(三)未履行本規定的監督管理職責,造成嚴重後果的;

(四)有其他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行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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