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違反《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條例》應該承擔怎樣的行政法律責任?

1.未經許可非法生產、銷售、購買民用爆炸物品的行政法律責任

違反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規定,未經許可生產、銷售民用爆炸物品的,由國防科技工業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非法生產、銷售活動,處65438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罰款,沒收非法生產、銷售的民用爆炸物品和違法所得。

違反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規定,購買、運輸民用爆炸物品或者未經許可擅自從事爆破作業的,由公安機關責令停止非法購買、運輸、爆破作業,並處5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罰款,沒收非法購買、運輸、使用的民用爆炸物品和違法所得(科學主管部門, 國防科技工業和公安機關應當組織銷毀沒收的非法民用爆炸物品)。

2 .非法生產、銷售民用爆炸物品應承擔的法律責任。

違反《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條例》的規定,生產、銷售民用爆炸物品的企業有下列行為之壹的,由國防科技工業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處654.38+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罰款;逾期未改正的,責令停產停業整頓;情節嚴重的,吊銷《民用爆炸物品生產許可證》或者《民用爆炸物品銷售許可證》。

(1)生產銷售超過生產許可證規定的品種和產量。

(二)違反安全技術規程進行生產作業的。

(3)民用爆炸物品質量不符合相關標準的。

(四)民用爆炸物品包裝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規和相關標準規定的。

(五)超出購買許可證規定的品種和數量銷售民用爆炸物品的。

(六)向無民用爆炸物品生產許可證、民用爆炸物品銷售許可證或者民用爆炸物品購買許可證的單位銷售民用爆炸物品的。

(七)民用爆炸物品生產企業銷售本企業生產的民用爆炸物品,未按照規定向國防科技工業主管部門備案的。

(八)未經批準進口或者出口民用爆炸物品的。

3 .非法經銷民用爆炸物品應承擔的法律責任。

違反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規定,有下列情形之壹的,由公安機關責令限期改正,並處5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罰款;逾期不改正的,責令停產停業整頓。

(1)未制作民用爆炸物品警示標誌或登記標誌或未對雷管進行編碼。

(二)超出購買許可證規定的品種和數量購買民用爆炸物品的。

(三)以現金或者實物交易民用爆炸物品的。

(四)未按照規定保存采購單位許可證、銀行賬戶轉賬憑證和經辦人身份證明復印件的。

(五)銷售、購買、進出口民用爆炸物品,未按照規定向公安機關備案的。

(六)未按照規定建立民用爆炸物品登記制度,未將本單位生產、銷售、購買、運輸、儲存、使用的民用爆炸物品的品種、數量、流向等信息如實錄入計算機系統的。

(七)未將民用爆炸物品運輸許可證交回發證機關核驗的。

4 .非法道路運輸民用爆炸物品應承擔的法律責任。

違反《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條例》,有下列情形之壹的,由公安機關責令改正,並處5萬元至20萬元罰款。

(1)違反運輸許可。

(二)未攜帶民用爆炸物品運輸許可證的。

(三)違反有關標準和規範,混入民用爆炸物品的。

(四)運輸車輛未按照規定懸掛或者安裝符合國家標準的易燃易爆危險品警示標誌的。

(五)不按規定路線行駛,中途無專人停車或者在許可以外的地點停車的。

(六)運載民用爆炸物品的車廂有人駕駛。

(七)遇到險情,不立即采取必要的應急措施並向當地公安機關報告的。

5.非法爆破作業的法律責任。

違反《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條例》,從事爆破作業的單位有下列情形之壹的,由公安機關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或者限期改正,並處654.38+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罰款;逾期未改正的,責令停產停業整頓;情節嚴重的,吊銷爆破作業單位許可證。

(1)爆破作業單位未按資質等級從事爆破作業的。

(二)營業性爆破作業單位跨省、自治區、直轄市進行爆破作業,未提前向爆破作業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報告的。

(三)爆破作業單位未按照規定建立民用爆炸物品收繳登記制度並保存收繳登記記錄的。

(四)違反國家有關標準和規範進行爆破作業的。

(五)爆破作業人員違反國家有關標準和規範進行爆破作業的,由公安機關責令限期改正。情節嚴重的,吊銷爆破作業人員許可證。

6 .非法儲存民用爆炸物品應承擔的法律責任。

違反《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條例》的規定,有下列情形之壹的,由國防科技工業主管部門、公安機關按照職責責令限期改正,可以處五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款;逾期未改正的,責令停產停業整頓;情節嚴重的,吊銷許可證。

(1)專用倉庫未按要求設置技防設施。

(二)未按照規定建立入庫驗收登記制度或者儲存、發放民用爆炸物品,造成帳物不符的。

(三)超量、在非專用倉庫或者違反儲存標準和規範儲存民用爆炸物品的。

(4)有違反本條例有關民用爆炸物品儲存和管理規定的其他行為的。

7.非法使用民用爆炸物品的法律責任。

違反《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條例》,民用爆炸物品經營單位有下列情形之壹的,由公安機關處以2萬元以上65438+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吊銷其許可證;違反治安管理的,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

(1)違反安全管理制度,造成民用爆炸物品丟失、被盜或者被搶劫的。

(二)民用爆炸物品丟失、被盜、被搶,不按照規定向當地公安機關報告或者故意隱瞞不報的。

(三)轉讓、出借、出借、抵押或者贈送民用爆炸物品的。

8.非法攜帶民用爆炸物品的法律責任。

違反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規定,攜帶民用爆炸物品乘坐公共交通工具或者進入公共場所,郵寄或者在托運的貨物、行李、包裹、郵件中夾帶民用爆炸物品,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不構成犯罪的,由公安機關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沒收非法民用爆炸物品,並處10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罰款。

9.民用爆炸物品單位未按要求履行安全管理責任的,應當承擔法律責任。

民用爆炸物品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未履行《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條例》規定的安全管理職責,造成重大傷亡事故或者其他嚴重後果,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不構成犯罪的,對主要責任人予以撤職,對個人投資者處以2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的罰款。

10.國家有關行政部門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應當承擔的法律責任。

國防科技工業主管部門、公安機關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的工作人員在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監督管理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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