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壹章總則
第壹條為加快發展開放型經濟,促進縣域經濟又好又快發展,根據國家法律法規和政策的有關規定,經省人民政府批準設立省級工業園區“宜豐工業園”,制定本暫行辦法。
第二條本暫行辦法適用於宜豐縣工業園區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園區管委會)轄區內的單位、個人和註冊企業。園區管委會的管轄範圍具體指宜豐工業園區(以下簡稱園區)的規劃區和隨著產業規模發展而新增的工業項目區。
第三條園區管理的內容包括土地利用規劃管理、項目規劃建設管理、項目入園服務管理、企業生產規範管理、社會治安綜合治理、稅費征收管理、社會事務管理。
第二章管理機構及其職責
第四條縣人民政府設立公園管理委員會,代表縣人民政府行使相關管理職能。
第五條公園管理委員會享有並行使下列職權
(壹)縣人民政府依照法律法規授予的公園管理權限和開發建設權限。具體包括:行使園區財政、稅務、工商、土地、招商、規劃、建設、環保、司法、勞動、安全、衛生、教育、社會事務的全部或部分職權;園區開發建設權;按照社會主義市場經濟規律,依法成立園區建設投資公司,加強對公司的監管,確保國有資產保值增值。
(二)園區管委會根據自身職責任務,設立相應的內設職能機構,行使區縣人民政府委托的相關部門相應或關聯的管理權限,但在業務上接受相應職能部門的指導和監督。相關部門在園區設立的分支機構,受主管部門和園區管委會雙重管理。
(三)依法對園區內的單位和企業進行監督管理。
(四)縣人民政府授予的其他職權。
第六條園區管委會承擔以下主要職責
(壹)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和國家、省、市、縣關於園區工作的方針政策,結合不同時期園區的發展需要,研究制定適用於園區建設和發展的相關措施和意見,並負責組織實施;
(二)研究制定園區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經縣人民政府批準後組織實施;
(3)探索建立與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相適應、與國際慣例相銜接的現代管理體制,研究新時期園區的發展思路和規劃布局;
(四)負責相關配套基礎設施建設和園區的安全、環境保護和社會穩定;
(五)負責協調、溝通和處理園區企業與政府及部門的關系,做好服務工作,保證企業依法自主經營;
(六)根據規劃要求和產業定位,積極做好業務選擇、資金選擇和業務保障工作;
(七)協調和管理園區內的服務機構;
(八)定期向縣委、縣政府提交年度工作報告和園區發展經濟評價報告;
第三章土地利用規劃和管理
第七條園區土地利用規劃嚴格遵循國家相關政策,按照節約用地的原則,逐步發展壯大工業園區。
第八條園區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必須與縣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縣城總體規劃相銜接,並按照園區產業定位和功能區劃要求以及宜豐縣工業園區控制性詳細規劃進行操作。
第九條會同縣國土資源局做好園區土地的規劃、征收、審批、出讓、發證和管理工作。
第十條園區用地分為工業用地、商業用地、公共設施用地和行政生活用地。其用途分為土地出讓、土地租賃和行政劃撥。土地出讓應采取“招拍掛”方式進行,出讓價格不得低於《國家工業用地出讓最低標準》規定的宜豐縣工業用地最低出讓標準。通過“招拍掛”方式取得的土地,可以依法轉讓、出租、抵押、繼承或作價入股與其他企業合作或合資經營。工業用地土地使用權50年(時間自土地出讓合同簽訂之日起計算)。
第十壹條園區內土地利用規劃,主要用於安置工業企業,占園區總用地面積的65%以上,其他用地分別安排為市政公共設施用地、行政生活用地和商業用地。
第十二條嚴格控制園區規劃中的土地管理,園區周邊相關村民小組的道路、水利設施和農民住宅建設必須符合園區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周邊村民小組的上述建設,在報國土、建設部門審批前,必須報園區審批。
第十三條園區企業用地計劃控制指標:
(1)工業企業用地建築密度控制在43%以上,容積率控制在0.6-1.0之間,綠化率控制在23%-30%之間,辦公和生活用地控制在本企業總用地的7%以下。
(二)工業企業土地投資強度控制。入園企業固定資產投資強度必須達到每畝80萬元以上,產出密度每畝年均納稅2萬元以上。同時,土地出讓按投資規模分為不同等級,即2000萬至5000萬元為壹級,5001萬元至1萬元為壹級;投資6543.8億元以上的項目,實行壹事壹議(外資按實時外匯牌價折合成人民幣,下同)。在《全國工業用地出讓最低標準》實施前,以零出讓方式取得的土地,需要轉讓或抵押的,必須按現有最低標準繳納出讓金。
(三)企業用地實行保證金制度。根據面積大小,企業向園區繳納土地保證金:30畝以下(含30畝)土地654.38+萬元,365.438+0-50畝20萬元,565.438+0-65.438+006.5438+0-200畝30萬元。土地使用保證金由縣財政管理,項目竣工驗收後7個工作日內全額無息退還。
第十四條防止公園內土地閑置。
(1)入園項目超過合同約定開工日期壹年未開工建設的,由園區管委會會同國土部門按照12元/平方米的標準征收土地閑置費;兩年未開工建設的,依法無償收回土地使用權(收取的閑置費不予返還)。
(二)項目建設密度、投資強度、平均每畝年稅收(投產後三年)達不到要求的,按閑置土地面積計算。多項達不到要求的,按最高項計算閑置土地面積,並按有關規定收取土地閑置費。
(三)投資服務單位在控制閑置土地中的責任。實行誰引進誰服務、誰負責投資項目的機制。承包項目未按期開工建設、未按期投產或投產後三年內建築密度、投資強度、畝均年稅收等不符合要求的,投資服務單位應協助有關部門無償收回土地或按規定征收土地閑置費。不能按規定收回土地或繳納土地閑置費的,由縣財政酌情從投資服務單位可用財力或資金中扣繳。
第四章項目規劃和建設管理
第十五條公園內的所有工程規劃和建設必須符合控制性詳細規劃的總體要求。
第十六條園區管委會相應的內設機構是園區項目建設管理的職能部門,負責園區所有基礎設施項目的規劃、預決算、招投標和建設管理,以及園區內企業建設項目的設計審查(審批)、安全監督、質量監督、施工隊伍管理和工程竣工驗收。
第十七條園區管委會實施的基礎設施項目應當嚴格按照上級有關規定和園區項目建設制度執行。凡工程預算造價在30萬元以上(含30萬元)的項目,壹律公開招標;預算成本在30萬元以下的項目,可以通過招投標的方式進行協商。所有項目招標(議)標的都要在陽光下運行,公平處理招標事務。
第十八條各職能部門承擔的管線工程應當遵守園區的統壹規劃,在園區管委會的統壹指導下進行規劃和建設。
第十九條企業規劃建設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壹)企業規劃建設必須依法有效。企業工廠的規劃建設必須聘用有資質的單位,防止“三無”單位進入園區企業的規劃建設。
(2)規劃建設企業廠區時,應提供按規定要求設計的土地利用規劃圖和廠區建設效果圖,經園區管委會審核後,報縣政府分管領導審批。審批通過後,由園區管委會劃定用地紅線,並嚴格按照設計方案實施。
(三)企業工廠的建設必須按規定程序申請批準。取得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和施工許可證後,經規劃放線和施工檢查合格後,方可開工建設。未經批準的強行建設項目,公園管委會可以停止其建設,並依法拆除違法建築。
(四)企業工廠的布局設計必須符合園區的總體規劃,維護園區的整體形象,服從園區的規劃和管理,同時符合下列要求:
1,廠房應標準化,且必須為輕鋼結構或鋼混結構,淘汰以鋼管為原材料的簡易廠房,外觀裝修符合園區廠房整體布局要求。辦公樓原則上應建三層以上,設計新穎,外形美觀;
2.龔琳* * *地區的廠區圍墻必須按要求建設,禁止將廠區圍墻作為圍墻或者將圍墻作為圍墻建設附屬建築;
3.廠房應美觀整潔。企業出入口必須服從總體規劃。管道、電纜等。不得鋪設在道路附近的墻壁上,只能放置在內部或側面和背面。廠房外墻粉刷應整潔美觀,與園區整體形象相協調;
4、廠區建設必須嚴格按照退讓建築紅線的規定進行,任何建築物和構築物都不允許延伸到道路紅線內。退讓距離內的土地由企業根據園區總體規劃進行綠化和硬化;
5.附屬建築和隱蔽工程必須符合園區的統壹規劃,做到先批後建。凡需對公園內公共設施進行破壞性建設工程的,需先申報並獲得批準,還需繳納2-5倍的恢復費用後方可開工建設。
(五)建設、施工單位應主動接受質量安全監督和消防審查,確保工程質量和安全。工程竣工後,應及時向園區管委會出具相關資料,申請驗收。園區管委會組織相關部門驗收後出具驗收報告,合格項目方可投入使用。
第二十條道路建設按控制性詳細規劃進行。土地利用規劃發生變化時,支路可根據情況增加或減少。道路及公共設施按控制性詳細規劃建設,市政公共設施沿道路鋪設。
第二十壹條廣場和公共綠地按規劃建設,其面積根據其功能確定。
第二十二條公園基礎設施必須符合相關法律、法規和行業規範。
第五章項目準入服務管理
第二十三條園區重點引進符合國家產業政策、固定資產投資2000萬元以上的項目,以及省級以上部門批準的高新技術產業項目、園區主導產業及其配套項目。
第二十四條實行環境保護先審批權限,項目必須先通過環境影響評價和環境保護審批。
第二十五條規範投資協議。投資服務單位與投資者簽訂項目投資協議時,必須遵守相關法律法規,遵守本暫行辦法的規定。
第二十六條標準錄取程序。投資協議簽訂後,投資者向園區管委會提交投資協議、項目可行性報告、初步評估意見和項目批復,提出項目用地申請,經園區項目準入領導小組批準後,與園區管委會簽訂正式入園合同。國土部門與入園合同中明確的項目用地範圍簽訂用地協議,投資者壹次性付清全部土地出讓金和土地使用保證金後辦理用地手續。用地的選擇應根據園區規劃的產業定位和功能分區要求確定。
第二十七條入園正式合同中應明確投資強度、建築密度、容積率、年平均畝均稅收、年主營業務收入、開工日期、投產時間等內容。
第二十八條項目建設期原則上在1年以內。投資規模在6543.8億元以上的項目,可適當放寬,並在合同中約定。
第二十九條加強對現有入園企業轉讓、繼承、拍賣、租賃和變更的管理,防止企業在變更過程中套取優惠政策。屬於同壹土地、同壹種類產品、同壹生產規模的企業只能享受壹次優惠政策。現有入園企業需要轉讓、繼承、拍賣、租賃、變更的,由園區管委會牽頭組織相關單位參與協調,嚴禁企業私自經營。
第三十條廠房及生活設施可由投資者自主選擇有資質的設計、施工、監理單位設計建設,或委托園區建設投資公司設計建設,或購買或租賃園區企業閑置廠房。
第三十壹條園區管委會應當對入園項目進行全過程跟蹤,按照合同約定履行服務職能、監督項目建設,並依法追究違約項目的違約責任。投資服務單位要加強與企業的聯系,幫助企業解決生產生活中遇到的困難,協助有關部門做好稅收征管、員工招聘等工作。
第六章企業生產標準化管理
第三十二條加強合同管理,維護合同的合法性和嚴肅性;依法治企,提高企業開工率、產出率、生產達標率和貢獻率;對企業進行規範化管理,制定獎懲措施;建立信用考核機制,加強企業信息化,依法及時真實上報各類統計數據。
第三十三條加強企業安全生產監管。對入園項目,依法實行安全生產準入制度,嚴格執行安全生產“三同時”制度,實行安全生產執法檢查制度,督促企業限期整改存在的安全隱患。對存在重大安全隱患的企業,由有關部門依法處置,對造成重大安全生產事故的,依法追究責任。
第三十四條加強公園環境保護工作。嚴格執行環境保護“三同時”制度,即環境保護設施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驗收。加強環境監管,落實環保政策,督促企業加強環境管理,完善汙染治理設施,開展園區大氣、水、噪聲、土壤等汙染防治工作,保護園區生態環境。
第三十五條園區勞動保障事務所負責企業招聘、技能培訓、擴大就業和社會保障、勞動保障監察、仲裁等協調服務。企業應當加強勞動用工管理,按照《勞動法》等法律法規與職工簽訂勞動合同,自覺接受勞動保障監察,規範用工行為,切實維護職工合法權益。園區企業拓展就業和社會保障業務,經園區勞動保障事務所會同有關部門提出申請,報上級主管部門批準。
第三十六條園區管委會負責企業主要經濟指標的統計、分析、調度和上報;負責企業管理的咨詢、指導、檢查、評估、考核和整改;負責指導和協調企業的技術改造、科技創新、品牌創新和產品創優。
第三十七條適時設立園區中小企業信用擔保中心,為園區企業提供信用擔保支持。
第七章稅費征收管理
第三十八條園區財政部門負責園區內的稅收征收管理。
第三十九條園區內稅收包括園區內基礎設施建設、廠房建設、企業生產經營、商業服務及其他活動所產生的壹切稅收。按照屬地管理原則,稅收征管由園區稅務機關統壹征收管理。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在園區內收稅,以防止園區稅收流失,保證園區稅收管理的完整性和投資單位的積極性。
第四十條企業應當依法進行會計核算,按時報告,照章納稅。對企業的財政獎勵政策按縣政府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四十壹條園區企業自建廠房和設施,涉及國家、省、市規定必須收取費用的,按最低標準執行;凡涉及縣級行政事業性收費的壹律免收(收費除外),事業性和服務性收費按國家最低標準減半收取。企業在繳清建築營業稅、城建稅、契稅、教育費附加、建築企業所得稅後,只需憑地稅部門開具的完稅證明,即可辦理企業房屋產權證。鼓勵企業建造多層廠房。凡建二層以上廠房,建築密度達到43%以上的,二層以上(含二層)面積,縣政府每平方米獎勵10元。
第八章社會治安綜合治理
第四十二條園區管委會相應內設機構會同園區公安派出所,負責研究制定園區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工作規劃和方案,建立群防群治網絡,落實綜合治理措施。負責接待來信來訪、外來人員登記、園區戶政管理和矛盾糾紛調解;負責協調周邊社會環境的綜合治理,維護園區正常的工作和生活秩序;負責組織巡邏、處置突發事件、打擊違法行為、消除治安隱患;負責檢查生產現場,整改安全隱患,加強易燃易爆、防火防毒的安全管理和監督。
第四十三條企業應當建立組織嚴密、分工明確的內部安全網格,將維穩責任逐級分解到車間、班組和員工。
第九章社會公共事務管理
第四十四條公園管理委員會負責管理公園內的社會事務。
第四十五條園區管委會負責園區物業管理、物流、園區信息、商業用地管理等工作。
第十章附則
第四十六條本暫行辦法由縣人民政府授權公園管理委員會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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