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糾紛調解的方法和技巧有哪些?

法律主觀性:

我們知道民事糾紛的解決方式有很多種,不同的解決方式各有利弊。就調解而言,其優點是解決快捷簡單,缺點是沒有強制執行。如果當事人出爾反爾,調解毫無意義。

壹般來說,民事訴訟中的原被告存在壹定的過錯,但雙方的責任比例不同。很多原告起訴到法院,就是為了要壹個說法,松壹口氣,找壹個心理平衡。在處理人身損害賠償糾紛時,壹般是雙方共同承擔責任,很少有壹方承擔全部責任的情況。所以在庭審過程中,經過法庭調查,審判長可以做壹個總結,認定證據,查清基本事實,然後對責任大的壹方,壹般來說是被告進行批評教育,雖然有時候糾紛是由過錯小的壹方引起的,然後指出過錯小的壹方在本案中應該承擔的責任。總之要做到公正,中立,公平。雖然雙方都被批評,但只要責任劃分清楚,還是服氣的。在此基礎上,根據雙方的過錯大小和經濟承受能力,調解壹般都能取得較好的效果,即使是很小的案件也可以在法庭上進行。

2.背對背法。

在很多民事案件中使用“背靠背法”會取得壹些意想不到的效果。這種方法可以在開庭前、休庭後或庭後進行。壹般由兩名法官或壹名法官和壹名書記員與壹方談話,通過溝通,了解案件的壹些實質性問題,讓審判長心中有數。只有了解雙方的情況,才能找到調解的突破口。比如,在審理民間借貸案件的過程中,了解雙方的經濟承受能力後,就可以做背靠背的工作。和被告談的時候,可以談壹下法律的規定,說如果原告不讓步,被告必須在判決生效後壹定期限內返還全部本息。否則法院會采取壹些必要的強制措施,被告會很沒面子,也會遭受經濟損失。在與原告談話時,可以談談被告的實際困難或因天災人禍不能及時清償債務的現狀。與其“魚死網破”,不如要求被告制定可行的還款計劃,逐步還清債務。當雙方觀點基本壹致時,通過面對面的調解,很容易達成壹致。背靠背工作中提到的很多理由,是不能在面對面的場合說的,否則會起到反效果。

3.家庭融法。

家庭矛盾有的是因為壹時的憤怒或者瑣事,有的是越陷越深。雙方都不願意放下架子,但是從雙方內心深處,都願意和好,比如贍養糾紛,有的是父母子女之間的矛盾,有的其實是兄弟之間的矛盾。這時候可以和孩子溝通,提醒孩子父母懷胎十月的煎熬,撫養孩子的艱辛,以及孩子成長過程中父母給予的無私的愛。烏鴉有反哺的感覺,小羊回敬跪著吃奶的恩情。另外,人呢?尊老愛幼、贍養老人是中華民族的傳統美德,也是每個公民應盡的義務。血濃於水,情感觸動孩子的靈魂,情景交融,讓他們回望過去親情的珍貴和現在敵人對他們造成的情感傷害,讓雙方求同存異,大事化小。這樣,調解自然就來了。

4.冷處理法。

善於捕捉調解信息,把握調解時機,是做好調解工作的重要環節。壹般情況下,民事案件的調解宜早不宜遲,受外力影響小、訴訟成本低的案件調解在立案初期效果較好。但有些情況恰恰相反,應該采用冷處理的方法。比如離婚案件中,結婚多年的夫妻,壹定經歷過激烈的思想鬥爭和心理矛盾,有的是因為和父母關系的僵化,有的是因為誤會或沖動,雙方對對方都有壹顆“釘子”和壹把“斧子”。如果在雙方都生氣的情況下進行調解,肯定事倍功半,出了事雙方都要受氣。這時候采取冷處理,要求雙方回去考慮壹段時間,是合適的。在此期間,雙方的親戚、朋友、同事、同學肯定會做壹些和解工作,同時幫助雙方解決壹些問題,消除壹些誤會。有些當事人會主動撤訴。還沒有完全想通的當事人也會有不同程度的動搖。這時候審判長可以趁熱打鐵,加大調解力度。這樣,和解的可能性就會大大增加。“冷療”要註意的是,不要長時間“冷”而不治療。要通過各種渠道不斷了解雙方的思想動態,以便把握最佳時機,同時要避免長時間的調整,特別是超過審限的現象。

5.替代調解法。

法官遇到壹些疑難案件,首選調解,必然會在調解上花費大量的時間和精力。如果當事人不松不松,就會有些急躁,有時甚至與當事人產生對立情緒,不利於案件的繼續審理。此時應采用替代調解法。換壹個調解人會減輕當事人的心理壓力,調解人可能會換壹個角度。方法不同,語氣不同,切入點不同,都會給當事人壹種全新的感覺,但法律畢竟是相通的,壹方調解員和另壹方調解員的調解觀點最終是壹致的。雖然兩人事先並沒有溝通和討論,但是如果當事人覺得自己的觀點如此相似,就會打消疑慮,就會對法院和法官產生堅定的信念,就會增加對法官和法院的信任,調解就會容易很多。替代調解應當兼收並蓄,不僅包括法官之間的互換調解,還包括人民陪審員、法官助理、書記員等。必要時,院長、庭長等法院領導也可以親自出面,利用自己較高的威望和影響力,做當事人的工作,促成調解協議的達成。

6.法官、人民調解員、委托代理人互動調解方式。

在調解部分當事人有委托代理人的案件時,法官積極與代理人溝通,商定最佳調解方案,與代理人壹起對當事人進行調解,使當事人更容易接受,從而促成協議的達成。也可以邀請當事人所在村的村幹部、有威望的人參與調解工作。他們能更好地了解當事人的實際情況,對當事人更有說服力,增加調解的透明度,在法官的正確引導下積極促成協議。此外,在村委會調解時,法官也可以主動參與調解,引導村委會依法調解,與村委會齊心協力,用換位思考的方式,讓當事人站在調解員的立場上思考,讓當事人也感受到調解員的誠意和解決問題的誠意,讓調解工作更加人性化,在和諧的氛圍中達成協議,會取得更好的社會效果。

二、法院受理的民事糾紛有哪些類型?

壹般法院受理的民事糾紛有12類。分別是:婚姻家庭糾紛;住房糾紛;繼承糾紛;債務糾紛、合同糾紛和民間借貸糾紛;人身權和財產權糾紛;土地糾紛;鄰裏糾紛;林木糾紛、水利糾紛、林竹園產權糾紛、財產權屬糾紛;因侵犯姓名權、肖像權、名譽權、榮譽權發生的糾紛;版權糾紛、發現權糾紛、發明權糾紛等。;是選民資格、宣告死亡、宣告失蹤、撤銷死亡宣告、撤銷宣告失蹤、認定公民無民事行為能力、認定公民限制民事行為能力、承認無主財產、拒絕接受指定監護、撤銷監護資格等。其他民事糾紛。

三、民事糾紛有什麽特點?

1,民事糾紛法律地位平等。

2.民事糾紛的內容是關於民事權利和義務的糾紛。

3.民事糾紛的處理。分為行政糾紛和刑事糾紛。

根據民事糾紛的特點和內容,民事糾紛可分為兩部分:壹是財產關系民事糾紛,包括財產所有權關系民事糾紛和財產流轉關系民事糾紛。另壹類是人身關系的民事糾紛,包括人格權和身份關系的民事糾紛。

法律客觀性: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125條

當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的民事糾紛,適用調解的,應當先行調解,但當事人拒絕調解的除外。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

第六十條

人民法院審理行政案件不適用調解。但是,法律、法規規定的行政賠償、補償和行政機關行使自由裁量權的案件,可以進行調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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