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於期貨投資基金在1987美股大跌期間的高收益特性,期貨投資基金越來越受到金融界的關註和大眾投資者的歡迎。正是在這種背景下,日本引進了期貨投資基金,此後,期貨投資基金在日本迅速發展。日本期貨CTA基金成立於1987,當時日本還沒有商品基金法。起初,壹些投資者將私人資金轉移到美國,在巴拿馬等壹些避稅天堂國家設立投資公司,並將資金委托給美國投資咨詢公司(CTA),在全球期貨市場進行專家理財。這就是日本期貨CTA基金的雛形。1989年,日本第壹只期貨基金正式成立。經過兩年的發展,日本政府於1991頒布了《商品基金法》來規範期貨基金,逐步規範了商品基金市場的秩序。經過多年的補充修訂,它繼續檢查差距。終於在5438年6月+2000年2月,JCFA(日本商品基金協會)正式公布了多年來不斷完善的《日本商品基金法》,成為指導和規範商品基金市場的行為準則,使商品期貨基金市場朝著有序競爭的方向健康發展。
1.概觀
日本期貨法規因對象不同,法律依據也不同。規範商品期貨交易的法律主要是《商品投資企業法》(又稱商品基金法)和《商品交易法》;規範金融期貨交易的法律主要是《證券交易法》和《金融期貨交易法》。由於期貨商品的性質不同,日本期貨的主管機關由不同的機關監管。商品期貨的主管機關是經濟產業省和農林水產省。金融期貨的主管機關是金融服務部。
2.定義
CPO是指期貨CTA基金的募集,經主管機關批準並在商品投資基金協會註冊後,按照商品投資合同運作基金及相關業務。主管部門批準的資質條件相當嚴格。除最低實收資本不低於十億日元外,還應滿足具有各類商品期貨基金從業經驗的要求。
3.期貨CTA基金的分類
日本的期貨CTA基金可以根據不同的參考標準進行多種分類:
(1)按投資標的分為能源類、農產品類(000061,股吧)類、貴金屬類。
(2)按投資策略:保本型、積極運用型等。
(3)按投資幣種區分:美元計價型和日元計價型。
4.最低籌資單位的規模
日本期貨CTA基金的最小募集單位規模各不相同,主要有5000萬日元和6543.8+0億日元。最初日本期貨基金的最小募集單位都比較大,大多在6543.8億日元以上。從1996開始,在日本橋本政府開始實施金融放松管制和金融體制改革計劃的背景下,為了促進期貨CTA基金的發展,日本政府從1996開始逐步放松對期貨投資基金的管制。首先,從1996到1997,日本政府四次放寬了期貨投資基金最小銷售單位的限制,基金最小銷售單位從1996的1998+0億日元降低到5000萬日元和1996的2000萬日元。自6月1998起,全面取消最低基金銷售單位限制,基金募集人可根據投資者需求自由設計最低基金銷售單位。目前日本大部分商品期貨基金都是以百萬日元為單位賣出,最低654.38+百萬日元。
5.法規
參照日本《商品投資企業法》第二十七條、第二十八條規定,期貨CTA基金運作違反《商品投資企業法》第二條、《商品交易法》及商品投資相關法律規定的投資比例限制的,主管機關可直接責令其整改或廢止其業務許可。
6.日本期貨CTA基金的信息披露。
參照日本《商品投資企業法》第16、17、18條的規定,CPO/CTA應在開戶前、開戶中、開戶後向投資者提供相關書面文件,貫徹信息公開原則。
開戶前的《商品投資合同》(包括投資策略、投資標的、法律規定的投資比例比例限制、運作方式、分配方式、投資風險等。)和主管機關規定的相關書面材料提供給客戶。
開戶時,應向客戶提供《商品投資合同》及主管機關規定的書面材料。商品投資合同應包括以下條款:
(1)商品投資內容相關事宜。
(2)投資收益分配或信托收益分配等相關事項。
(三)與合同終止有關的事項。
(4)有關預定損害賠償額(包括違約金)的事項。
(五)商品投資受益權轉讓相關事項。
(六)主管機關要求記載的其他事項。
開戶後,應向客戶提供以下報告或說明:
(1)年度財務報告。
(2)季度基金報告。
(3)基金凈值月報。
日本的期貨CTA基金在期貨市場所有投資基金中占比很低,權重由政府監管。而且基金不能向金融機構募集資金,只能使用募集資金。所以相對於歐美的期貨CTA基金,規模相對較小,即使是規模較大的期貨CTA基金也不到6543.8+0億美元。據了解,日本商品期貨市場的期貨投資者以個人投資者為主,約占交易份額的90%,資金占7%至8%,其余2%至3%為海外訂單。
二。新加坡期貨CTA基金的法律法規和結構概述
1.概觀
(1)相關規範
在新加坡,期貨基金以集合投資的形式表現。相關規範主要來自《證券和期貨交易法》、《商品交易法》、《集體投資計劃準則》和《2005年集體投資計劃證券和期貨規則(投資要約)條例》。
(2)監管機構
監管期貨交易的機構主要有兩個:壹個是金融管理局,負責制定證券期貨法律、集合投資計劃法律法規、集合投資計劃細則等;另壹個是國際企業新加坡委員會,負責制定商品交易法。如果出現需要兩個監管機構監管的問題,將由貨幣管理局和國際企業局通過討論解決。
2.期貨基金經理
在新加坡設立的集合投資計劃的管理人必須根據《證券及期貨法》第99條取得基金管理服務許可證或基金管理豁免許可證,並經金融管理局評估批準。
3.投資目標
根據集合投資計劃的規定,期貨基金是以金融和/或商品衍生合約為主要投資標的的集合投資計劃。
4.期貨交易顧問基金的募集和托管
(1)發售可以分為以下幾種方式。
(壹)公開發行:應取得金融管理機關之許可,並附公開說明書。
(2)私募:不需要獲得金融管理局的許可,也不需要公開招股說明書,但必須在壹年內向50人及以下的人發售,不允許以廣告方式公開發售。除行政和專業服務費用外,報價不支付任何促銷費用。
(三)向機構投資者募集:指由銀行、財務公司、保險、信托、政府、養老基金等機構投資者募集的集合投資計劃。,未經金融管理專員批準或編制招股章程。
(4)限制性集合投資計劃:為富人募集資金,最低金額不低於20萬新元。廣告是不允許的,除了行政和專業服務費之外,本次發行不支付任何促銷費用,並且必須制定壹份信息備忘錄,聲明不會由投資公眾募集。《證券期貨法》對富人的定義是凈資產超過200萬元,上壹年度收入不低於30萬元的自然人,以及最近資產負債表經會計師審計和認證的公司、受托人和其他主管機關規定的自然人。此類集合投資計劃仍需獲得貨幣當局的批準。
⑤小規模募集:指壹年內募集不超過500萬元,不做廣告,聲明募集符合《證券期貨法》第302(B)條規定,未經金融管理局批準或認可,不公開招股說明書。
(2)監護
《證券期貨法》並未規定經批準的集合投資計劃必須有托管人。當時規定,批準的集合投資計劃必須有托管人,與管理人的資產分開。
5.投資目標和規範
以交易期貨為主的期貨CTA基金,可以投資以下類型:場內市場期貨和期權;與合法交易對手簽訂的場外期權、遠期合約和交易所合約;本地或外國公司發行的證券;貨幣市場商品或債券;黃金和現金。
集合投資計劃法律法規規定,本基金投資前述1、2項所產生的風險不得超過期貨基金資產凈值的20%,相關風險的計算應綜合考慮每日合約價格、期貨市場變化、平倉所需時間、基礎資產現值、信用風險等因素,每日至少計算1次,且不得低於99%的置信區間。假設每個倉位的持有期不低於1個月,以交易期貨為主的集合投資計劃中投資期權的比例不超過基金資產凈值的10%。此外,風險計算方法應在招募說明書中披露,並由風險管理專家或期貨CTA基金的獨立專家進行評估。
此外,集合投資計劃的法律法規規定,基金應當以資產凈值的20%作為最低流動準備金,除基金贖回和短期借款目的外,不得借入資金,即使借入資金總額也不得超過基金資產凈值的65,438+00%。
如違反集合投資計劃相關規定,金融管理機構可考慮取消或暫停集合投資計劃,同時拒絕集合投資計劃管理人(如果是公司,則為公司)申請新基金。
超過貸款和投資限額(不可控因素)的,管理人應當自知道之日起3日內通知主管機關。
6.投資計劃應向公眾披露的信息
集合投資計劃除公開發行外,還需編制公開招募說明書,定期公布年報和半年報,以揭示平倉利潤或收益的變動、未實現的未平倉凈利潤或收益的變動、基金從事其他交易的損益總額和所有交易費用。
三、中國臺灣省期貨CTA基金的發展、法律法規及其運作流程。
臺灣省自6月1986至6月1實施期貨交易法以來,市場制度建設日趨完善。目前,臺灣省期貨市場保證金近300億元。在期貨市場建立之初,除了開放傭金商和期貨交易商之外,為了方便組合投資者參與期貨市場,監管當局參照美國期貨經紀制度,開放了由證券經紀人經營的期貨交易輔助業務,以引入經紀人交易功能,增加交易渠道,實現平穩交易。此後,臺灣省期貨交易所於7月21、1987推出“臺灣證券交易所股指期貨”後,又陸續推出臺灣股指金融保險及小額期貨合約,並於2月24日1990推出臺灣股指期權合約。由於期貨交易專業性強,隨著市場的發展,自1989年底以來,為積極引導期貨交易者從事理性期貨交易,提高各類機構資金和法人參與期貨交易的意願,完善期貨市場結構,臺灣省開始開放期貨經理業務,即期貨CTA。臺灣省於2008年6月8日+099165438發布了《期貨經理業務設置標準》和《期貨經理業務管理規則》,隨後又發布了期貨經理業務委托交易資金最低限額和委托交易資金總額最高倍數的規定,並於7月1992+65438,至此,期貨經理全權委托期貨交易業務的操作流程和規範基本完成。臺灣省首只期貨信托基金(CPO)於2009年正式獲準運營。
1.臺灣省期貨服務業分類
臺灣省對期貨服務業進行了特殊的區分,采取了限制性特許經營模式。根據臺灣省期貨交易法,可分為期貨信托業務、期貨經理業務、期貨顧問業務、期貨交易輔助人四類:
(1)期貨信托(CPO)
募集期貨信托基金發行受益憑證,運用期貨信托基金從事期貨交易。
(2)期貨經理企業(CTA)
從事全權委托期貨交易,也從事向不特定人集資從事期貨交易。期貨信托與期貨信托的區別在於,期貨信托通過發行受益憑證募集資金從事期貨交易,而期貨經理不發行受益憑證。他們采用類似於信托業集合管理和運用信托資金進行期貨交易的理念和方法。
(三)期貨咨詢業務
接受委托,就期貨交易相關事項提供研究分析意見或建議,發行期貨交易相關出版物,舉辦期貨交易相關講座。
(4)期貨交易助理
受期貨商委托,招攬及代理期貨商於交易人處開戶,接受交易人之委托,交付期貨商執行。
2.中國臺灣省期貨CTA監管法律法規體系。
臺灣省《期貨交易法》第八十二條、第八十七條、第八十八條和第八十二條第三項明確規定,期貨服務企業的設立標準和管理規則由主管機關制定。臺灣省證券暨期貨管理委員會將制定發布期貨經理人事業設置標準及期貨經理人事業管理規則,並參照證券投資顧問、投資信托等管理辦法,擬定全權委托期貨交易業務期貨經理人事業作業辦法等自律規則,增強自律功能。
3.期貨CTA的操作流程
根據期貨經理企業管理規則,全權委托期貨交易的主體包括期貨交易者(委托人)和期貨經理企業,以及托管機構。臺灣省證監會會考慮到,期貨經理企業如果同時負責全權委托交易資金的使用和保管,容易出現欺詐行為,如果將委托資金全部存放在期貨公司的客戶保證金賬戶而沒有托管機構,會存在風險。因此為相關委托人的委托交易資金設立單獨的托管機構,並在《期貨經理企業管理規則》第二十五條第二款中規定,托管機構負責委托人的期貨交易賬戶的開立、保證金和使用費的支付、清算交收、賬務處理等相關事宜。至於作為托管機構的資格,第二十六條第壹款規定是經批準經營托管業務,並達到證監會認可或認可的信用等級的銀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