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際保理中的風險主要是指信用風險,即銀行作為保理商,其客戶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合同條款規定的義務的潛在可能性。這種可能性壹旦成為現實,會給銀行帶來直接的經濟損失,其本質是壹種違約風險。銀行面臨的風險主要分為以下四類:(1)進口商信用風險。壹旦進口商極端破產,風險將由銀行承擔。(2)出口商的信用風險。由於缺乏對銀行的監管,存在進口商追索、出口商無力支付的風險。(3)相應因素的信用風險。主要指雙重保理,是指兩個保理商同時提供服務時,壹個保理商不願意履行義務,可能損害另壹方利益的可能性。(4)國家信用風險。進口國的政治經濟、法律制度、社會穩定等方面的變化,直接影響該國的國際貿易狀況,或者間接影響進口商的償付能力,從而使銀行面臨壹定的國家風險。
1.1進口商信用風險
根據風險隨所有權轉移的原則,銀行買斷出口商的應收賬款,成為應收賬款的債權人。同時也承擔了原本由出口商承擔的應收賬款難以收回的風險。銀行面臨的進口商風險主要包括:①買方無力償還債務或破產;(2)買方拖欠付款;(3)買方拒絕接受貨物並拒絕付款。對於前兩種情況,暴露這些風險的原因是:壹方面,銀行的融資判斷是錯誤的。融資審查缺乏客觀性和全面性,高估了進口商的信用狀況,誤判了進口商的履約能力。此外,進口商起初信用水平良好,但在合同履行過程中,由於種種原因,其信用水平下降,無法繼續履行合同,銀行缺乏足夠的監管;另壹方面,進口商向銀行隱瞞其信用信息,偽造反映其還款能力的財務數據,未能告知其可能影響其及時還款的各種重大事件。
在單壹保理中,由於只有壹個保理商,出口商的信用風險由這個保理商承擔;在雙重保理中,出口保理商直接相對於出口商承擔進口商的風險,而進口保理商直接相對於出口保理商承擔進口商的風險,因此這種風險最終由進口保理商承擔。但銀行承擔進口商的信用風險是有條件和有限度的:(1)進口保理商在到期日前收到發票副本等必要文件是必要條件。(2)銀行對進口商信用風險的承諾僅限於核定的信用額度,超過信用額度的應收賬款風險由出口商自行承擔。(3)出口商必須按合同全面履行貨物買賣合同,在這些條件和範圍內,銀行將承擔100%的壞賬擔保。
1.2出口信用風險
在實踐中,銀行壹般更關註進口商的信用狀況,因為進口商是應收賬款的最終付款人。但是出口商的信用也是壹個極其重要的方面,因為出口商存在的信用風險也可能給銀行帶來巨大的損失。出口商的信用風險主要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1)由於出口商的過錯,進口商拒絕收貨,拒絕付款,甚至提出索賠,而供應商因其他原因倒閉或喪失償付能力;(2)由於出口商的疏忽或故意* *導致發票上註明的貨物或債務人根本不存在,甚至出口商與進口商串通。這說明相關應收賬款存在瑕疵,銀行沒有進壹步付款的義務,但銀行將面臨損失預付款的風險。如果出口商的信用良好,銀行可以收回預付款。相反,如果出口商在騙取預付款後倒閉或潛逃,銀行要承擔損失。
在雙重保理中,由於預付款是由出口保理商提供的,因此出口保理商而非進口保理商承擔這壹風險。壹方面,進口保理商向出口保理商支付預付款,與出口商沒有直接的法律關系;另壹方面,出口保理商負責擔保轉移給進口保理商的應收賬款的缺陷。如有瑕疵,出口保理商有義務回購瑕疵應收賬款。這是因為出口商的應收賬款是否歸類為保理,是否提供預付款,是基於出口保理商對出口商的信用評價,因此出口保理商應當承擔由於錯誤評價或評價情況惡化而造成的不利後果。
1.3對應因子的信用風險
主要是指在雙重保理中,壹方保理商不履行義務,給另壹方帶來利益損害的可能性。對於出口保理商來說,來自進口保理商的主要風險是進口保理商不遵守相互保理協議,在向進口商收取應收賬款後,逃匯或拒絕向出口保理商轉賬相應款項。對於進口保理商來說,出口保理商的風險相對較小,主要是出口保理商由於自身原因無法收到應收賬款時,無法獲得支付保理費的風險。壹般情況下,出口保理商可以從收款中扣除保險費。
1.4國家信用風險
在國際保理交易中,進口商國家政治、法律、經濟政策的變化都可能給銀行帶來損失。國家信用風險給國際保理業務帶來的直接後果是延期付款、暫停付款或沒收付款。由於國家信用風險壹般不可預測,壹旦出現,往往會給進出口商和銀行因素造成巨大損失。影響國家信用風險的因素很多,包括政治、經濟、法律、戰爭等。
2.國際保理業務中的風險防範
由於國際保理當事人的權利義務至少涉及兩個或兩個以上國家的法律,因此必然涉及跨國法律的適用。雖然《國際保理公約》和《國際保理實務規則》在國際範圍內有所調整,但由於其種種局限性以及各國對國際保理的法律規定差異較大,我國尚未形成完整的國際保理法律制度,使得發生國際保理糾紛時訴訟周期長且復雜。因此,為了充分防範國際保理業務中的信用風險,商業銀行不僅要在事後訴諸訴訟,而且要在事前建立嚴密高效的防範機制。
2.1建立進口商信用風險防範機制。
(1)對進口商的信用狀況,如資信、資金實力、還款能力等進行徹底的調查研究,從而為出口商建立針對不同客戶(進口商)的信用銷售額度。授信額度內的應收賬款分類為已審批的應收賬款,銀行保理商為其提供無追索權融資和壞賬擔保,超出授信額度的應收賬款為未審批的應收賬款,銀行保理商只為其提供有追索權的貿易融資,不承擔壞賬風險。銀行為了保護自身權益,可以根據進口商的信用變化,做出相應的調整或取消授信額度。但這壹點應在保理協議中明確規定,否則隨意調整或取消授信額度會損害出口商利益,不僅會導致違約責任,還會損害自身信譽。
(2)在接受應收賬款時,避免接受債務人過於集中的應收賬款。對於這類應收賬款,壹旦債務人破產,喪失清償能力,銀行因素會遭受更大損失,應盡量避免,即使承兌,也應采取集中限額的方式減輕其責任。
(3)銀行在國際保理業務中應盡量采用雙保理。通過進口商所在國家的壹個進口保理商,他們可以更全面的了解進口商,更方便的收款。
2.2建立出口商信用風險防範機制。
為了防範出口商的信用風險,銀行首先要做的就是對出口商及其應收賬款進行詳細徹底的評估和調查。壹般來說,銀行選擇的保理出口商應經營管理規範、財務制度健全、信用記錄良好、償債能力強,且多為銀行現有的重點客戶。出口商的產品通常應該是高科技高附加值產品,或者是市場前景廣闊的高端公共設施。然後,在此基礎上,強化出口商的擔保機制,銀行應要求出口商在出口保理協議中對其債權做出如下承諾和擔保:
(1)保證債權的合法性。出口商應確保其銷售的應收賬款的債權來源於合法交易,而非產品未經授權經營產生的應收賬款;出口商已經完全履行了合同項下的責任和義務;出口商提供的產品已經或將要被進口商接受,不存在爭議。(2)保證債權的完整性。出口商應確保銀行票據貼現商在應收賬款方面享有與出口商相同的權利,包括向債務人收取利息和其他相關費用的權利。(3)保證債權的可轉讓性。出口商應確保,除已向銀行披露的因素外,在開始時不存在債權可轉讓的障礙,在保理協議期間也不會存在障礙。(4)保證債權轉讓的排他性。出口商應確保未經銀行保理商書面同意,不得以任何方式將應收賬款抵押給第三方。如果在協議簽署前有應收賬款抵押,出口商必須在銀行保理商提出要求後取消抵押。簽署國際保理協議後,出口商不得與任何第三方簽署類似的抵押協議。
2.3建立相應的保理信用風險防範機制。
出口保理商和進口保理商都應謹慎選擇相應的保理商。在做保理業務之前,需要對對方進行相應的資信調查和評估,妳要選擇信用狀況好、抗風險能力強的銀行或保理公司。如果妳是國際保理協會的會員,可以考慮選擇屬於同壹個組織的會員。壹般來說,大多數保理商都選擇與其簽訂了國際保理協議的業務夥伴來開展某項特定的國際保理業務。
2.4建立國家風險防範機制
保理商壹般避免在政治、經濟、法律環境動蕩的國家做保理業務。就匯率風險而言,由於保理商在其業務中往往涉及跨國債務人,支付和承兌的幣種較多,可以在壹定程度上消除風險,必要時還可以通過購買相關幣種的遠期結售匯合同來消除匯率風險。由於國際保理融資期限較短,匯率風險不是太大。最根本的防範是選擇投資環境穩定的國家。
2.5加強與保險公司的合作。
為了降低商業銀行的經營風險,可以借鑒歐美保理公司的做法,加強商業銀行與保險公司的合作,嘗試開展保理保險,在規範經營的基礎上積極有效地分散風險。壹旦進口商破產或無力支付,商業銀行的部分損失可以轉嫁給保險公司。例如,美國國家銀行保理公司將把三分之二的保理傭金用於保險。中國的銀行和保險公司可以通過其遍布全國的分支機構吸引龐大的客戶群,享受信息資源,相互滲透,合作發展,進壹步擴大中國的國際保理市場。
參考資料:
李金澤。銀行因素:法律風險與防範[J].金融時報,2002,(7)。
[2]遊飛宇。銀行在出口保理業務中的風險及防範[J].國際經濟與貿易探索,2003,(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