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條款]
第壹百三十四條工廠、礦山、林場、建築施工企業或者其他企業事業單位的職工,拒絕接受管理,違章指揮或者強令工人違章冒險作業,因而發生重大傷亡事故或者其他嚴重後果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特別惡劣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強令他人違章冒險,造成重大傷亡或者其他嚴重後果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特別惡劣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司法解釋
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
關於公安機關管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規定(壹)
(工統字[2008]36號)
第八條【重大責任事故罪(刑法第壹百三十四條第壹款)】違反生產經營安全管理有關規定,涉嫌下列情形之壹的,應予立案追訴:
(壹)造成壹人以上死亡,或者三人以上重傷的;
(二)造成直接經濟損失50萬元以上的;
(三)礦山生產安全事故,造成直接經濟損失壹百萬元以上的;
(四)造成嚴重後果的其他情形。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危害生產安全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
法釋[2065 438+05]22號
第壹條刑法第壹百三十四條第壹款規定的犯罪主體,包括負責組織、指揮或者管理生產經營的主管人員、經理人員、實際控制人、投資人和其他人員,以及直接從事生產經營的人員。
第二條刑法第壹百三十四條第二款規定的犯罪主體包括負責組織、指揮或者管理生產經營的主管人員、經理人員、實際控制人和投資人。
第五條明知存在事故隱患、繼續作業存在危險,仍違反有關安全管理規定,有下列行為之壹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壹百三十四條第二款規定的“強令他人違章冒險作業”:
(壹)利用組織、指揮和管理職權,強令他人違反規定工作的;
(二)以脅迫、脅迫或者恐嚇手段強迫他人非法經營的;
(三)故意掩蓋事故隱患,組織他人違章作業的;
(四)其他違反規定強迫他人勞動的行為。
第六條有刑法第壹百三十二條、第壹百三十四條第壹款、第壹百三十五條、第壹百三十五條之壹、第壹百三十六條、第壹百三十九條規定的行為,發生安全事故,具有下列情形之壹的,應當認定為“造成嚴重後果”或者“造成重大傷亡或者其他嚴重後果”,對責任人員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壹)造成壹人以上死亡或者三人以上重傷的;
(二)造成直接經濟損失壹百萬元以上的;
(三)造成嚴重後果或者重大安全事故的其他情形。
有刑法第壹百三十四條第二款規定的行為,因而發生安全事故,具有本條第壹款規定的情形的,應當認定為“發生重大傷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嚴重後果”,對有關責任人員,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第七條有刑法第壹百三十二條、第壹百三十四條第壹款、第壹百三十五條、第壹百三十五條之壹、第壹百三十六條、第壹百三十九條規定的行為,發生安全事故,具有下列情形之壹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壹)造成三人以上死亡或者十人以上重傷,對事故負主要責任的;
(二)造成直接經濟損失五百萬元以上,負主要責任的事故;
(三)造成特別嚴重後果、情節特別惡劣或者後果特別嚴重的其他情形。
有刑法第壹百三十四條第二款規定的行為,發生安全事故,具有本條第壹款規定情形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第十二條犯刑法第壹百三十二條、第壹百三十四條至第壹百三十九條規定的犯罪行為,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從重處罰:
(壹)未依法取得安全許可證或者安全許可證有效期滿、被暫扣、吊銷、註銷後仍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
(二)關閉或者破壞必要的安全監控和報警設備;
(三)事故隱患已經發現,有關部門或者個人未采取措施的;
(四)壹年內因從事危害安全生產的違法犯罪活動受過行政處罰或者刑事處罰的;
(五)以欺詐、賄賂等手段,故意逃避或者阻撓負有安全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實施監督檢查的;
(六)安全事故發生後,轉移財產有意逃避承擔責任的;
(七)其他從重處罰的情形。
有前款第五項行為,同時構成刑法第三百八十九條規定的犯罪的,依照數罪並罰的規定處罰。
第十三條實施刑法第壹百三十二條、第壹百三十四條至第壹百三十九條之壹規定的犯罪行為,發生安全事故後積極組織、參與事故救援,或者積極配合調查、自願賠償損失的,可以酌情從輕處罰。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進壹步加強危害生產安全刑事案件審判工作的意見
法發發[2011]20號
為依法懲治危害生產安全犯罪,促進全國安全生產形勢持續穩定好轉,保護人民群眾生命財產安全,現就進壹步加強危害生產安全刑事案件審判工作制定如下意見。
壹是高度重視危害生產安全刑事案件的審判工作。
1.充分發揮刑事審判職能,依法懲治危害生產安全犯罪,是人民法院服務大局、服務人民司法的必然要求。安全生產事關人民生命財產安全,事關改革發展穩定大局。當前,全國安全生產形勢呈現總體穩定、持續好轉的態勢,但形勢依然嚴峻,企業安全生產基礎依然薄弱;違法違規生產和忽視安全生產的現象仍然十分突出;重特大生產安全事故時有發生,壹些地方和行業重特大事故有所增加。壹些重特大安全生產責任事故舉國關註,相關案件處理不好,不僅沒有起到應有的警示作用,不利於安全生產責任事故的防範,還損害了黨和國家的形象,影響了社會和諧穩定。各級人民法院要從政治和全局的高度,充分認識審理危害生產安全刑事案件的重要意義,切實增強責任意識,嚴格依法、積極穩妥地審理相關案件,進壹步發揮刑事審判在營造良好安全生產環境、促進經濟平穩較快發展中的積極作用。
2、采取有效措施解決存在的問題,切實加強危害生產安全刑事案件的審判。近年來,各級人民法院依法審理危害生產安全的刑事案件,壹批嚴重危害生產安全的犯罪分子和相關職務犯罪分子受到法律懲處,為促進全國安全生產形勢持續穩定好轉發揮了積極作用。2010,監察部、安監總局會同最高人民法院等部門對部分省市重大生產安全事故責任追究落實情況開展專項檢查。從檢查情況看,審判工作總體情況是好的,但在法律適用或寬嚴相濟刑事政策的具體把握上還存在壹些問題,需要切實加強。各級人民法院要高度重視,確保相關案件的審判取得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會效果。
二。危害生產安全刑事案件審判原則
3.嚴格遵守法律,嚴懲不貸。對嚴重危害生產安全的犯罪,特別是相關職務犯罪,必須始終依法從嚴懲處。對人民群眾廣泛關註、社會反映強烈的案件,要及時審結,回應人民群眾關切,維護社會和諧穩定。
4.分清責任,平衡量刑。危害生產安全犯罪往往涉及人員多、主體復雜,既有直接從事生產經營的人員,也有負責人、管理者、實際控制人、投資者等。負責組織、指揮、管理生產經營的,有的還涉及國家工作人員失職。對相關責任人的處理,應當根據事故原因、危害後果、主要責任、過錯大小等因素綜合考慮。,綜合考慮全案,正確劃分責任,做到罪責刑相適應。
5.主體平等確保公正。在危害生產安全刑事案件的審理中,各責任主體必須嚴格貫徹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刑法原則,確保刑罰適用公正,確保判決效果良好。
第三,正確確定責任
6、審理危害生產安全的刑事案件,政府或相關職能部門依法對事故原因、損失大小、責任劃分,經過法庭質證,結合其他證據,可以作為認定責任的依據。
7.確定相關人員是否違反有關安全管理規定,應當依據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參照地方法律法規、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必要時參照公認的慣例和生產經營單位制定的安全生產規章制度、操作規程。
8.多種原因導致生產安全事故的,在區分直接原因和間接原因的同時,要根據原因在引發事故中的作用,區分主要原因和次要原因,確認主要責任和次要責任,合理確定責任。
壹般情況下,對生產經營負有組織、指揮或者管理責任,違反安全生產管理有關規定,對重大生產安全事故的發生起決定性、關鍵性作用的負責人、管理者、實際控制人和投資者,應當承擔主要責任。
直接從事生產經營的人員違反安全管理規定,發生重大生產安全事故的,要綜合考慮行為人的資質、工作時間、安全教育培訓、現場條件、是否被他人強令勞動、生產經營單位執行安全生產規章制度的情況。直接責任不能簡單等同於主要責任。
對負有安全生產管理和監督職責的工作人員,應當根據其工作職責、履行依據、履行時間,綜合考察其工作職責、監督條件、履行能力和履行情況,合理確定其罪責。
第四,準確適用法律
9.嚴格把握危害生產安全罪與以其他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界限,生產經營中違章指揮的故意不應壹概視為危害結果的故意。
10.以賄賂手段逃避安全生產監督管理,或者非法生產經營,導致發生重大生產安全事故,構成數罪的,依照數罪並罰的規定處罰。
違反安全生產管理規定,非法開采、破壞性開采或者排放、傾倒、處置有害物質,嚴重汙染環境,造成重大傷亡或者其他嚴重後果,同時構成危害生產安全和破壞環境資源保護罪的,依照數罪並罰的規定處罰。
165438+
12.在非礦山生產安全事故中,認定“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和“負有報告責任的人員”的主體資格,構成“重大傷亡事故或者其他嚴重後果”、“情節特別惡劣”、不報或者謊報事故情況、貽誤事故救援、“情節嚴重”、“情節特別嚴重”等。,可向最高人民法院提出。
五、準確把握寬嚴相濟的刑事政策
13.審理危害生產安全刑事案件,應當綜合考慮傷亡人數、經濟損失、環境汙染、社會影響、事故原因與被告人職責的相關性、被告人的主觀過錯、事故發生後被告人的救助表現、賠償責任的履行等因素。,正確適用刑罰,確保判決的法律效果和社會效果的統壹。
14、造成《關於辦理危害礦山生產安全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第四條規定的“重大傷亡或者其他嚴重後果”,同時具有下列情形之壹的,也可以認定為刑法第壹百三十四條、第壹百三十五條規定的“情節特別惡劣”:
(壹)非法、違法生產的;
(二)沒有基本的勞動安全設施或者沒有為生產經營人員配備必要的勞動防護用品,生產經營人員的勞動安全得不到保障的;
(三)因安全生產設施或者條件不符合國家要求,受到監督管理部門處罰或者責令改正,壹年內再次違章,發生重大生產安全事故的;
(四)關閉或者故意破壞必要的安全警示設備;
(五)已發現事故隱患,未采取有效措施,造成重大事故的;
(六)事故發生後不積極搶救人員,或者毀滅、偽造、隱藏影響事故調查的證據,或者轉移財產逃避責任的;
(七)其他特別惡劣的情節。
15、相關犯罪,有下列情形之壹的,依法從重處罰:
(壹)國家工作人員違規投資生產經營企業,構成危害生產安全犯罪的;
(二)貪汙受賄與事故有關聯的;
(三)國家工作人員職務犯罪與事故有直接因果關系;
(四)以賄賂手段逃避安全生產監督管理,或者違法違規生產經營的;
(五)生產安全事故發生後,負有報告責任的國家工作人員對事故隱瞞不報或者謊報,延誤事故救援,不構成安全事故隱瞞不報或者謊報罪的;
(六)事故發生後,采取措施轉移、隱藏、銷毀遇難者遺體,或者毀滅、偽造、隱藏影響事故調查的證據,或者轉移財產逃避責任的;
(七)因安全生產設施或者條件不符合國家要求,受到監督管理部門處罰或者責令改正,壹年內再次違章,發生重大生產安全事故的。
16,事故發生後,積極救援,努力挽回事故損失,有效避免損失擴大;積極配合調查並賠償被害人損失的,依法可以從輕處罰。
六、依法正確適用緩刑、減刑和假釋。
17.危害後果較輕,且對事故不負主要責任,符合法律規定的緩刑適用條件的,可以依法適用緩刑,但要註意區別對待,根據案件具體情況從嚴掌握,避免適用不當造成的負面影響。
18.原則上,緩刑不適用於具有下列情形的被告人:
(壹)本意見第14、15條規定的情形;
(2)數罪並罰。
19,可以根據犯罪情況宣布緩刑,並禁止犯罪分子在緩刑考驗期限內從事與安全生產有關的特定活動。
20、對於涉及危害生產安全犯罪的減刑、假釋案件,必須嚴格執行刑法、刑事訴訟法及相關司法解釋的規定。決定減刑還是假釋,不僅要看罪犯在服刑期間的悔罪表現,還要看原審判決認定的犯罪事實、性質、情節和社會危害性。
七、加強組織領導,註重協調。
21.對於重大、敏感案件,合議庭成員要做好充分的預審準備,全面、客觀地掌握案情,確保案件審理安全、順利、依法公正。
22、審理危害生產安全的刑事案件,涉及專業技術問題的,應當有有關機關出具的意見書或者司法鑒定書;依法可以邀請具有相關專業知識的人民陪審員參加合議庭。
23.對審判工作中發現的安全生產事故背後的失職瀆職、貪汙賄賂等違法犯罪線索,依法移送有關部門處理。對免予刑事處罰的被告人,情節輕微的,人民法院可以建議有關部門給予行政處分或者紀律處分。
24.被告人具有國家工作人員身份的,案件審結後,人民法院應當及時將生效裁判文書送達行政監察機關和其他有關部門。
25、對於造成重大人員傷亡的案件,要充分運用財產保全等法律措施,切實維護受害人依法獲得賠償的權利。對於被告無力賠償的案件,要依靠當地黨委、政府做好善後工作。
26、積極參與安全生產綜合治理。對審判中發現的安全生產管理方面的突出問題,要出臺司法建議,督促有關部門加強安全生產意識和制度建設,完善事故防範機制,杜絕類似事故發生。
27.註意宣傳工作。對社會關註的典型案件,要註重審判的宣傳報道,規範裁判信息發布,及時回應社會關切,充分發揮重大典型案件的教育警示作用。
28、各級人民法院要在依法履行審判職責的同時,及時總結審判經驗,深入調查研究,促進審判工作水平的不斷提高。上級法院要以轄區內的重大生產安全事故案件為重點,加強對下級法院危害生產安全刑事案件審判工作的監督指導,及時檢查此類案件的審判情況,提出有針對性的指導意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