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根據黨的基本理論、基本路線、基本綱領和工運政策,圍繞市委、市政府的中心工作和全省總的工作思路,貫徹落實全市工會代表大會和黨委全體會議確定的方針政策和決議,領導全市工會工作。
(二)依照法律和《中國工會章程》,組織和引導全市各級工會堅定不移地推進落實黨的全心全意依靠工人階級的根本指導方針,進壹步突出和履行維護職能。
(三)對涉及職工合法權益的重大問題進行調查研究,向市委、市政府反映職工群眾的思想、願望和要求,提出意見和建議;參與制定涉及員工切身利益的相關政策、措施和制度;對侵犯職工合法權益的重大事件進行調查,提出處理意見;監督和協助行政部門執行國家勞動保護法規和標準;參與員工重大傷亡事故的調查處理。
(四)負責工會理論和政策的研究,為各級工會提供理論和政策服務;研究制定工會的組織制度和民主制度,監督檢查中國工會章程和工會工作有關政策的執行情況;研究和指導工會自身的改革和建設;引導基層工會組織職工開展以職工代表大會為基本制度的民主選舉、決策、管理和監督,建立平等協商、集體合同制度和監督保障機制,調整勞動關系,維護職工勞動權益;指導基層工會協助黨委和政府,不斷提高職工的思想道德和科學文化技術素質。
(五)協助縣(市、區)委和市委、市政府有關部門黨委(黨組)管理縣(市、區)級工會和市級產業工會領導班子;監督管理市總工會及其直屬單位黨員幹部的黨風廉政建設;研究制定工會幹部管理制度和培訓計劃,負責工會幹部培訓工作。
(六)協助市委、市政府做好全國和省級勞動模範的評選、推薦和管理工作;負責我市國家級、省級“五壹”勞動獎章和證書的評選、推薦和管理工作;協助市委、市政府做好市勞動模範的評選、表彰和管理工作;負責“五壹”表彰的評選、表彰和管理工作。
(七)負責工會經費和工會資產的管理、審查和審計;研究制定興辦職工勞動福利事業的有關制度和規定,負責職工勞動福利事業的指導和協調。
(八)負責發展與國外工會的友好關系和交流合作。
(九)承辦省總工會和市政府交辦的其他工作。二。內設機構根據上述職責,市總工會設6個職能科(室):
(壹)辦公室(黨支部)
負責文秘、檔案、信息、統計、機要保密和員工來信來訪工作;負責全面反映全市工會工作和職工隊伍的重要情況和動態;負責機關及直屬單位黨群工作,監督檢查市總工會及直屬單位黨員幹部黨風廉政建設。
參與和指導涉及工人和工會的執法監督。參與勞動法律法規執行情況的監督檢查和重大勞動爭議案件的調查處理;指導勞動爭議調解,推進勞動爭議仲裁;指導和承擔工會的法律援助和法律服務工作;承擔市總工會的法律顧問工作。
推動基層建立健全調整勞動關系、維護勞動者勞動權益的監督、制約和保障機制;指導和推動地方、行業建立勞動關系三方協調機制。
在職2人(含1退休人員),科級職位1。
(二)組織部
負責指導全市工會組織建設和會員管理,協助管理縣(市、區)和市級產業工會領導工作。負責工會幹部的教育培訓工作,指導基層工會在全國和全省開展“職工之家”建設活動和“模範職工之家”推薦評選活動。負責市總工會及其直屬單位的組織人事管理工作。民政部職責:1。負責全國性社團、跨省(自治區、直轄市)社團、香港特別行政區和澳門臺灣省同胞在內地社團、外國在華社團、國際組織在華社團的登記和年檢;監督群眾團體的活動,查處群眾團體的違法行為和未經登記以群眾團體名義開展活動的非法組織;指導和監督地方社團的登記管理工作。
2.中央單位所屬及掛靠的民辦非企業單位的登記和年檢;查處民辦非企業單位和未經登記的民辦非企業單位的違法行為;指導和監督地方民辦非企業單位的登記管理。
3.組織協調救災工作;組織核實災情,統壹發布災情,管理發放中央救災資金和物資並監督使用;組織和指導救災捐贈;承擔中國國際減災十年委員會的日常工作,擬定並組織實施減災計劃,開展國際減災合作。
4.建立和實施城鄉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組織和指導扶貧等社會互助活動,審批全國性社會福利募捐義演;指導地方社會救助工作。
5.關於加強和改進基層政權建設的意見和建議;指導村民委員會的民主選舉、決策、管理和監督,推進村務公開和基層民主政治建設;指導城市居民委員會建設,制定社區工作和社區服務的管理辦法和促進發展的政策措施,推進社區建設。
6、承擔老年人、孤兒、五保戶等特殊困難群體權益保障的行政工作,指導殘疾人權益保障工作,制定相關方針、政策、法規和規章;制定社會福利事業發展規劃和各項福利設施標準;研究提出社會福利企業的認定標準和扶持保護政策;研究提出福利彩票(中國社會福利彩票)發展規劃、分配額度和管理辦法,管理本級福利資金。
7、制定並監督實施城市生活無著的流浪乞討人員管理的方針、政策;指導全國救助管理站的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