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軍隊有哪些保密規定?

法規全文:

通則

第壹條為了保守軍事秘密,維護國家軍事利益,保障軍隊建設和作戰的順利進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守國家秘密法》,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軍事秘密是指依照規定的權限和程序確定的,在壹定時期內只為壹定範圍的人所知悉的,關系國家軍事利益的事項。軍事秘密是國家秘密的重要組成部分。

第三條全軍各單位和人員都有保守軍事秘密的義務。

第四條軍隊保密工作遵循積極預防、突出重點、確保軍事秘密安全、方便各項業務工作的原則,堅持統壹領導、分級負責、歸口管理。

第五條軍事保密工作的基本要求是:控制秘密知悉範圍,防止竊密活動,消除泄密隱患,確保軍事秘密安全。

第六條團以上單位應當設立保密委員會。中國人民解放軍保密委員會主管全軍的保密工作,各單位保密委員會主管本單位的保密工作。安委會的日常工作由安委會工作機構承擔。

第七條安保工作的業務、裝備和科研經費,應當納入全軍預算。

軍事秘密的範圍和等級

第八條軍事秘密包括符合本案第二條規定的下列事項:

(壹)國防和武裝力量建設計劃及其執行情況;

(二)軍事部署、作戰和其他重大軍事行動的計劃及其實施情況;

(三)戰備演習、軍事訓練計劃及其實施情況;

(四)軍事信息及其來源,通信、電子對抗等特殊情況的基本信息,軍級以下部隊和特種部隊的編號;

(五)武裝力量的組織形式,部隊的任務、兵力、質量、地位等基本情況,軍級以下部隊和特種部隊的稱號;

(六)國防動員計劃及其執行情況;

(七)武器裝備的研制、生產、裝備和補給維修能力,特種軍事裝備的戰術技術性能;

(八)軍事藝術和國防科學技術研究的重要項目、成果及其應用;

(九)軍隊政治工作中不宜公開的事項;

(十)國防費的分配和使用,軍用物資的籌措、生產、供應和儲備等情況。;

(十壹)軍事設施和軍事設施保護;

(十二)軍援、軍貿等對外軍事交流中的有關信息;

(十三)其他需要保密的事項。

第九條軍事秘密分為絕密、秘密、秘密三級。“絕密”是最重要的軍事秘密,泄露會對國防和軍隊的安全和利益造成特別嚴重的損害。“秘密”是重要的軍事秘密,泄露會嚴重損害國防和軍隊的安全和利益。“秘密”是壹般的軍事秘密,泄露會損害國防和軍隊的安全和利益。

第十條軍事秘密及其密級的具體範圍,由總參謀部、總政治部、總後勤部、國防科學技術工業委員會依照本條例第二條、第八條、第九條的規定確定,並根據情況變化及時調整。

軍事秘密等級的確定、調整和解除

第十壹條軍事秘密產生後,應當根據軍事秘密及其密級的具體範圍,及時確定密級和保密期限。在確定安全等級之前,產生該事項的單位應當根據擬定的安全等級提前采取安全措施。確定保密期限的具體辦法另行規定。

第十二條不確定是否屬於軍事秘密的事項,按照下列權限確定:

(壹)秘密等級由團級以上單位確定;

(二)密級由師級以上單位確定;

(三)絕密級由軍級以上單位確定。

第十三條軍事秘密的密級和保密期限應當根據情況的變化及時調整或者解除。密級和保密期限的調整或者取消,由原確定密級和保密期限的單位或者其上級機關決定。

第十四條軍事秘密在保密期限屆滿時自行解密;需要延長保密期限的,由產生該事項的單位或者其上級機關決定;軍事秘密事項在保密期限內不需要保密的,產生單位或者其上級機關應當及時解密。

秘密

第十五條接觸軍事秘密以工作需要為原則。產生軍事秘密的單位應當確定接觸該事項的範圍;接觸軍事秘密事項的單位應當確定接觸該事項的人員。

第十六條制作、發送、接收、傳遞、使用、復制、保管、移交、銷毀軍事秘密載體,必須嚴格履行審批、登記、簽字手續,並采取相應的保密措施。

第十七條嚴格控制軍事秘密載體的復制。確需復制的,必須經原密級確定的單位或者按照本條例第十二條規定的權限批準。復印件不得改變原件的密級。

第十八條攜帶軍事秘密載體外出,必須按照本條例第十二條的規定經過批準,並按照有關規定采取相應的防護措施。攜帶絕密級載體外出的,還必須報同級保密工作主管部門備案。

第十九條未按照規定辦理審批手續,任何單位和人員不得攜帶或者傳遞軍事秘密載體出境。因特殊原因需要向境外組織和人員提供軍事秘密的,必須按照規定程序經具有相應批準權限的機關批準,並報中國人民解放軍保密委員會備案。

第二十條不需要保存的秘密載體,應當按照有關規定辦理審批登記手續後及時銷毀,並由兩人以上在指定地點監督銷售。

第二十壹條存儲、處理、傳輸軍事秘密的技術設備、設施、系統、網絡和場所,必須符合技術安全保密要求。

第二十二條在有線和無線通信中傳輸軍事秘密,必須根據其密級采取相應的保密措施。

嚴禁使用未經總部主管部門審查批準的明碼或密碼傳遞軍事機密。

第二十三條。軍事設施和其他涉密場所、場所應當采取有效的安全保護措施,未經具有相應審批權限的機關批準,不得對外開放。

第二十四條掌握和管理重要軍事秘密的人員,必須嚴格控制出境;業務主管部門或者保密主管部門認為出境後會危及軍事秘密安全的,不得批準出境。

第二十五條涉及重要軍事秘密的會議,主辦單位應當組織對會議場所進行安全檢查,采取保密措施,並指定人員按照保密規定管理會議文件和資料。

第二十六條公開出版發行軍事報刊、圖書、地圖、音像制品,公開展示軍事裝備、國防科技成果,應當遵守有關保密規定,不得泄露軍事秘密。擬發表的軍事藝術、國防科技論文和反映軍事情況的各類稿件,投稿前必須由作者所在單位或稿件主管單位保密。

第二十七條各級領導幹部應當遵守保密規定,不得向家屬、親友及其他無關人員泄露軍事秘密。第二十八條發生泄密事件,應當及時向保密工作主管部門和上級有關部門報告,迅速查明泄露的軍事秘密的內容、密級、範圍以及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並采取補救措施。

第二十九條全軍各單位應當對本單位人員進行保密教育。保密教育列入軍隊政治教育和院校教學計劃,分別由政治機關和院校教學部門組織實施。

第三十條單位應當定期對其管理的軍事秘密載體、涉密技術系統和涉密場所進行安全檢查。保密主管部門負責對本級及其所屬單位的保密工作進行監督檢查。

第三十壹條戰時或者執行特殊任務時,除執行本規定外,有關單位還應當根據上級的指示和承擔的任務制定相應的保密措施,確保軍事秘密的安全。

第三十二條全軍人員必須遵守保密制度和保密守則。

鼓勵和獎勵

第三十三條符合下列條件之壹的單位和人員,按照《中國人民解放軍紀律條令》的有關規定給予獎勵:

(壹)在安全技術、產品和設施的研究開發中做出重要貢獻的;

(二)在緊急情況下保護軍事秘密的安全;

(三)檢舉、揭發竊取、銷毀、出賣軍事秘密有功的;

(四)發現軍事秘密泄露或者流失,及時采取措施,避免重大損失的;

(五)在保密工作中做出顯著成績的。

懲罰

第三十四條違反本條例,有下列情形之壹的,依照《中國人民解放軍紀律條令》的有關規定,對主管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壹)竊取、銷毀或者出賣軍事秘密的;

(二)泄露或者丟失重要軍事秘密的;

(三)利用軍事秘密進行非法活動的;

(四)泄密後不及時報告或者采取補救措施的;

(五)玩忽職守,危害軍事秘密安全的;

(六)其他違反保密制度,危及軍事秘密安全的。戰時或者執行特殊任務時,有前款規定的情形之壹,應當給予處罰的,從重處罰。

補充條款

第三十五條本條例由中國人民解放軍保密委員會負責解釋。

第三十六條本條例自發布之日起施行。中央軍委10月27日發布的《中國人民解放軍保密條例》即行廢止。

保密代碼編輯器

中國人民解放軍保密代碼

1.不要說出不該說的秘密。

2.不要問不該問的秘密。

3.不要看不該看的秘密。

4.不要帶不該帶的秘密。

5.不要在私信中涉及秘密。

6.不要在非保密的本子上記錄秘密。

7、不要用普通郵電傳遞秘密。

8.不要在非機密的地方閱讀或談論機密。

9.未經許可,不得復制、保存和銷毀機密。

10,走親訪友,旅遊無秘載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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