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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慶市律師服務收費指導標準

第壹章總則第壹條為規範律師服務收費行為,維護委托人、律師事務所和律師的合法權益,促進律師事業健康發展,根據《國家發展改革委關於放開部分服務價格意見的通知》(發改價格[2014]2755號)和《重慶市律師行業規則制定程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標準。第二章適用範圍第二條律師服務收費實行政府指導價和市場調節價。實行政府指導價的律師服務收費標準,由價格主管部門會同司法行政部門制定。第三條下列律師服務收費實行政府指導價:

(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擔任刑事案件辯護人、自訴人、被害人代理人的案件;

(二)公民請求支付勞動報酬和工傷賠償、贍養費、扶養費、撫育費、撫恤金、救濟金,代理基於社會保險待遇或者最低生活保障的民事訴訟、行政訴訟,以及安全事故、環境汙染、征地拆遷補償(賠償)等涉及公共利益的群體訴訟案件;

(三)公民請求國家賠償的案件。第四條除政府指導價外,律師服務收費實行市場調節價。律師事務所應當按照本準則的要求,綜合考慮經營成本、信用水平、法律事務難易程度、律師執業經驗以及律師可能承擔的工作量、風險和責任,制定本所收費指引(或辦法),並根據收費指引與委托人平等協商,合理確定律師服務費(律師費)。第三章收費方式第五條律師收費實行固定收費、部分風險收費(部分固定收費加風險收費)、總風險收費(無固定收費的總風險收費)或計時收費。第六條固定收費的,律師費用可以單獨收取,也可以按標的額按比例按件合並收取。計件收費適用於不涉及財產關系,或者涉及財產關系但不需要按照標的金額收費的律師服務。按標的額比例收費適用於涉及財產關系的律師服務,應收律師費按標的額比例逐級計算。第七條實行市場調節價的律師服務,除常年擔任法律顧問外,原則上可以實行部分風險收費或全額風險收費。風險費是指當代理或辦理法律事務的結果符合雙方約定的支付條件時,委托人按約定結算並清償律師費及相關費用。具體支付條件由委托人和律師事務所根據實現代理目標或辦理法律事務的難易程度和律師的工作內容協商確定。代理涉及財產關系的訴訟或仲裁案件時,風險費比例不得低於爭議標的的5%,不得高於爭議標的的30%。辦理涉及財產關系的非訴訟業務和雙方認可的重大、疑難、復雜的訴訟或仲裁案件,不受此限。第八條計時收費方式適用於所有實行市場調節價的律師服務。小時費,律師的小時費率為每小時300 ~ 4000元,由律師事務所根據律師的執業年限、資歷、經驗等情況確定。根據律師事務所事先公布的律師小時費率(小時單價),委托人按照律師提供的有效工作時間結算。有效工作時間是指律師直接用於法律服務的實際時間,包括法律搜索、討論、咨詢、磋商、文件起草、調查和談判。律師在途中代理或辦理法律事務的時間減半,但每天最長不超過六小時。兩名以上律師承辦業務應當分別收費。律師事務所可以要求委托人預付壹定數額的律師費。第九條律師代理民事、行政訴訟案件,每壹審判階段(壹審、二審、執行、上訴、再審)視同壹個審判階段。代理仲裁的案件,應算作仲裁裁決(不包括執行、申請不執行裁決)。律師事務所與委托人另行約定繼續代理或者合並計算的,從其約定。在訴訟或者仲裁過程中,律師代理本訴訟或者本請求,同時代理反訴或者反訴的,應當單獨增加費用,但按照代理壹個審判階段的標準減少費用。第四章訴訟代理第十條民事訴訟代理

(1)每件5000 ~ 30000元,不涉及財產關系的,每件不少於5000元。

(二)涉及產權關系的,按標的額比例累進計費:

有爭議投標金額的計費比例

65438+萬元以下部分的5% ~ 6%(不低於5000元)

654.38+0萬元至654.38+0萬元的4% ~ 5%

1萬元至500萬元的3% ~ 4%

500萬元至654.38+000萬元2% ~ 3%

100萬元至5000萬元,1% ~ 2%

5000萬元以上部分0.5% ~ 1%。

(三)申訴、再審、執行與否,按本條第(二)項標準確定。同壹律師事務所在不同審判階段連續代理同壹案件的,可以執行不超過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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