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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慶市人工影響天氣管理辦法

第壹條為了加強人工影響天氣管理,防禦和減輕氣象災害,保障公眾和人民生命財產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氣象法》、《人工影響天氣管理條例》、《重慶市氣象條例》等法律法規,制定本辦法。第二條凡在本市行政區域內從事人工影響天氣活動,應當遵守本辦法。第三條本辦法所稱人工影響天氣,是指為避免或者減輕氣象災害,合理利用氣候資源,在適當條件下,通過科技手段,人工影響局部大氣的物理化學過程,達到增雨雪、防雹、消雨、消霧、防霜目的的活動。第四條區縣(自治縣)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本行政區域內人工影響天氣工作的領導,建立健全人工影響天氣工作的指揮協調機制,加強人工影響天氣工作隊伍建設,保障人工影響天氣工作順利開展。第五條市、區縣(自治縣)氣象主管機構在本級人民政府的領導和協調下,負責本行政區域內人工影響天氣工作的組織、實施、指導和管理。

市和區縣(自治縣)農業、林業、水利、環保、公安、安監等部門按照各自職責,配合做好人工影響天氣工作。第六條市、區縣(自治縣)氣象主管機構應當根據防災減災、生態環境建設和空中雲水資源開發利用的需要,商同級有關部門編制年度人工影響天氣工作計劃,報本級人民政府批準後實施,並報上壹級氣象主管機構備案。第七條市、區縣(自治縣)人民政府批準的人工影響天氣工作,所需經費列入本級人民政府財政預算。第八條人工影響天氣作業由市、區縣(自治縣)人民政府確定,符合本辦法規定條件的單位(以下簡稱作業單位)具體實施。

使用航空器實施人工影響天氣作業,應當由市級作業單位實施。

利用高射炮、火箭或者其他地面裝置實施人工影響天氣作業,由區縣(自治縣)作業單位實施。第九條作業單位必須具備下列條件,並經市氣象主管機構考核合格,頒發人工影響天氣作業資格證書後,方可從事人工影響天氣作業:

(壹)有符合國家技術標準和要求的高射炮、火箭發射裝置或者其他人工影響天氣裝備;

(二)有符合國家技術標準和要求的作業器材倉庫、彈藥倉庫等設施;

(三)有經市氣象主管機構培訓考核合格並取得崗位證書的業務指揮人員和操作人員;

(四)具有健全的運營空域申報制度、運營安全管理制度和運營設備維護、運輸、儲存和保管制度;

(五)市氣象主管機構規定的其他條件。

前款第三項規定的操作人員不得少於2人,每門火箭炮不得少於3人,每門高射炮不得少於4人。

高射炮、火箭炮操作人員名單由當地氣象主管機構抄送當地公安機關備案。第十條市氣象主管機構應當每年對作業單位的資質進行審核。經核實,不符合本辦法第九條規定條件的,責令限期整改;逾期未整改或整改後仍不符合要求的,取消其經營資格。第十壹條人工影響天氣高射炮、火箭作業場地的布局,由區縣(自治縣)氣象主管機構根據區域氣候、地理、交通、通信、人口密度以及水利等大型工程的布局和運行情況提出,經同級人民政府同意後報市氣象主管機構,由市氣象主管機構會同飛行管制部門依法確定。

經確認的經營場所不得擅自變更,確需變更的,應當按照本條前款規定重新確定。第十二條人工影響天氣作業場所的建設由區縣(自治縣)氣象主管機構組織實施,所需場地由當地人民政府提供。

人工影響天氣作業的固定式高射炮、火箭,應當配備符合相關標準的作業器材倉庫、彈藥倉庫、發射平臺和作業值班室。第十三條市、區縣(自治縣)氣象主管機構應當建立功能齊全的人工影響天氣指揮系統,滿足作業需要。第十四條有下列情形之壹的,經同級人民政府批準,氣象主管機構應當及時組織實施人工影響天氣作業:

(壹)已經發生旱情,預計旱情將會加重;

(二)可能出現嚴重危害農作物的冰雹天氣;

(三)發生森林草原火災或者森林草原長期處於火險高發期的;

(四)水資源嚴重短缺,生態環境惡化;

(五)其他需要實施人工影響天氣作業的情形。第十五條使用高射炮和火箭發射裝置實施人工影響天氣作業,作業區域的區縣(自治縣)氣象主管機構應當向有關飛行管制部門申請空域和作業時限。利用航空器實施人工影響天氣作業,市氣象主管機構應當向有關飛行管制部門申請空域和作業時限。

作業單位必須在批準的空域和作業時限內,嚴格按照作業規範和程序作業,接受氣象主管機構的指揮、管理和監督,確保作業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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