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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慶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加強對審計發現問題整改情況監督的決定

壹、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以下簡稱市人大常委會)對審計發現問題整改情況的監督,適用本決定。二、審計發現的整改工作由市人民政府統壹領導、組織實施。市人民政府應當根據市人大常委會對審計工作報告的審議意見或者決議,研究部署審計查出問題的整改工作,制定整改方案,並報送市人大常委會備案;協調解決整改工作中的重點難點問題,建立健全整改聯動機制和整改跟蹤檢查機制,將整改工作納入市人民政府督查範圍。

市審計機關應當根據市人民政府的整改計劃,加強對整改過程的跟蹤監督檢查,建立審計發現問題清單、整改責任清單和審計發現整改情況清單制度,實行臺賬管理。市財政部門應當配合市審計機關落實相關問題的整改。

對審計查出問題的責任部門和單位,要切實履行整改主體責任,按照審計整改要求認真整改;其主管部門或者行業主管部門應當對主管事項承擔監督管理責任,對審計發現的問題及時督促整改,健全完善相關制度。

市監察機關、司法機關和有關主管部門應當依法及時處理市審計機關移送的涉嫌違法線索。三、市人大常委會可以采取以下法定方式監督審計中發現問題的整改情況:

(壹)聽取和審議市人民政府或者責任突出的部門和單位關於審計查出問題整改情況的報告;

(二)開展專題詢問和質詢;

(三)組織特定問題的調查;

(四)法律規定的其他監督方式。

市人大常委會采用前款所列法定監督方式監督審計發現問題整改情況時,可以組織跟蹤監督、專項檢查、專題調查或者滿意度測評。四是市人大財政經濟委員會和市人大常委會預算工作委員會(以下簡稱“市人大財政經濟委員會和常委會預算工作委員會”)負責跟蹤監督審計發現問題整改的具體工作,並根據需要會同市人大其他專門委員會, 選取典型案例,采取座談調研、聽取匯報、實地檢查、閱讀材料、隨機抽查等多種形式,跟蹤監督審計整改情況。 必要時,可以聯合市審計機關對審計中發現的突出問題的責任部門和單位的整改情況進行跟蹤監督。審計查出的突出問題涉及區縣(自治縣)人民政府的,可以根據問題性質,配合區縣(自治縣)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實施監督。

市人大財政經濟委員會和常委會預算工作委員會可以根據審計查出問題監督工作的需要,查閱有關審計材料,審計機關和負責審計查出問題的部門、單位應當予以配合。五、市人大常委會於每年11月聽取和審議市人民政府關於審計發現問題整改情況的報告。根據需要,市人大常委會還可以聽取和審議審計查出的突出問題責任部門和單位的整改報告。

市審計機關、審計發現問題突出的責任部門和單位,應在市人大常委會召開會議聽取和審議審計發現問題整改報告30日前,將審計發現問題整改報告提交市人大財經委、常委會預算工作委員會征求意見。

市人民政府和對審計查出的突出問題負有責任的部門、單位,應當在市人大常委會會議聽取和審議審計查出問題整改情況報告的七日前,向市人大常委會提交審計查出問題整改情況報告。六、審計發現問題的整改報告,應當由市人民政府負責人向市人大常委會報告,也可以委托市審計機關負責人報告。對審計中發現的突出問題,責任部門和單位的整改報告應當由主要負責人向市人大常委會報告。

審計中發現問題突出的責任部門和單位,由市審計機關商市人大財政經濟委員會和常委會預算工作委員會提出,報市人大常委會主任會議批準。

市人大常委會審議審計發現問題整改情況報告時,市審計機關、市財政部門以及審計發現問題突出的責任部門和單位的負責人應當到會聽取意見,接受市人大常委會組成人員的詢問。七。審計發現問題整改報告應與審計工作報告揭示的問題和提出的建議相對應,並提供詳細的審計發現問題整改清單作為附件。整改報告的要點包括:

(壹)審計發現問題整改的總體情況;

(二)市人大常委會對審計工作報告的審議意見或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未整改的問題及其原因、繼續整改的措施和時限;

(四)完善相關制度和長效機制;

(五)查處違法線索;

(六)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要求的其他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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