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法律諮詢服務網 - 法律諮詢 - 重慶市市政設施維護管理條例

重慶市市政設施維護管理條例

市政設施的維護應當執行國家和本市有關技術標準和規範,加強日常巡查,定期進行維護和檢測,發現問題立即整改,確保市政設施正常使用。

市政設施的維修質量應當按照國家和本市有關建設工程質量管理的規定執行。市政設施的維護應引入市場競爭機制,實行招投標。

市政設施維護管理單位應當具備相應資質和專業技術人員,配備專用維護設備。市政設施維護管理單位負責各自管理的市政設施的維護。

社會單位投資建設的市政設施,在移交前由建設單位負責維護。

實行特許經營的市政設施,由管理單位按照特許經營合同和有關規定進行維護。市政設施養護維修施工現場應當設置規範的警示標誌,標明維修期限,並采取安全防護措施,確保行人和車輛的安全;施工時應采用低噪音、防塵的施工設備和方法,符合環保要求。

施工現場影響交通安全和暢通的,按照《重慶市道路交通安全條例》的有關規定執行。

位於繁忙地區和窗口地區主要道路的重大維修工程,應提前五天向社會公布,同時應避開高峰時段。

城市道路養護維修專用車輛應當使用統壹標誌,執行緊急任務時,在確保交通安全暢通的情況下,不受行駛路線和方向的限制。市政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市政設施維護的監督檢查,建立應急機制。重大市政設施的維護和管理應當由具有相應施工資質的單位承擔。

市政設施維護管理單位應當建立市政設施使用管理的檢查制度和報告制度。發現損壞或丟失,應在二十四小時內處理完畢。在城市道路設施內,禁止下列行為:

(壹)清洗機動車或者在人行道上駕駛機動車;

(2)測試制動器;

(三)排放汙水,傾倒垃圾、渣土和其他固體、液體物質;

(四)堆放易燃、易爆、有毒、惡臭、易飛揚或焚燒垃圾;

(五)移動、損壞路標及其他道路設施;

(六)在路面上直接攪拌水泥砂漿、混凝土等混合物;

(七)行駛鐵輪車、履帶車時,不采取防護措施的;

(八)其他侵占和損壞城市道路設施的行為。

在城市道路非規劃路段,不得占用道路從事經營活動。在城市道路設施上,未經市政行政主管部門批準,不得進行下列占用和挖掘活動:

(壹)設置停車點;

(二)在人行道上停放機動車;

(三)堆放物品、設置招牌或者廣告;

(四)開設坡道或者道口;

(五)各種建(構)築物;

(六)其他侵占、挖掘城市道路設施的行為。新建、改建、擴建的城市道路設施交付使用後五年內和城市道路設施大修竣工後三年內不得挖掘。確需挖掘的,應當按照城市道路設施的管轄權限,報區縣(自治縣)人民政府或者市人民政府批準。

在重大法定節日和全市性重大活動期間,不得挖掘新的城市道路設施。如已開挖,應停止施工。

地下管線按照非開挖條件埋設的,應當采用非開挖技術;如能與施工結合,應交叉合並,減少對城市道路設施的開挖。

新建、改建、擴建或者大修城市主次幹道時,應當預埋地下管線,建設綜合管溝。禁止架空管道。舊城改造中,管線單位應當與道路改造和建設同步進行管線遷移和地下化。新建、改建、擴建地下管線等需要挖掘城市道路設施的單位,應當在每年10月31日前向市政行政主管部門申報下壹年度挖掘計劃,由市政行政主管部門結合道路設施維護的需要,統壹制定並公布年度挖掘計劃。

城市道路設施的大修、改建應當納入年度挖掘計劃,市政設施維護管理單位應當在大修、改建期間至少提前十五日通知各相關單位;如有管網建設需要,應同步實施。臨時占用、挖掘城市道路設施,應當經市政行政主管部門批準後實施;涉及消防、園林綠化、電力、通信等設施的,還應當征求公安機關消防機構、園林行政主管部門和設施產權單位的意見;影響交通安全和暢通的,還應當征得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的同意。

臨時占用城市道路設施應當繳納城市道路占用費,挖掘城市道路設施應當繳納挖掘修復費。收費應當按照價格主管部門的有關規定收取,並上繳財政,專款專用。申請挖掘城市道路設施的,應當提交申請書、施工方案和擬施工範圍示意圖;管線建設、道路改造和大型工程建設申請挖掘許可的,還應當提交施工設計圖紙和城鄉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核發的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及其附件和附圖。

申請臨時占用城市道路設施的,應當提交申請表和占用方案。經批準臨時占用或者挖掘城市道路設施的單位和個人,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壹)在現場顯著位置公示批準文件;

(二)按照批準的面積、範圍、用途和期限占用或者挖掘;

(三)挖掘現場應當封閉並設置安全警示標誌;

(四)采取有效措施控制施工揚塵和道路汙染;

(五)臨時占用道路堆放建築材料、建築垃圾和搭建臨時工棚應當保持規範和整潔;

(六)臨時占用或者挖掘道路設施期限屆滿,應當清除障礙,恢復道路設施功能,並經市政行政主管部門和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驗收合格,符合通行要求後,方可恢復通行。因供水、供氣、供電、通信、軌道交通等設施緊急搶修需要挖掘城市道路設施,不能提前辦理審批手續的,應當立即通知市政行政主管部門,並在挖掘道路設施後24小時內辦理手續,繳納挖掘修復費。

因事故造成城市道路設施損壞的,責任人應當在采取緊急保護措施的同時,及時向市政行政主管部門報告。鐵輪車、履帶車和超高、超寬、超長、超重的車輛通過城市道路設施,應當按照規定采取有效的防護措施行駛和停放;攜帶不可分解、超限物品的,應當按照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規定的時間、路線、速度行駛和停車,並懸掛明顯標誌。

承運人不能按照前款規定采取保護措施的,市政設施維護管理單位應當幫助其采取保護措施,所需費用由承運人承擔。有下列行為之壹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及時告知市政管理部門:

(壹)在已建成的城市道路設施上增設或者遷移交通設施和管線;

(二)設置和移動城市公交車站、站臺、亭等。

前款規定的設施可以與城市道路設施的擴建、改建、維修壹並建設的,市政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及時與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協調,共同建設。市政設施維護管理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委托具有相應資質的橋梁檢測評估機構對橋梁進行檢測評估。

橋梁檢測評估機構應當根據相關技術規範,提供真實準確的檢測數據和評估結論,對橋梁的技術等級進行評估。

安全檢測結果應當報市市政行政主管部門備案。經檢測評估,確定橋梁承載力下降但尚未構成危橋的,市政設施維護管理單位應當立即采取加固等安全措施。

經檢測評估判定為危橋的,市政設施維護管理單位應當向社會公告,設置明顯的警示標誌,並及時采取措施消除危險;危險橋梁不允許使用,直到危險消除。在城市橋涵設施內禁止下列行為:

(壹)擅自占用城市橋梁設施;

(二)移動或者損壞城市橋涵設施和測量標誌;

(三)危及城市橋涵設施安全的作業;

(四)擅自修建建築物(構築物);

(五)其他損壞、侵占和盜竊城市橋涵設施的行為。

在城市橋涵設施安全保護區內,禁止任何危及橋梁、地下通道和隧道安全的作業。城市公共停車場的設置應當遵循與城市發展水平相適應、適度超前的原則,科學規劃、合理配置,保障公眾出行的安全和便利。

鼓勵單位和個人投資建設公共停車場,鼓勵建設立體公共停車場和利用地下空間建設公共停車場。城市公共停車場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壹)停車場、停車區、進出道路等的出入口。滿足設計要求;

(二)有與停車場規模相適應的專業管理人員;

(三)必要的照明、消防、通訊設備和其他管理設施;

(四)有車輛停放、治安、消防管理等管理制度和安全防範措施。市政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城市公共停車信息系統建設,推進停車管理的信息化和智能化。

主城區各區市政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將公共停車場的停車信息納入全市公共停車信息系統,幫助停車人方便、及時、準確地掌握停車信息。城市公共停車場應當在投入使用三十日內,報當地區縣(自治縣)市政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城市公共停車場不得擅自停開或改作他用。城市公共停車場的管理單位應當履行下列職責:

(壹)在停車場出入口的顯著位置明示停車場標誌、服務項目、監督電話、停車場管理責任和管理制度;

(二)負責車輛的檢驗和登記;

(3)維護場館內車輛的停放和行駛秩序;

(四)做好停車場的防火、防盜等安全防範和保管工作;

(五)幫助疏導停車場出入口的交通。

城市公共* * *停車場實行有償服務,應當按照價格行政主管部門的有關規定實行停車收費,並在停車場明碼標價。

市政、公安、物價等行政管理部門應當按照職責分工加強對停車場管理的監督檢查。市政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公安等有關行政主管部門,根據城市總體規劃、城市道路交通規劃以及區域停車條件和交通狀況統籌安排,按照下列規定編制臨時停車點設置方案:

(壹)不影響行人和車輛的正常通行;

(二)符合區域道路停車總量控制要求;

(三)與車輛通行條件和道路承載能力相適應;

(四)指定車型的指定停車標誌,並標明停車時限;

(五)占用人行道設置臨時停車位,限制停車時間,加固地面。

臨時停車點設置方案應當向社會公示,征求公眾意見,公示期不得少於七日。公示期滿後,公示單位應當采納公眾的合理意見和建議,完善設置方案,並由市政行政主管部門和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聯合向社會公布。下列城市道路設施內不得設置臨時停車點:

(壹)道路路口、學校、醫院出入口、公共交通站點附近50米以內的路段;

(二)可能損害城市綠地或樹木的路段;

(三)消防通道、消防場地、盲人專用通道;

(四)城市主幹道和快速路沿線以及主次幹道之間的連接道路;

(五)雙向交通不足六米,單向交通不足兩車道的;

(六)寬度小於五米的人行道;

(七)附近二百米範圍內有公共停車場並能滿足公共停車需求;

(八)其他不宜設置的路段。臨時停車點的管理者應當遵守下列服務規範:

(壹)工作人員佩戴服務標識、證件;

(二)在臨時停車點設置明顯的停車標誌,配備必要的照明設施,做好車輛的防火防盜和保管工作;

(三)按照價格主管部門核定的標準收取停車費,使用統壹稅務發票,並在臨時停車點的顯著位置公布停車種類、收費時間、收費方式、監督電話等事項;

(四)不得擅自改變占用位置、擴大占用面積或者改變用途;

(五)臨時占用停車點的決策部門,臨時占用停車點的設置範圍和有效期限。

臨時停車點管理部門應當加強日常監督管理。臨時停車收費按照價格主管部門的有關規定執行,收入上繳財政,實行收支兩條線。

在限定時段內,臨時停車時間不得超過兩小時,收費標準高於周邊公共停車場;停車超過兩個小時要收兩倍的費用。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市政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及時拆除臨時停車點,恢復道路設施原狀:

(壹)道路交通狀況發生變化,臨時停車影響行人、車輛正常通行的;

(二)道路周邊的公共停車場已經能夠滿足停車需求;

(三)其他影響城市道路交通的行為;

(4)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臨時停車點調整或者拆除的,應當以書面形式向社會公告。

遇有自然災害、惡劣天氣、重大安全事故或者重大活動,嚴重影響交通安全,采取其他措施難以保證交通安全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可以決定臨時停止臨時停車點的使用,並告知有關部門。處置完畢後,臨時停車點應當恢復使用。車輛停放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壹)服從管理人員的指揮,將車輛有序停放在泊位線內;

(二)按規定繳納機動車停放服務費;

(3)不得停放載有易燃、易爆、有毒、放射性或汙染物質的車輛。

  • 上一篇:中華人民共和國和外國常駐新聞機構及外國記者采訪條例全文
  • 下一篇:2022年不符合行駛證的最新處罰標準。
  • copyright 2024法律諮詢服務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