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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動物防疫法》和《動物防疫條件審查辦法》中的“免疫制度”和“用藥制度”是什麽內容?

第二章動物疫病預防第十二條國務院獸醫主管部門應當對動物疫病進行風險評估,並根據評估結果制定相應的動物疫病預防、控制措施。根據國內外動物疫情和保障水產養殖生產和人體健康的需要,國務院獸醫行政管理部門適時制定並公布動物疫病預防控制技術規範。第十三條國家對嚴重危害養殖業生產和人體健康的動物疫病實行強制免疫。國務院獸醫行政管理部門應當確定強制免疫的動物疫病病種和區域,並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制定國家動物疫病強制免疫計劃。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獸醫行政管理部門應當根據國家動物疫病強制免疫計劃,制定本行政區域的強制免疫計劃;並根據本行政區域內動物疫病流行情況,可以增加實施強制免疫的動物疫病種類和區域,經本級人民政府批準並報國務院獸醫主管部門備案後實施。第十四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獸醫主管部門應當組織實施動物疫病強制免疫計劃。鄉鎮人民政府、城市街道辦事處應當組織轄區內飼養動物的單位和個人做好強制免疫工作。飼養動物的單位和個人應當依法履行動物疫病強制免疫義務,並按照獸醫主管部門的要求做好強制免疫工作。實施強制免疫的動物,應當按照國務院獸醫主管部門的規定建立免疫檔案,添加畜禽標識,實施可追溯管理。第十五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健全動物疫情監測網絡,加強動物疫情監測。國務院獸醫主管部門應當制定全國動物疫情監測計劃。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獸醫行政管理部門應當根據全國動物疫情監測計劃,制定本行政區域的動物疫情監測計劃。動物疫病預防控制機構應當按照國務院獸醫行政管理部門的規定,對動物疫病的發生和流行進行監測;從事動物飼養、屠宰、經營、隔離、運輸和動物產品生產、經營、加工、貯藏等活動的單位和個人不得拒絕或者阻礙。第十六條國務院獸醫主管部門和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獸醫主管部門應當根據對動物疫病發生和流行趨勢的預測,及時發布動物疫情預警。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接到動物疫情預警後,應當采取相應的防控措施。第十七條從事動物飼養、屠宰、經營、隔離、運輸、動物產品生產、經營、加工、貯藏的單位和個人,應當依照本法和國務院獸醫主管部門的規定,做好免疫、消毒等動物疫病預防工作。第十八條種用和乳用動物、寵物應當符合國務院獸醫行政管理部門規定的健康標準。種用和乳用動物應當經動物疫病預防控制機構定期檢測;檢測不合格的,按照國務院獸醫主管部門的規定處理。第十九條動物養殖場(養殖小區)和隔離場所、動物屠宰加工場所、動物及動物產品無害化處理場所應當符合下列動物防疫條件: (壹)場所與居民區、飲用水源、學校、醫院等公共場所的距離。符合國務院獸醫主管部門規定的標準;(二)生產區域封閉隔離,工程設計和工藝流程符合動物防疫要求;(三)有相應的汙水、汙物、病死動物和染疫動物產品無害化處理設施設備和清洗消毒設施設備;(四)有動物防疫技術人員為其服務;(五)有健全的動物防疫體系;(六)具備國務院獸醫主管部門規定的其他動物防疫條件。第二十條設立動物養殖場(養殖小區)和隔離場所、動物屠宰加工場所、動物和動物產品無害化處理場所,應當向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獸醫主管部門提出申請,並附相關材料。受理申請的獸醫行政管理部門應當依照本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進行審查。經審查合格的,發給動物防疫條件合格證;不合格的,應當通知申請人並說明理由。需要工商登記的,申請人應當持動物防疫條件證明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申請登記。動物防疫條件證明應當載明申請人的名稱、場地(廠)地址等事項。經營動物、動物產品的市場應當符合國務院獸醫行政管理部門規定的動物防疫條件,並接受動物衛生監督機構的監督檢查。第二十壹條動物和動物產品的運載工具、襯墊、包裝、容器等。符合國務院獸醫主管部門規定的動物防疫條件。染疫動物及其排泄物、染疫動物產品、死亡或者不明動物屍體、運載工具中的動物排泄物、墊料、包裝材料、容器以及其他汙染物,應當按照國務院獸醫主管部門的規定處置,不得隨意處置。第二十二條動物病料或者病原微生物的采集、保藏、運輸以及病原微生物的研究、教學、檢測、診斷等活動,應當遵守國家有關病原微生物實驗室管理的規定。第二十三條患有人畜共患傳染病的人員不得直接從事動物診療以及易感動物的飼養、屠宰、經營、隔離和運輸。人畜共患傳染病名錄由國務院獸醫行政管理部門會同國務院衛生行政管理部門制定並公布。第二十四條國家對動物疫病實行區域管理,逐步建立無規定動物疫病區。無動物疫病區應當符合國務院獸醫行政管理部門規定的標準,並經國務院獸醫行政管理部門驗收合格後公布。本法所稱無規定動物疫病區,是指有自然屏障或者人工措施,在壹定時間內未發生壹種或者幾種規定動物疫病,並通過驗收的區域。第二十五條禁止屠宰、經營、運輸下列動物和生產、經營、加工、儲存、運輸下列動物產品: (壹)封鎖與動物疫病發生有關的疫區;(2)在疫區易感染;(三)未經檢疫或者依法檢疫不合格的;(四)感染或者疑似感染的;(五)死亡或者死因不明的;(六)其他不符合國務院獸醫主管部門有關動物防疫規定的。只找到了“免疫系統”的相關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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