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未按照本條例的規定和安全技術規範的要求,實施許可和登記的;
(二)發現未經許可、批準、登記從事特種設備生產、使用或者檢驗活動不予取締或者依法處理的;
(三)發現違法生產、使用特種設備不予查處的;
(四)發現重大違法行為或者重大事故隱患,不及時向上級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報告,或者接到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的報告後不立即處理的。
第五十條違反本條例第十壹條的規定,設計、租賃、安裝或者使用國家明令淘汰的特種設備的,由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沒收圖紙、文件、設備或者產品,並處五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制造、銷售國家明令淘汰的特種設備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的有關規定予以處罰。
第五十壹條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行為之壹的,由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責令改正,並處5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壹)未經許可,從事壓力管道的設計、安裝、檢驗和試驗,場(廠)內機動車輛的制造、改造、維修和檢驗,鍋爐化學清洗服務的;
(二)鍋爐、氧艙、大型遊樂設施、客運索道、高耗能特種設備的改造設計文件未經法定特種設備檢驗檢測機構鑒定而用於改造的;
(三)未經許可從事氣瓶充裝的;
(四)未經許可,在房屋建築工地和市政工程工地從事起重機械改造和維修的;
(五)壓力管道安裝或者鍋爐化學清洗未經法定特種設備檢驗檢測機構按照安全技術規範進行監督檢驗,交付使用的。
第五十二條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行為之壹的,由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以二千元至壹萬元罰款並責令停止使用:
(壹)壓力管道和場(廠)內機動車輛的使用者未在投入使用前或投入使用後的規定期限內進行登記的;
(二)壓力管道安裝、場(廠)內機動車輛改造維修、化學清洗服務建築商,施工前未告知相關規定進行施工的。
第五十三條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行為之壹的,由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停止銷售,停止使用,並處二千元以上壹萬元以下罰款:
(壹)銷售者銷售的特種設備不符合規定條件的;
(二)出售舊特種設備不具備相關書面證明材料的;
(三)安裝在公共場所的特種設備,使用人未在顯著位置張貼安全註意事項和警示標誌的。
第五十四條違反本條例第二十四條規定,特種設備使用單位未對應當封存的特種設備予以封存或者封存後未在規定期限內申請停止使用,或者封存的特種設備未經檢驗或者檢驗不合格再次投入使用的,由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責令查封或者停止使用,並處2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罰款。
第五十五條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五條規定,不具備條件將特種設備投入使用的,由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責令其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責令停止使用,並處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
第五十六條違反本條例第二十六條規定,特種設備存在嚴重事故隱患、無改造或者維修價值,或者超過安全技術規範規定的使用壽命,使用人未在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監督下報廢特種設備,並向原登記機關辦理註銷手續的,由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五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款。
第五十七條特種設備承租人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七條規定的,由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以5000元以上2萬元以下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十八條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九條,鍋爐用戶未按照相關安全技術規範進行水(介質)處理的,由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責令停止使用,並處二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
第五十九條違反本條例第三十二條規定,燃氣銷售者使用未經檢驗、檢驗不合格、報廢或者違反其他安全技術規範的氣瓶、罐車、罐式集裝箱的,由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沒收氣瓶、罐車、罐式集裝箱,並處五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十條違反本條例第三十七條第壹款規定,電梯使用單位未安裝電梯安全運行監控和緊急呼救系統,並保證其有效使用的,由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五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罰款。
第六十壹條特種設備的生產者、使用者違反本條例第四十七條第二款的規定,擅自使用、調換、轉移或者損壞被查封、扣押的特種設備或者其主要部件的,由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責令改正,處五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六十二條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行為之壹的,由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責令改正,停止使用,並處二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罰款:
(壹)電梯、壓力管道、場(廠)內機動車輛使用者未在規定期限內申請定期檢驗的;
(二)管理電梯層門、電梯轎廂內控制箱鑰匙、機房鑰匙或者啟動鑰匙,且持有人未取得相應特種設備作業人員證書的。
第六十三條特種設備檢驗檢測機構有下列行為之壹的,由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暫停已批準項目的檢驗檢測:
(壹)特種設備檢驗檢測機構超出範圍或者區域從事定期檢驗或者監督檢驗工作的;
(二)從事跨區域檢驗檢測工作,未事先書面通知特種設備所在地的區縣(自治縣)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的;
(三)批準範圍內的檢驗和試驗工作不能按期完成時,未書面告知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