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法登記的土地、房屋權利受法律保護,未登記的土地、房屋權利不得對抗第三人。第四條農村集體土地所有權登記,頒發集體土地所有權證書;房屋抵押中的土地使用權、房屋所有權和土地登記,需要發證,頒發房地產權證。
房地產證由市國土房管部門統壹制作。第五條土地房屋權屬登記應當遵循權屬合法、邊界清晰、面積準確、便捷高效的原則。第六條渝中區、江北區、沙坪壩區、九龍坡區、南岸區、大渡口區、北碚區、渝北區、巴南區的國土房管部門負責市國土房管部門出讓的土地所有權和其他土地使用權的登記。
前款規定以外的土地和房屋的權屬登記,由土地和房屋所在地的區縣(自治縣、市)土地和房屋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國土房管部門劃分的,由區縣(自治縣、市)人民政府確定壹個部門負責。
市和區縣(自治縣、市)土地房屋行政主管部門可以委托土地房屋所在地的土地房屋權屬登記機構負責土地房屋權屬登記的具體工作。第二章總則第七條依法享有土地、房屋權利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組織是土地、房屋權屬登記的申請人(以下簡稱申請人)。第八條申請人應當以真實姓名或者名稱書面申請土地房屋權屬登記。
申請人有兩個以上的,應當在取得土地房屋權利時向土地房屋行政主管部門申請登記。
土地房屋權屬證書記載的權利人可以依法申請變更或者註銷設定的土地房屋權利登記。第九條申請土地房屋權屬登記,申請人應當如實提交有關資料,反映真實情況,並對資料內容的真實性負責,不得隱瞞、欺騙和捏造。
禁止偽造或者擅自塗改土地、房屋權屬證書。第十條土地房屋權屬登記的壹般程序:
(1)申請的受理。申請人應當提交書面申請和相關材料。提交材料齊全的,國土房管部門應當即時出具書面受理憑證,出具書面受理憑證的日期為受理申請日期。提交材料不齊全或者不符合規定形式的,國土房屋行政主管部門應當當場壹次性書面告知補正內容;
(2)所有權審查。由土地房屋行政主管部門對申請登記的土地房屋權屬來源及合法性進行審核;
(三)註冊認證。對符合條件的,國土房屋行政主管部門應當予以批準,將有關土地、房屋權利記載於房地產登記簿,並按照本條例的有關規定頒發證書;不符合註冊條件的,不予批準,並書面告知申請人,說明理由。
土地房屋權屬登記自土地房屋管理部門核準登記之日起生效。
有關事項由國土房管部門予以公告。第十壹條符合下列條件的,國土房管部門應當予以登記:
(壹)提交的材料齊全;
(二)權屬來源合法,四至界限清晰明確;
(三)申請登記的內容與提交的材料內容和土地、房屋的實際情況壹致;
(4)權屬無爭議。第十二條有下列情形之壹的,不予註冊:
(壹)非法占用土地;
(二)違法建(構)築物;
(三)臨時建(構)築物;
(四)房地產開發企業以未完工房地產抵押為第三方提供擔保的;
(五)預購人將預購的商品房抵押,但預售(購)合同未辦理備案登記的;
(六)新建房屋實際用地面積或房屋建築面積超過原土地出讓合同或建設用地批準文件規定的土地、房屋面積,未按規定辦理手續並繳納土地出讓金或土地收益的;
(七)屬區縣(自治縣、市)人民政府公告征地拆遷範圍內或房屋行政主管部門公告城市房屋拆遷範圍內的土地房屋,但因依法繼承而申請登記的除外;
(八)法律法規不允許註冊的其他情形。第十三條因下列情形申請土地房屋權屬登記的,由當事人×××依法提出申請或者委托當事人提出申請:
(壹)買賣、交換、抵押或者贈與,但遺贈除外;
(二)* * *擁有房屋的權利;
(三)所有權已轉移的權利人數量增加或減少。
申請人應當單方面申請前款規定以外的土地和房屋權屬登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