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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合同終止的法律問題

勞動合同終止的法律事項如下:

1.勞動合同期限屆滿:勞動合同期限屆滿是勞動合同終止的最主要形式,適用於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和以完成壹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壹旦約定期限屆滿或工作任務完成,勞動合同通常自然終止;

2.勞動者開始依法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由於退出勞動力市場的勞動者的基本生活已經通過養老保險制度得到保障,勞動者不再具有勞動合同意義上的主體資格,勞動合同自然終止。只要勞動者依法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勞動合同即行終止;

3.勞動者死亡,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蹤:死亡意味著勞動者作為自然人從主體上消滅。宣告死亡是下落不明的公民達到法定期限,經利害關系人申請,人民法院宣告該公民死亡的民事法律制度。宣告失蹤是公民在法定期限內下落不明,經利害關系人申請,由法院宣告失蹤,其財產交由他人代管的壹項法律制度。勞動者死亡、被人民法院宣告失蹤或者因下落不明而死亡的,作為民事主體和勞動關系的壹方,不能再享有權利、承擔義務,自然不能繼續履行勞動合同,勞動合同當然終止;

4.用人單位被宣告破產、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或者撤銷:破產是指當債務人的全部資產不足以清償到期債務時,由債權人通過壹定程序提供債務人全部資產的等額補償,使債務人免除其他不能清償的債務,由人民法院宣告破產解散。吊銷營業執照是登記主管機關對違反法律、法規規定的企業法人實施的行政處罰。對於企業法人來說,吊銷營業執照意味著其法人資格被強行剝奪,其法人資格將會消亡。用人單位被責令關閉,是指依法設立的公司、企業在存續期間未能嚴格遵守相關法律法規,被政府有關部門依法查處。用人單位被撤銷是指企業未經法定程序成立,或者形式合法但不符合有關法律法規的實體被政府部門查處。根據相關法律規定,勞動合同履行期間,企業被宣告破產、被吊銷營業執照、被責令關閉或者被撤銷,意味著企業的法人資格已經被剝奪,說明此時企業已經不能按照勞動合同履行權利義務,只能解除勞動合同;

5.用人單位決定提前解散:根據相關法律規定,用人單位因公司章程、股東會決議等規定的原因提前解散的。,其法人資格將不復存在,壹切業務及與業務有關的活動必須終止。原有的債權債務關系,包括與勞動者的勞動合同關系,也會隨著主體資格的消失而消失;

6.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下的解除:法律規定不能涵蓋現實生活中出現的所有現象,因此《勞動合同法》將該規定作為兜底條款。

對雇主終止合同的限制如下:

1.為了保護處境困難的勞動者不因失業而失去生活來源,法律對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某些情形作了限制性規定。根據相關法律的規定,勞動合同期滿,勞動者沒有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沒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未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勞動合同期限順延,直至下列情形消失:

(1)從事接觸職業危害作業的勞動者未進行離崗前職業健康檢查,或者疑似職業病病人在診斷或者醫學觀察期間的;

(二)在本單位患職業病或者因工負傷並被確認喪失或者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

(三)患病或者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內的;

(4)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的;

2.在本單位連續工作滿十五年,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五年的;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如工會法規定,基層工會專職主席、副主席或者委員自任職之日起自動延長勞動合同期限,延長期限與其任職期限相當。

綜上所述,合同到期,用人單位或者勞動者強迫對方續簽合同。企業的勞動合同到期即終止,不附任何條件。確定因生產或工作需要可以續簽合同,但必須征得雙方同意;任何壹方都無權強迫對方續簽合同。否則續簽的合同無效,續簽本身違法;合同期滿後,雙方既不續簽合同,也不解除合同,繼續保持事實上的勞動關系。這種情況的出現,往往源於雙方或壹方法律意識的淡薄。維持事實勞動關系往往會給雙方的權益帶來損害,因為事實勞動關系不受法律保護;雙方辦理續保手續時違法或手續不全。比如合同期滿後,用人單位不與員工協商,不與員工簽約,而是由別人代為辦理。這樣續簽的合同沒有法律效力,會對企業有害。壹旦勞動者拒絕承認續簽合同的效力,或者采取不辭而別的行為,企業的損失無法追究。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二條

本法適用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企業、個體經濟組織(以下簡稱用人單位)和與之形成勞動關系的勞動者。

國家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與之建立勞動合同關系的勞動者,依照本法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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