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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貸業務監督管理試行辦法(2017修訂)

第壹章總則第壹條為了完善融資融券交易機制,拓寬證券公司融資融券的資金和證券來源,規範轉融通業務及相關活動,防範轉融通業務風險,根據《證券法》和《證券公司監督管理條例》,制定本辦法。第二條本辦法所稱轉融通業務,是指證券金融公司將自有或者合法募集的資金和證券出借給證券公司辦理融資融券業務的業務活動。第三條轉融通業務及相關活動應當遵循平等、自願、公平和誠實信用的原則,不得損害社會公共利益。第四條證券金融公司應當遵守法律、行政法規和本辦法,嚴格防範和控制風險,穩健開展轉融通業務。第五條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中國證監會)依法對證券金融公司及其相關業務活動實施監督管理。第二章證券金融公司第六條證券金融公司根據國務院的決定設立。證監會根據國務院決定,辦理審批手續。第七條證券金融公司的組織形式為股份有限公司,註冊資本不少於60億元人民幣。

證券金融公司的註冊資本為實繳資本,股東應當以貨幣出資。第八條證券金融公司應當依照《公司法》和本辦法制定公司章程,設立股東會、董事會、監事會等組織,規範運作。第九條證券金融公司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的選任,應當經中國證監會批準。第十條證券金融公司不得盈利,並履行下列職責:

(壹)為證券公司融資融券業務提供資金和證券的轉融通服務;

(二)監控證券公司融資融券業務的運行情況;

(三)監測和分析全市場融資融券交易情況,運用市場化手段防控風險;

(四)中國證監會確定的其他職責。第十壹條證券金融公司變更名稱、註冊資本、股東、住所、職責範圍,制定或者修改公司章程,設立或者撤銷分支機構,應當向中國證監會備案。第三章業務規則第十二條證券金融公司應當以自己的名義在證券登記結算機構開立轉融通專用證券賬戶、轉融通擔保證券賬戶和轉融通證券結算賬戶。

轉融通專用證券賬戶用於記錄證券金融公司持有的證券和證券公司退回的證券;轉融通擔保證券賬戶用於記錄證券金融公司委托證券公司持有的證券,為向證券公司轉融通產生的債權提供擔保;轉融通證券結算賬戶用於辦理證券金融公司與轉融通業務相關的證券結算。第十三條證券金融公司應當以自己的名義在商業銀行開立再融資專用資金賬戶,並在證券登記結算機構分別開立再融資擔保資金賬戶和再融資資金結算賬戶。

再融資專用資金賬戶用於存儲證券金融公司擬借給證券公司的資金和證券公司歸還的資金;轉融通擔保資金賬戶用於記錄證券公司存放的用於擔保向證券公司轉融通產生的債權的資金;轉融通資金結算賬戶用於辦理證券金融公司與轉融通業務相關的資金結算。第十四條證券金融公司開展轉融通業務,應當了解證券公司的基本情況、業務範圍、財務狀況、違約記錄和風險控制能力,並以書面和電子形式記錄和保存。第十五條證券金融公司應當建立客戶信用評估機制,對證券公司的信用狀況進行評估,並根據評估結果確定和調整對證券公司的授信額度。第十六條證券金融公司辦理轉融通業務,應當與證券公司簽訂轉融通業務合同,約定轉融通資金數額、標的證券種類和數量、期限、利率、保證金比例、證券權益處理方式、違約責任等事項。

證券金融公司應當制定轉融通業務合同的標準格式,並報中國證監會備案。第十七條除本條第二款規定的情形外,證券金融公司向證券公司轉融通的期限不得超過六個月。轉融通期限自資金或證券實際交付之日起計算。

證券金融公司可以與證券公司約定暫停或者終止轉融通標的證券的交易,以及在其他特殊情況下延長或者縮短轉融通期限。第十八條證券金融公司應當根據國家宏觀政策、市場狀況和風險控制的需要,確定和調整轉融通利率和保證金比例。第十九條證券金融公司與證券公司簽訂轉融通業務合同後,應當根據證券公司的申請,以證券公司的名義開立轉融通擔保證券明細賬戶和轉融通擔保資金明細賬戶。

轉融通擔保證券明細賬戶是轉融通擔保證券賬戶的二級賬戶,用於記錄證券金融公司委托證券公司持有的擔保證券的明細數據。轉融通擔保基金明細賬戶是轉融通擔保基金賬戶的二級賬戶,用於記錄證券公司存放的擔保基金明細數據。

證券金融公司可以根據清算交收結果,委托證券登記結算機構變更證券公司轉融通擔保證券明細賬戶和轉融通擔保資金明細賬戶中的數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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