捐獻執行人是捐獻人生前指定的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人或單位。捐贈的執行人可以是其近親屬,也可以是其近親屬以外的人,也可以是其生前工作單位和居住地的村(居)民委員會、養老機構等組織。第四條遺體捐獻應當遵循自願、無償的原則。
捐獻的遺體只能用於醫療事業。第五條贈與人的意思表示必須真實、明確。
捐獻人的意願表達、捐獻行為、人格尊嚴和遺體受到社會尊重和法律保護。
捐贈人應當在生前委托捐贈遺囑執行人執行。贈與人的遺囑執行人有執行委托的義務,不得改變贈與人的意思表示。第六條市衛生行政部門是本市遺體捐獻的行政主管部門。
市紅十字會負責遺體捐獻的日常工作。
公安、民政、財政、交通等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在各自的職責範圍內,協助做好遺體捐獻工作。
廣播、電視、報紙等媒體應當對遺體捐獻進行公益宣傳。第七條市、區縣(自治縣、市)紅十字會及其委托單位負責遺體捐獻登記工作。
市、區縣(自治縣、市)紅十字會應當向社會公布登記機構的名稱、地址、聯系方式和工作時間。第八條辦理遺體捐獻登記,應當填寫遺體捐獻登記表。登記表應包含以下項目:
(壹)捐獻人的姓名、性別、年齡、家庭住址和身份證明;
(2)捐獻者自願捐獻遺體的全部或部分器官、組織及其用途;
(三)遺體捐獻執行人的姓名、聯系方式和意見;
(四)捐獻遺體接受和使用單位;
(五)使用後遺體的處置;
(六)其他事項。
除捐贈人明確表示可以公開的事項外,登記機構和接收單位應當為其保密。
捐贈人可以向登記機構登記捐贈,也可以要求登記機構上門登記或者采取其他方便登記的方式。
遺體捐獻登記後,登記機構將向捐獻者發放捐獻誌願者卡。第九條遺體捐獻登記後,捐獻人可以變更捐獻內容或者撤銷登記。登記機構應當根據捐贈人的要求,及時辦理變更或者註銷登記。第十條捐贈人死亡後,捐贈人的近親屬或者捐贈人應當及時通知受贈人。
接收單位接到通知後,應在12小時內根據捐獻誌願者卡接收遺體。
接收單位接收遺體後,應當向捐獻人出具捐獻證明,並通知原登記機關。遺體捐獻證明書與遺體火化證明書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捐獻的遺體經鑒定不適宜醫療服務的,在征得捐獻人同意後,由接收遺體的單位負責送殯葬單位火化。第十壹條捐獻人生前指定的醫學院校、醫學研究機構、三級及壹級醫療機構、市級以上疾病預防控制機構以及其他醫學研究機構為接受遺體捐獻的單位。
接受遺體捐獻的單位應當在接受工作前到市衛生行政部門備案,並應當在接受遺體後十日內到市衛生行政部門備案。第十二條在接受和運送捐獻遺體時,公安、交通、民政等有關部門應當提供便利。
因突發因素導致死亡的,有關單位和人員發現死者為捐獻人的,應當及時通知捐獻人的近親屬或者捐獻執行人以及相應的受贈單位。第十三條受贈單位應當嚴格按照捐獻人生前的意思表示使用捐獻的遺體。
受者單位應當尊重捐獻者的遺體,妥善保存捐獻者的遺體。
第壹次使用同壹遺體前,接收單位應當舉行儀式,以適當方式尊重遺體。
在利用過程中,每具屍體都要分開存放。
遺體使用後,由接收單位負責送殯葬單位火化,火化費用由接收單位承擔。第十四條禁止將捐贈的遺體用於商業活動。
禁止買賣捐贈的遺體、器官或組織。
禁止違背捐獻者的意願摘取遺體、器官或組織。第十五條接收單位應當建立嚴格的遺體使用制度,建立專門檔案,真實完整地記錄遺體使用情況。
捐獻人的近親屬或者捐獻執行人有權查詢遺體利用情況,接收單位應當予以答復。第十六條在生前征得捐獻人同意或者死後征得其近親屬同意的前提下,可以將捐獻人的姓名鐫刻在遺體捐獻紀念碑上或者在遺體捐獻紀念館展示其照片和生平簡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