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談論死亡的最新進展

3月30日,2011,記者趕赴山東鄒平調查采訪高中生“和死神說話”事件。近日獲悉,公安機關認定因摔傷致顱腦損傷死亡,教師柴涉嫌犯罪,已被刑事拘留。

2012年7月9日上午,轟動全國的山東省鄒平縣高中生“談死”案在山東省無棣縣人民法院異地開庭審理。

公訴機關指控涉事教師柴會超“過失致人死亡”。範朋飛的父母作為刑事附帶民事案件的原告,要求柴會超承擔相應的賠償。庭審持續了7個小時,由於死者家屬情緒激動,不得不數次中斷。

事情發生在2011年3月,壹篇名為《鄒平縣壹中驚現談死》的帖子稱,鄒平縣壹中17歲的高二學生範朋飛,晚上被班主任叫出去談話時猝死。網帖引起軒然大波。

司法機關隨後介入,確認教師柴會超在談話過程中確實有推搡學生的行為,並認定範朋飛因摔倒致顱腦損傷死亡。柴會超涉嫌犯罪,被刑事拘留。

但對於老師為什麽推學生,推搡是否導致學生死亡,學校是否故意隱瞞真相,各方應如何承擔責任,都存在諸多疑問。接下來的壹年沒有進壹步的消息。

這些疑點也成為7月9日緊張的庭審中爭論的主要焦點。

《法制日報》記者輾轉得到了壹個旁聽證。在檢查了不同級別的安檢信息後,他進入了法庭。記者選取了庭審中的幾個爭議焦點,客觀記錄了各方觀點,試圖還原壹個真實的庭審現場。公訴機關無棣縣人民檢察院在起訴書中介紹了事件的來龍去脈:

被告人柴會超和被害人範朋飛(16歲)分別是鄒平縣第壹中學二班(1)的班主任和班長。2011 3月11日20時許,柴會超到該校北校區明德樓2班(1)教室窗口檢查晚自習紀律,發現和另壹名學生徐有違反自習紀律的行為,遂將範、徐送到教室外走廊對其進行批評教育。範朋飛否認自己違反了自習紀律,被告人柴會超用右手扇了範朋飛耳光。

下課的時候,柴會超把範朋飛帶到明德大廈西側的路邊繼續談話。兩人面對面站著,談話壹直持續到20: 00,17: 37。被告人柴會超用手擊打範朋飛的胸部,然後抓住他的衣服將他扔到水泥路中間,再尾隨他踢左腿外側,致使範朋飛站立搖晃兩秒鐘,身體後部倒地不省人事。隨後,被告人柴會超撥打了120急救電話。範朋飛被送到鄒平縣中醫院,不治身亡。

柴會超與範朋飛有身體接觸的事實,被害人和被告人均予以認定。庭審中,應雙方要求,公訴機關反復播放了監控視頻中被告人柴會超推搡毆打學生的幾個關鍵片段。柴會超撥打急救電話120後,救護車在15分鐘左右趕到。庭審中,公訴機關宣讀了鄒平縣中醫院急救中心楊福特醫生的證言。

楊福特說,當晚他帶領護士和壹名實習生趕到現場。到達現場後,我發現範朋飛“沒有脈搏,瞳孔散大固定,沒有呼吸”,“心電圖是直的,心臟停止跳動”。隨後他們趕到醫院組織搶救,給範朋飛插管並使用呼吸機,直到他於當晚115被宣布死亡。

鄒平縣中醫院急診觀察記錄中也記載了這壹過程,診斷死因為“猝死”,並註明“心源性猝死?”幾句話。

2011 03月18日,為了查明範朋飛的死因,當地公安機關對其屍體進行了屍檢。3月27日,屍檢結果出來了,結論是“死者範朋飛因摔傷致頭部損傷死亡”。這壹認定顛覆了此前鄒平縣中醫院的死亡診斷。

庭審中,公訴機關和被害人均認可公安機關作出的這壹鑒定。但柴會超的辯護人援引多名醫學專家的話稱,範朋飛在幾分鐘內死亡,屬於猝死,短時間內不會出現因顱腦損傷而猝死的情況。即使腦部受傷但心臟未受損,除非腦部中槍或脫殼,否則會變成植物人,不會立即死亡。

柴會超的辯護人在庭審中還表示,公安機關的鑒定文書沒有描述頭部解剖有無腦疝、腫塊或結節,胸部解剖心臟的重量,胸腺的大小和肥胖者的程度, 並且沒有註意到死因分析中被鑒定人的左右心室壁厚度幾乎是正常人心臟的兩倍,也沒有說明已經檢測到的心肌細胞變性這壹重要細節。

在此基礎上,柴會超的辯護人認為鑒定書的種種疏漏可能導致對範朋飛真正死因的誤判,故當庭申請重新鑒定。

在審判過程中,人們就範朋飛是否有心臟病史展開了激烈的爭論。辯方認為,通過監控錄像可以看出,範朋飛最後倒地時沒有任何保護動作,說明他倒地時很可能已經失去意識,所以他的死亡可能是倒地前心肌病變所致,而不是倒地後顱腦損傷所致。

範朋飛的父母及其代理人反駁稱,根據司法機關向鄒平縣醫院核實,範朋飛此前無心臟病住院記錄,其家人無心臟病病史,要求尊重公安機關的鑒定結論。

辯方還認為,除了心臟病的可能外,不能排除範朋飛有腦血管畸形或病變,應激反應也可引起自發性(病理性)蛛網膜下腔出血。大面積蛛網膜下腔出血可導致腦血管痙攣,使被鑒定人因急性腦缺血缺氧而失去意識。

範朋飛的父母還提出,柴會超在範朋飛摔倒後,並沒有將自己挨打的情況告訴出診醫生,而是編造虛假信息,以“交談中暈倒,無明顯誘因”為由,騙取120急救,從而掩蓋了壹個人顱腦損傷的真正原因,失去了最佳治療時間。

柴會超辯稱,自己從未說過“無明顯誘因”這樣的專業術語,當時確實認為範朋飛暈倒了。當時我沒有看到任何血跡。我不知道,範朋飛。顱腦損傷。檢察機關指控,柴會超無視國家法律,毆打未成年學生範朋飛,後果嚴重,已觸犯刑法,應以過失致人死亡罪追究其刑事責任。

範朋飛的父母對此表示反對。在他們看來,柴會超明顯打人,具有具體的故意傷害行為,動作較多,且具有兩處打人,致被害人倒地,致顱腦損傷死亡的事實。因此,柴會超應當以故意傷害罪(致人死亡)追究其刑事責任。

“《教師法》明確規定,禁止體罰學生。作為老師,只要打了學生,就是明知故犯,體罰學生不存在過失。”受害人代理人當庭出示。

辯方也對檢方的指控提出異議,認為範朋飛的死亡屬於意外事故,柴會超不應承擔刑事責任。

“本案是否構成犯罪,關鍵在於判斷被告人是否存在刑法意義上的主觀過失。如果不存在刑法意義上的過失,即使存在危害結果,也缺乏犯罪主觀要件,缺乏犯罪構成,過失犯罪不成立。”辯方稱。

辯方的觀點是基於此前對公安機關鑒定報告的質疑。在他們看來,被告不可能預見到壹個看似健康的人“有器質性疾病,並有如此嚴重的應激反應”,被告也沒有義務預見到這樣壹件大多數人認為不可能的事情。

辯方認為範朋飛倒地的真正原因是失去意識,稱從監控視頻中可以看出,範朋飛被踢中左臀後,並沒有朝著受力的方向倒地,而是向後退了兩步,在沒有自我保護的情況下像自由落體壹樣倒地。在他返回地面的兩步中,範朋飛已經處於昏迷或無意識狀態。

對此,檢方出具了法醫鑒定的“補充說明”:...無法確認他在倒下之前已經失去了知覺。從目前掌握的材料來看,毆打和摔倒是有先後順序的,摔倒是突然的。分析表明,兩者之間存在因果關系。

辯方認為這種“補充解釋”嚴重違背了基本邏輯。“被打和順序摔倒”不能推斷兩者之間有因果關系。就像“雞叫”和“黎明”之間是有先後順序的,但是雞叫黎明,雞叫黎明。

“被告是壹名教師。打孩子是絕對不對的,但是他真的希望範朋飛好好學習,讓他覺得自己是班主任很光榮。他絕對沒有傷害範朋飛的主觀意圖。”辯方說。

柴會超在法庭上說,雖然範朋飛的成績壹般,但他有很大的潛力和管理能力。他讓範朋飛當班長,因為他想激勵他努力學習。那天他們爭吵的主要內容也是關於範朋飛是否違反了課堂紀律。在範朋飛拒絕承認錯誤並說“那我就辭職”後,他有壹種恨鐵不成鋼的感覺。

徐當天出庭作證,肯定柴會超打了耳光,但也證明柴會超“平時是個和藹的老師,那天批評了他們,因為他們違反了紀律”。坐在記者旁邊偷聽的壹位範朋飛同學也證明了這壹點。

辯方的這壹系列陳述引起了被害人的強烈反對。檢察機關在法庭辯論中多次強調,柴會超被打與範朋飛死亡之間存在因果關系。在民事附帶刑事案件中,原告人範朋飛父母要求柴會超賠償48萬余元,並要求鄒平縣第壹中學就隱瞞事實真相賠禮道歉。

辯方認為柴會超和範朋飛是師生關系。據檢察機關調查,柴會超發現和另壹名學生徐違反自習紀律,遂將、徐叫到教室外進行批評教育。其間,柴會超雖對學生有體罰行為,但其行為旨在教育學生,並非惡意毆打。因此,被告對原告親屬範朋飛雖有批評教育的不當行為,但仍屬於履行職務行為過程中的過錯,即職務行為。

鄒平縣第壹中學的代理人當庭出示證據,表示已與原告協商,並支付了遠超原告提出的貨幣賠償金額的賠償金和付款。因此,辯方認為,無論被告人的行為是否是範朋飛死亡的原因,本案的附帶民事訴訟已經協商解決。

據了解,庭審前,學校與範朋飛家屬已達成賠償協議,學校賠償賈凡91.5萬元。此外,加上屍體存放等其他費用,學校因“和死神說話”事件已支出654.38+0.2萬元。

範朋飛的父母堅持認為柴會超殺死了他的兒子,柴會超仍應做出相關賠償。盡管範朋飛的壹名家長已經與鄒平縣第壹中學達成調解協議,但在庭審過程中,他們多次提出對學校處理該事件的不滿。

“本案中,鄒平壹中存在嚴重的管理漏洞,沒有盡到保護在校學生生命安全的法定職責。悲劇發生後,學校沒有及時與受害者溝通,沒有給他們壹個明確的說法,而是采取了遮遮掩掩的方式隱瞞真相。之後,學校主要負責人還會將涉案被告人轉移、藏匿,並教導其具備過硬的心理素質,抗拒調查。”受害者的代理人說。

被害人代理人還當庭宣讀了壹段據稱是鄒平壹中副校長馮某、柴會超所做的錄音:“妳必須有過硬的心理素質...這件事將超出妳的控制範圍。這不是開玩笑。如果妳不認同那天跟我說的話,壹切後果妳自己承擔。為什麽要我說出來?妳明白嗎?否則,做不到。”

柴會超的親屬也向《法制日報》記者證實了這段對話。“事件發生後,學校最初為了‘大事化小’,試圖掩蓋真相。壹方面施壓柴會超不要說實話,另壹方面聲稱範朋飛是在和班主任談話時死亡的。”

柴會超經過激烈的思想鬥爭,終於主動到公安機關交代了事情的經過。其家屬告訴記者,此案之所以引起家屬的強烈情緒,與學校最初的隱瞞不無關系。

庭審在下午4點左右結束,審判長宣布了宣判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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