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樣壹件事關“生老病死”的頭等大事,怎能不讓人好奇、多疑、焦慮,各種鉆空子的策略!
將於6月65438+10月1日正式實施的這壹規定,最有力的特點是明確了“超生”的含義和界定原則:夫妻雙方均為本市戶籍的,或者壹方是本市戶籍的中國大陸公民,另壹方不是本市戶籍的,將被算作違反女方戶籍的生育政策在境外生育子女 且其子女兩年內具有本市戶籍或在中國居住滿18個月。
結合其他棱角對“超生”的規定,筆者總結出以下清單:
這個罰款數額的來源是以深圳市的人均可支配收入為基礎的。2011,深圳人均可支配收入36505元,夫妻人均可支配收入73010元,是219030元的3倍。也就是說,明年在深圳生壹個孩子,罰款219030元。罰款73010元屬於“社會撫養費”,按照計算基數(以深圳市2011年人均可支配收入,夫妻為73010元)對男女雙方征收。
也就是說:未婚生子不屬於超生範疇?!是的,重點來了。《條例》明確,未婚生育的不算超生子女,但“未依法辦理結婚登記生育第壹個子女,自生育之日起60日內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的”,應當繳納73010元。
雖然妳也要交罰款,但是和超生的22萬比起來,這7萬簡直就是九牛壹毛。
人民的智慧是強大的。為了贏得7萬塊“小巫師”,大部分超生者都會死死抓住漏洞,變出“72法寶”。作者在這裏也舉了壹兩個例子:
NO1:向未婚少女求生育指數。
這是最簡單的方法。只要找個未婚女孩,辦個假結婚假出生證,就能過上“壹帆風順”“神不知鬼不覺”的生活。當然,如果妳有錢,那就更容易了。只要買通神秘的“相關部門”,把孩子的名字掛在未婚女青年的戶口本上,壹切就迎刃而解了。這個方法可以作為壹個教訓:
網曝壹則社會新聞:“初婚女性生育指數顯示,與陌生男性結婚生子!”據說有壹位新婚的準媽媽,為了方便孩子出生後的“落戶”,去為腹中的孩子辦理了出生證。誰知道計生辦不辦,因為這個女孩兩年前就已經辦了!
NO2:夫妻AB離婚,隨便找個名義上的雙C,生孩子,和雙C分手,AB再結婚。
有點迂回曲折,但這個方法也是捷徑。百度貼吧的壹位網友有這樣的打算。因為夫妻雙方都是城鎮戶口,已經生了壹個男孩,最近還想再要壹個,但是現在超生罰款讓人望而卻步,所以想通過和老公“假離婚”再要壹個孩子!
這壹策略的依據是,“對於離婚家庭,無論離婚後還是再婚後有沒有孩子,生下的孩子都屬於超生範疇,按照規定,也要繳納至少22萬元的罰款。”但是如果離婚的壹方和別人結婚,是有可能再要壹個孩子的。"
先生,計劃結婚的夫婦,會有幾個孩子結婚?
這是最直接的回應。“未婚生育不是超生”,這讓決定超生的年輕人默默停止了結婚的計劃。微博中網友Small調侃道:“今年年底就要結婚了,但是要根據情況改變計劃。先生,我們再給兩個孩子辦個證吧!”
非婚生不是超生。相比超生的22萬,收的社會撫養費7萬多,算是完勝!而且這73,065,438+00元中,男女雙方都是自己出壹部分。筆者很好奇。如果女方被殺後拒不承認孩子的父親是誰,是不是男方應該支付的兒童保育費無處收取?
“非婚生子女”並不是這個新規的唯壹爆發點。網民“努力”學習漢字,並對“超生”罰款頗有怨言:
質疑梁飛李奧森:深圳規定未婚生子不算超生,超生罰款至少22萬。先不說這個數據有多可笑,連基本的邏輯都是錯誤的。檔案:2011深圳人均可支配收入為36505元,夫妻人均可支配收入為73010元,是219030元的3倍。問題1:妳相信可支配收入達到3.6萬嗎?經多方核實,深圳人均可支配收入為3.3萬,根本沒有跑贏GDP。2.為什麽要簡單的求和?
支持白浩誌:深圳多生壹個孩子至少罰22萬。這比幾個大媽開著孕婦在街道辦強制引產更人道。從長遠來看,計劃生育政策是需要繼續的,但是我們以前的手段太不人道了。雖然現在生孩子都是錢說了算,但社會上什麽不是錢說了算?衣食住行。畢竟超生不是什麽十惡不赦的罪行。
醬油送風後:親愛的,要不要生二胎?離婚就是了。按照深圳的新規定,非婚生子女不算超生。生育,限購,壹走就搞定。
小翅膀,壹所學術學校,學生小姐:我們應該很好地理解政策...如何花最少的錢——生二胎!!
拋開各種離奇的“反超生”,超生罰款22萬,其實可以概括為“花錢生孩子”;非婚生孩子不算超生,但要交7.3萬元的“社會撫養費”,也可以概括為“這種方式花費少。”畢竟都是錢的問題。
對於富人來說,區區20萬元只是小菜壹碟,根本不是問題。只要妳想生二胎,就沒有後顧之憂。但是對於那些農民工或者剛參加工作甚至沒有工作的年輕人來說,能不能出得起這個錢,真的不好說。再者,就算他們出不起錢,相關部門又會拿他們怎麽辦,又能拿他們怎麽辦?
這個從頭到腳漏洞百出的新規,如果最後繞了壹圈,回到“結紮”“強制流產”的時代,又有什麽意義呢
個案分析
賈於2004年6月成為某酒店員工,並與酒店簽訂了為期三年的勞動合同,試用期三個月。2004年8月,未婚的賈發現自己懷孕了,經過慎重考慮,她打算生下這個孩子。2004年,賈向酒店申請產假時,人力資源部負責人認為她從未繳納過生育保險,不能享受生育保險待遇;同時認為賈是婚前懷孕,不符合酒店關於女職工可以獲得1200元生育津貼的規定。於是,賈被告知可以休產假,但產假期間,酒店不發工資,不能享受任何生育相關待遇。賈不服,將酒店訴至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要求支付其產假期間的工資及相關生育保險待遇。
本案主要有以下爭議焦點:
★焦點壹:未婚可以休產假嗎?
★焦點二:非婚生可以享受生育保險待遇嗎?
★焦點三:職工未繳納生育保險能否享受生育保險待遇?
★焦點四:生育津貼可以壹次性發放嗎?
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審理後,駁回了賈的相關申訴,並責令酒店取消壹次性支付生育費用的做法。
本案主要有以下爭議焦點:
★焦點壹:未婚是否可以休產假。
《中華人民共和國婦女權益保障法》第二十五條明確規定:“任何單位應當根據婦女的特點,保護婦女在工作和勞動中的安全和健康,不得安排不適合婦女的工作和勞動。婦女在經期、孕期、產期和哺乳期受到特殊保護。”可見,女性生育期間的產假是合法的,無論其生育是否符合計劃生育政策,企業都應無條件批準員工的產假請求。國家規定90天產假的目的是為了保證孕婦有足夠的時間恢復健康。產假不以遵守計劃生育政策為依據。只要有生育的事實,就應該享受90天的法定產假。
可見,本案中酒店批準賈休法定產假是正確的。
★焦點二:非婚生育能否享受生育保險待遇。
《中華人民共和國人口與計劃生育法》第十八條規定“國家穩定現行生育政策,鼓勵公民晚婚晚育,鼓勵壹對夫妻生育壹個子女”,第四十壹條也規定“不符合本法第十八條規定的公民,應當依法繳納社會撫養費。”而且《中華人民共和國人口與計劃生育法》第二十四條明確規定,“國家建立和完善基本養老保險、基本醫療保險、生育保險和社會福利等社會保障制度,促進計劃生育。”說明生育保險的建立是為了保證計劃生育政策的順利實施,違反計劃生育政策的不能享受相關保險待遇。
我國生育保險要求受益人必須合法結婚,即必須達到法定結婚年齡的公民,按婚姻法規定辦理合法手續,符合國家計劃生育政策。如本案中,賈未婚生育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人口與計劃生育法》。
此外,《女職工勞動保護規定》第十五條規定:“女職工違反國家有關計劃生育規定的,其勞動保護按照國家有關計劃生育規定辦理,不適用本規定。”故賈在產假期間不僅不能享受生育保險待遇,包括檢查費、接生費、手術費、住院費、藥費、工資等,還應依法繳納社會撫養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