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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自占用他人宅基地如何賠償?

法律主觀性:

壹、占用他人宅基地如何補償

根據我國相關法律規定,空置宅基地是有補償的,在安置補償的選擇上壹般有三種情況:壹是拆遷補償安置,二是房屋產權置換,三是兩者結合,在壹定產權置換的基礎上收取部分補償。

就房屋征收而言,國家賦予被征收人選擇權,要麽財產安置,要麽貨幣補償。這樣做的目的是尊重被征收人的選擇權。至於哪種方式更合理,需要綜合考慮相關因素。壹般來說,首選貨幣補償,簡單方便。貨幣補償操作簡單,往往壹次性解決問題。但從目前的房價漲幅來看,想先拿幾年的補償再買房,可能很難買到同樣面積的房子。

安置房在價格上有優勢。對於大多數被征收人來說,安置房的價格遠遠低於市場價。然而,安置房的位置往往不是由被征收人選擇的。政府發放的安置房位置往往離被征收人的原房屋較遠,多數政府會對安置房發放相應完善的方案。但在被征收人選擇居住時,往往發現安置房與政府當初的承諾相差甚遠。

二、如何辦理宅基地手續

(壹)農村居民申請宅基地的條件

農村居民申請宅基地必須符合以下條件:壹是農村居民必須年滿18周歲,符合人戶分離條件;二是農村居民建房必須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土地利用年度計劃和城鎮建設規劃;三是農村居民建房定額標準。使用原有宅基地和村內町村土地的定額面積為180平方米,使用農用地的定額面積為140平方米;第四,農村居民必須“壹戶壹宅”;五是農村村民出租或出售原有宅基地再申請宅基地的,不予批準;六是禁止非農民及其他人員在本村購買宅基地。

(二)農民建房應遵循的原則。

農村居民應當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內宅基地建房。能利用劣質地的不得占用良田,能占用荒地的不得占用耕地,使用國有土地的必須辦理出讓手續。

(三)農民申請宅基地的審批程序。

1、農村村民建住宅,先向集體經濟組織申請;

2、村集體經濟組織申請建房戶在醒目位置張榜公示(15以上工作日);

3、國土資源管理辦公室和鎮社會事務辦公室到實地考察申請人是否符合條件,擬用地是否符合規劃等。;

4.公告期滿無異議後,符合“壹戶壹基地”條件的土地使用者按規定報鄉鎮人民政府審批,再報縣人民政府審批(占用農用地的,按規定報市政府辦理農用地轉用審批手續)。

5.宅基地審批後,國土所和鎮社會事務辦到實地進行宅基地審批,發放選址意見書、規劃許可證和施工許可證(“壹書兩證”)。

6、村民建房完成後,國土資源要實地檢查是否按批準的面積和要求使用土地,對符合要求的建房戶發放集體土地使用證。

7、村民憑土地使用證和規劃許可證申請房屋所有權證。

三、處理宅基地使用權糾紛的原則

1,宅基地使用權爭議解決原則1

依法保護國家和集體的宅基地所有權。中國的土地分別屬於國家和集體。根據土地管理法,土改前的舊合同不能作為土地所有權的依據。處理宅基地(土地)糾紛要切實保護國家和集體的土地所有權。國家所有或者集體所有的宅基地,集體組織或者個人不得侵占、買賣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轉讓。

2、宅基地使用權糾紛的處理原則2

保護公民、法人依法取得的宅基地使用權。根據土地管理法的規定,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對使用國有土地的單位或者個人進行登記,頒發證書,確認使用權。土地使用權受法律保護,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犯。農村居民建住宅,應利用原有宅基地和村內宅基地。使用耕地的,應當經鄉級人民政府審核,報縣級人民政府批準。未經批準,不予保護。法人和公民合法繼承的宅基地使用權,除統壹規劃或個別調整外,長期不變。另外,宅基地使用權包括合法取得和合法使用兩個方面。非法擴建、強占宅基地甚至耕地,應依法宣告無效,並可給予法律制裁。在宅基地使用過程中,妨礙公共利益,侵害他人房屋、交通、排水、通風、采光等相鄰權的,應當依法承擔民事責任。

綜上,占用他人宅基地的行為需要承擔賠償責任,其賠償責任主要根據其造成的損害結果確定。

法律客觀性:

1.占用宅基地住宅如何補償1。土地法修正案草案明確規定,農村村民房屋應當另行補償。草案規定,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補償安置的具體辦法由國務院制定。根據國務院制定的具體辦法,省、自治區、直轄市可以規定具體的補償安置標準。現行第四十七條規定,征收土地的,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給予補償;征用耕地的補償費包括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和地上附著物及青苗補償費;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的總和不得超過土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30倍。修正案草案對上述三項規定進行了修改。2.征地補償增加了宅基地補償和社保補償。修正案草案規定,征地補償包括土地補償費、被征地農民安置補助費和社會保障費、農民房屋補償費、其他地上附著物補償費和青苗補償費。3.在住房保障方面。對城市規劃區內被征地農民在國有土地上提供房屋,不能提供的按市場價給予貨幣補償;在城市規劃區外,安排宅基地重建住房,按新建住房造價給予補償。2.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條征用土地,應當按照其原用途給予補償。征用耕地的補償費包括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和地上附著物及青苗補償費。征用耕地的土地補償費為該耕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六至十倍。征用耕地的安置補助費,按照需要安置的農業人口數計算。需要安置的農業人口數量,按照被征用耕地數量除以征地前各被征用單位平均占用耕地數量計算。每個需要安置的農業人口的安置補助費標準為該耕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四至六倍。但是,每公頃被征用耕地的安置補助費,不得超過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十五倍。征用其他土地的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參照征用耕地的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標準規定。被征用土地上的附著物和青苗的補償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征用城市郊區的菜地,用地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繳納新菜地開發建設基金。依照本條第二款規定支付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仍不能維持需要安置的農民原有生活水平的,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批準,可以增加安置補助費。但是,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的總和不得超過被征地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三十倍。根據社會經濟發展水平,在特殊情況下,國務院可以提高征用耕地的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的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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