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法律諮詢服務網 - 法律諮詢 - 加入科技股還拿工資嗎?

加入科技股還拿工資嗎?

加盟科技股也是有報酬的,科技股也屬於股份。從股票中賺錢的股東可以獲得紅利。

其中,上班做技能實際上屬於雇傭關系,所以要拿工資。股份和工資是兩個概念,所以有區別。

《工資支付暫行規定》第四條:工資支付主要包括:工資支付項目、工資支付水平、工資支付形式、工資支付對象、工資支付時間以及特殊情況下的工資支付。第五條工資應當以法定貨幣支付。不得以實物或有價證券代替貨幣支付。第六條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本人支付工資。勞動者因故不能領取工資的,其親屬或者他人可以委托其領取。用人單位可以委托銀行支付工資。用人單位必須書面記錄員工工資領取的金額、時間、領取人的姓名和簽名,並保存兩年以上備查。用人單位在支付工資時,應當向勞動者提供其個人工資清單。

員工的技術股怎麽分配?

首先,從科技股的案例來看

壹個老板和壹個朋友開了壹家科技公司。他出資654.38+0萬元,占股80%,這個朋友出資技術,占股20%。那麽這家公司的註冊資本總額為* * * 654.38+0萬元。他問我,去工商局登記的時候,出資額應該怎麽寫?今天就來說說技術入股可能存在哪些坑,如何防止掉進技術入股的坑。

有些老板心存疑慮。出資額登記難嗎?不是按照認購的金額計算的嗎?但問題是,公司註冊資本只有654.38+0萬,都是他出的,而他只有80%的股權。按工商局規定,80%股權登記出資80萬。如果登記654.38+0萬,則變成654.38+0,000%股權。同時技術骨幹顯然也沒有貢獻。

問題的根源是老板不懂什麽是技術股,什麽是股權激勵。很多老板都在和我聊技術入股的話題,但是我發現老板們說的技術入股其實並不是法律上說的技術入股。

二、技術入股的法律意義

其實技術入股有很多種,法律上有專門的規定。

《公司法》提到的技術入股,第二十七條規定,股東可以用貨幣出資,也可以用實物、知識產權、土地使用權等可以用貨幣估價並依法可以轉讓的非貨幣財產出資。

技術入股是指員工以知識產權出資成為公司股東。但如果員工以技術入股的方式成為股東,根據法律規定,有三個條件。

首先,從法律上講,員工的技術是有成果的,已經形成了知識產權。不代表這個員工可以用技術入股。

在老板眼裏,壹只技術牛值很多錢,甚至在投資機構眼裏,估值會很高,但在法律上,這只技術牛壹文不值。

從法律上來說,這個技術大牛必須有知識產權成果才有價值,也就是說,他有專利或者版權嗎?如果妳說壹個人技術很棒,但是沒有成績,工商局是不會認可的。法律上不認可能力,認可技術成果。

第二個條件是這個知識產權的價值必須要有專業的機構來評估,而不是由股東或者工商局來決定。比如評估值20萬,就按20萬投資。

而且評估後的知識產權必須轉讓給公司,這樣才能算出資。這是第三個條件。

第三,區分技術入股和股權激勵

技術投入好麻煩。讓我們回到這次討論的案例。如果這個技術骨幹在技術上持有20%的股份,他要拿出壹個專利或者其他知識產權,經過評估可以價值20萬,把這個知識產權轉讓給公司。那麽,他出資20萬元的義務就完成了,他可以持有20%的股份。只要老板出資80萬,占股80%,公司總註冊資本100萬,就剛剛好。

這個技術骨幹其實並不是技術股東,而是股權激勵,相當於老板給技術骨幹20萬元或者20%的股權作為股權激勵。

工商局出資與實際出資不同,需要在股東協議中明確約定,雙方出資多少,持股比例。而這就是技術入股的隱藏坑。要看股東協議裏有沒有約定。沒有約定返還股權的條件的,不能要求返還股權。

萬壹技術骨幹創業中途跑路,或者沒有成果,老板就虧大了。這種情況下,老板就陷入了技術入股的坑裏!因為技術骨幹沒貢獻,他跑了,沒什麽損失。在實踐中,這方面有許多這樣的問題。比如滴滴出行。當時三個人壹起創業,王剛40%,程維30%,還有壹個CTO是0%。後來他們發現CTO人選不合適,結果出不來了。

換壹個CTO不難。關鍵是這個CTO有30%的股份。滴滴早期是654.38美元+0萬,合人民幣600多萬,收回CTO的股份花了240萬。

這個成本在當時是很高的,而且不是技術入股,而是股權激勵。我們說股權激勵的壹大原則是激勵和約束對等,有激勵也有約束。所以必須在協議中明確規定技術骨幹必須工作多少年,否則可以要求返還股權,並且必須對技術骨幹的業績進行考核。如果不滿足業績條件,股權也必須返還。

其實我們通常所說的技術入股,其實就是股權激勵,應該是以股權激勵的方式來操作。

  • 上一篇:如何實現法治,以聶樹斌案為例?
  • 下一篇:山西省地方立法條例
  • copyright 2024法律諮詢服務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