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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慶市智能網聯汽車道路測試及應用管理試行辦法

第壹章總則第壹條為了規範智能網聯汽車道路測試和應用,保障道路交通安全,促進智能網聯汽車產業發展,維護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組織的合法權益,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第二條本辦法適用於本市行政區域內智能網聯汽車道路測試、示範應用、示範運營及相關監督管理等道路測試和應用活動。

本辦法所稱智能網聯汽車,是指搭載先進的車載傳感器、控制器、執行器等設備,融合現代通信和網絡技術,實現車與人、車與路、雲與雲等之間智能信息交換和共享的新壹代車輛。具有復雜環境感知、智能決策、協同控制等功能。,可實現安全、高效、舒適、節能駕駛,最終可實現換人操作。智能網聯汽車自動駕駛包括有條件自動駕駛、高度自動駕駛和全自動駕駛三個技術層面。

本辦法所稱道路測試,是指在指定路段、城市道路、特定區域以及其他供社會機動車使用的道路上進行的智能網聯汽車自動駕駛功能測試活動。

本辦法所稱示範應用,是指在高速公路、城市道路、特定區域等供社會機動車使用的各類道路的指定路段上,具有先導和試用效果的智能網聯汽車載客載貨等運營活動。

本辦法所稱示範運營,是指在高速公路、城市道路等道路指定路段和面向社會機動車的特定區域進行的具有試點和試用效果的智能網聯汽車道路運輸經營活動。第三條智能網聯汽車道路測試和應用管理應當遵循政策先行、鼓勵創新、安全可控、包容審慎、開放合作、環境保護的原則。第四條市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智能網聯汽車道路測試和應用管理的領導,制定促進智能網聯汽車產業發展的政策措施,協調解決智能網聯汽車產業發展中的重大問題。

區縣(自治縣)人民政府(開發區管理機構)應當根據本轄區實際情況,結合產業發展趨勢,出臺扶持政策,創新管理方式,促進智能網聯汽車產業發展。第五條市經濟信息化主管部門牽頭推進智能網聯汽車產業發展,負責智能網聯汽車道路測試和示範應用管理。

市交通運輸部門負責智能網聯汽車的示範運營和道路運輸管理。

市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負責智能網聯汽車道路交通安全管理。

網信、發展改革、規劃資源、城市管理、住房城鄉建設、市場監管等部門在各自職責範圍內,* * *做好智能網聯汽車道路測試和應用管理工作。第六條市人民政府應當科學劃定智能網聯汽車政策先行區。

政策先行區所在區縣(自治縣)人民政府(開發區管理機構)要通過政策創新和管理創新,推進智能網聯汽車道路測試和應用,探索智能網聯汽車商業化運營、完全無人駕駛道路測試和應用,探索智能網聯汽車新技術、新產品、新模式應用推廣的創新監管措施。

政策先行區所在區縣(自治縣)人民政府(開發區管理機構)可以在本轄區內劃定自己的道路測試和應用路段和區域,自行開展智能網聯汽車道路測試和應用。自行劃定道路測試和應用路段、區域,自行開展智能網聯汽車道路測試和應用的,應當委托第三方專業機構進行專業論證和風險評估,加強日常監管,確保安全。第七條市經濟信息、市公安機關交通管理、城市管理、市交通運輸等部門和政策所在的區縣(自治縣)人民政府(開發區管理機構)應當建立智能網聯汽車測試和應用聯合工作機制,協調推進智能網聯汽車道路測試和應用管理,促進智能網聯汽車產業發展。第八條經濟信息化、公安機關交通管理、交通運輸等部門可以委托第三方專業機構為智能網聯汽車道路測試和應用提供相關技術支持。

經濟信息化、公安機關交通管理、交通運輸等部門可以建立由科研機構、高校、企業和相關管理部門專業人員組成的智能網聯汽車專家咨詢委員會。專家咨詢委員會應當對智能網聯汽車道路測試和應用涉及的車輛、道路、通信等專業技術以及倫理、安全、法律等問題進行研究,並提供專家意見。第九條智能網聯汽車道路測試及應用管理相關單位和個人應當遵守網絡安全、數據安全、個人信息保護等法律法規和相關技術標準,維護國家安全、公共安全、經濟安全和社會穩定,保守國家秘密,保護商業秘密和個人隱私。第二章總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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