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住宅改造成商業建築的法律和政策依據是什麽?
現有依據是國務院發[2008]111號文件。即國務院辦公廳轉發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發展改革委、教育部、工業和信息化部、財政部、國土資源部、住房和城鄉建設部、商務部、人民銀行、稅務總局、工商總局發布的《關於以創業帶動就業的指導意見》,其中:“二是完善配套政策,改善創業環境;第四,放寬市場準入,允許創業者在符合條件、符合規定和符合條件的情況下,轉讓家庭住所、手續和合同
2.住宅改造成商品房涉及哪些相關法律法規?
必須明確說明,“住改商”不是無條件的,住宅業主在改變住宅用途時不能為所欲為。它們需要滿足兩個條件:壹是相關法律法規中沒有相應的禁止性規定。第二,“住宅建築的商業用途”必須得到有利害關系的業主的同意。有利害關系的業主不僅指“同壹建築物內的其他業主”,還包括“其他建築物內受影響的業主”。這是妥善處理相鄰關系、充分尊重相鄰權利的具體體現。如果相關業主不同意,即使法律法規和管理規定不禁止,也不能將房屋改作經營性。以上兩個條件必須同時滿足,缺壹不可。綜上所述,住宅改造為商品房主要涉及以下相關法律法規:
1《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業管理法》第五十條“物業管理區域內按照規劃建設的* * *公共建築和設施不得改變。業主需要依法改變公共建築和設施用途的,應當在依法辦理相關手續後告知物業管理企業;物業管理企業確需改變公共建築和設施道路的,應當提交業主大會討論決定,業主應當依法辦理相關手續。"
2.《民法典》第二百七十九條。業主不得違反法律、法規和管理規約將房屋改為經營性用房。業主將房屋改為經營性用房的,除遵守法律、法規和管理規約外,還應當征得有利害關系的業主同意。
3.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建築物區分所有權糾紛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
第十條依照物權法第七十七條規定,未經利害關系人同意,所有權人將住宅改為經營性用房,利害關系人請求排除妨礙、消除危險、恢復原狀或者賠償損失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最有利害關系的業主同意將住宅改為營業用房進行抗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第十壹條業主將住宅變更為營業用房的,該建築物內的其他業主應當認定為《物權法》第七十七條所稱的“利害關系人”。
4、中華人民共和國* *和建設部令第號。110《住宅室內裝飾管理辦法》第六條裝飾裝修者從事住宅室內裝飾裝修活動,未經批準,不得有下列行為:
(壹)修建建築物、構築物;
(二)改變房屋立面,在非承重外墻上開啟門窗;
(三)拆除供熱管道和設施;
(四)拆除燃氣管道和設施。
本條第(壹)、(二)項所列行為,應當經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批準;第三種行為應當經供熱管理單位同意;第四條行為應當經燃氣經營單位批準。
5.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關於域名(營業場所)註冊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
1.企業(公司)或個體工商戶設立(開業)或變更住所(經營場所)時將住所變更為經營場所的,除提交住所使用證明外,還應提交下列材料:
(壹)住所(經營場所)登記表;
(二)住所(經營場所)所在地的居民委員會或者業主委員會出具的有利害關系的業主同意將住所變更為經營場所的證明。
我國法律可以將住房變更為商品房,但是這種變更需要滿足壹定的條件。第壹個條件是沒有禁止,第二個條件是必須得到有利害關系的業主的同意,防止他們的生活受到影響。以上是相關回答。如果有其他法律問題,可以咨詢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