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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市違反勞動法律法規行政處罰條例

第壹條為了保障勞動法律法規的實施,依法懲處違反勞動法律法規的行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以下簡稱《勞動法》)和《廣東省勞動監察條例》的規定,結合本市實際情況,制定本條例。第二條本條例適用於本市行政區域內的國家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企業、個體經濟組織、臺灣、香港、澳門和外國企業常駐代表機構(以下簡稱用人單位)以及其他違反勞動法律、法規應當給予行政處罰的有關單位和個人。第三條市、縣(區)人民政府勞動行政部門(以下簡稱勞動行政部門)負責本條例的實施。第四條用人單位違反勞動法規定,延長勞動者工作時間每日超過3小時或者每月超過36小時的,給予警告,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可按每工作1小時以上的勞動者處以20元以上65438元以下的罰款。第五條用人單位制定的勞動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規定的,給予警告,責令限期改正。第六條違反《社會力量辦學條例》和《廣東經濟特區勞動條例》,未經勞動行政部門批準,取得《職業技能培訓辦學許可證》或《職業介紹許可證》從事職業技能培訓或職業介紹活動的,沒收違法所得,並處5000元以上65438元以下罰款。第七條社會職業技能培訓機構,經勞動行政部門檢查評估,不具備辦學條件或者教學質量不符合要求的,責令限期整改,並可給予警告;整改後仍不符合要求的,吊銷職業技能培訓辦學許可證。第八條社會職業介紹機構或其他單位和個人介紹童工就業的,每介紹1人處以3000元罰款。第九條用人單位有下列行為之壹的,責令限期改正,並視情節輕重處以罰款:

(壹)違反《廣東經濟特區勞動條例》規定,擅自在新聞媒體或公共場所發布、播放、張貼廣告的,每次處以1000元至3000元罰款;

(二)違反《廣東經濟特區勞動條例》的規定,擅自在市外招用工人,自招用之日起15日內未向勞動行政部門報告的,按從業人數處以500元罰款(農業招用季節工的除外);

(三)非法招用童工的,責令其限期返回原居住地,並按每招用1童工處以3000元至6000元罰款;

(四)當年非法招用童工兩次以上,或者壹次非法招用童工三人以上,或者非法使用童工三個月以上,或者為童工出具虛假證明、憑證的,處65438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

(五)違反《勞動法》規定,招用未經市勞動行政部門確認持有職業資格證書的勞動者從事技術工種的,按從業人數處以500元罰款;

(六)違反《廣東經濟特區勞動條例》的規定,自招用工人之日起15日內未向勞動行政部門辦理用工手續的,按期限處以每人每日20元以上50元以下的罰款。第十條用人單位違反勞動法規定,有下列侵害女職工或者未成年工合法權益行為之壹的,責令改正,按每1名女職工或者未成年工處以30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罰款:

(壹)安排女職工從事國家規定的第四級體力勞動強度的勞動或者禁忌從事的其他勞動的;

(二)安排女職工在經期從事高空、低溫、冷水作業或者國家規定的第三級以上體力勞動強度的勞動的;

(三)安排女職工從事國家規定的第三級以上體力勞動強度的勞動和哺乳期禁忌從事的其他勞動,或者安排女職工延長工作時間和夜班勞動的;

(四)安排女職工在孕期從事國家規定的第三級以上體力勞動強度的勞動或者孕期禁忌從事的勞動的;

(五)安排懷孕7個月以上的女職工延長工作時間或者從事夜班勞動的;

(六)安排未成年工從事國家規定的第四級體力勞動強度的有毒有害勞動或者其他禁忌從事的勞動。第十壹條用人單位違反女職工保護規定,不依法給予女職工產假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按每1名女職工處以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罰款。第十二條用人單位未按照勞動法規定對未成年工進行定期健康檢查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按每1名未成年工處以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罰款。第十三條用人單位違反勞動法關於女職工和未成年工保護的規定,侵犯其合法權益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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