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案爭議的焦點是什麽?壹個案件要根據庭審的壹系列操作,立案,交換證據,法庭辯論,最後陳述,最後總結。以下爭議的焦點是什麽?
本案爭議的焦點是什麽?1在民商事糾紛中,無論當事人是否同意采用訴訟或仲裁的方式解決糾紛,法院或仲裁庭最重要的任務是查明事實和適用法律。因此,法院或仲裁庭必須調查證據,認定法律事實,判斷哪些事實與法律適用相關,哪些不相關。在法院或仲裁庭認定事實和適用法律的活動中,如何概括和確定爭議焦點是壹個非常重要的問題。
爭議的焦點是什麽?
有法官提出,所謂爭議焦點,簡單來說就是爭議的核心,矛盾的對抗點,案件雙方的爭議問題。從形式上看,是法官總結的、當事人確認的爭議點。是引領案件審理和糾紛解決的主線和樞紐,也是體現法官對案件熟悉程度和把握法律與案件聯系能力的突出標誌。
爭議焦點的重要性在於“法官根據爭議焦點的指引來控制審判,而當事人的表現、他們對爭議焦點的理解、攻防的依據以及采取的應變策略都可能影響判決的結果。”
認為從字面意義來看,爭議的焦點包含兩層含義:
壹是有爭議,即當事人之間的爭議,無爭議的事項不能成為爭議的焦點;
二是重要,即屬於焦點問題,也就是說不解決焦點問題就不能完成爭端解決。
糾紛和糾紛的焦點不壹樣,所以認定糾紛和確定糾紛的焦點也是兩個不同的概念。筆者認為,確定爭議焦點的前提是爭取對案件事實和爭議事項的完整把握。
雖然筆者主張仲裁庭應盡可能全面地調查案件事實(爭議事實),但特別值得註意的是,仲裁庭對爭議事項性質的認定及其裁決結果必須謹慎地限定在當事人仲裁請求的範圍內,以避免仲裁出現錯誤。
本案爭議的焦點是什麽?2爭議的焦點提出。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2020)》第二百二十六條明確規定,庭審中應當歸納爭議焦點:“人民法院應當根據當事人的訴訟請求、辯護意見和證據交換情況,歸納爭議焦點,並就歸納的爭議焦點征求當事人的意見。“那麽爭議的焦點是什麽?如何概括案件的爭議焦點?這將是案件審理的重中之重。
爭議的焦點是人們爭執的起點。起訴之初,發生了簡單的人與人之間的糾紛。糾紛壹旦進入訴訟程序,就會轉化為具體的訴訟請求,是在現有法律框架下請求法院判決的對象。
案件進入訴訟程序後,仿佛雙方在帶兵打仗,原告是進攻方,被告是防守方。雙方不可能隨意攻防,所有案件都由法院審理,這不僅不現實,也是對司法資源的極大浪費。
這時就需要明確雙方的爭議點,即法院結合雙方的訴訟請求、辯護意見、基本事實和證據,確定雙方爭議的“標的”,通過對爭議焦點的審理,快速解決案件的爭議。所以爭議焦點恰恰是問題的核心。
從法官判案時需要完成的事項中找到案件的焦點。
法官要完成壹次審判,必須完成以下工作,這是法官的唯壹流程。作為律師,還應該對案件進行分析,提前預測案件的焦點,明確和找到案件的焦點,從以下幾個流程對爭議的焦點進行有針對性的庭前準備:
1.請求權基礎分析:針對原告的訴訟請求,法院必須明確原告的請求權是什麽,具體的法律依據、事實依據等。
2.法律構成要件分析:在明確了具體的請求權之後,法院需要根據請求權所指向的法律規範來確定法律規範的構成要件;
3.案件事實的認定:在確定案件的構成要件後,根據原告與被告之間的抗辯,認定無爭議的事實;雙方當事人有爭議的事實,如果是構成要件的壹部分,對雙方當事人的權利義務有重要影響,可能是案件爭議的焦點;
4.審查涉案證據,制作裁判文書等相關工作。上述工作的所有出發點和出發點都是雙方爭議的焦點。沒有爭議焦點,訴訟就不成立。
沒有對爭議焦點的審理,訴訟過程就沒有針對性,只能像攤大餅壹樣鋪開。通過對上述工作的了解,法院在此過程中壹般會發現案件的爭議焦點。所以作為代理律師也要參考上述請求權的基本分析方法和法律分析方法,通過對案件證據的梳理來判斷案件的焦點。
爭議焦點的構成
作為壹名律師,如果能夠準確地分析和預測爭議焦點,壹方面可以很好地把握法官在審判過程中的審判節奏,另壹方面可以更好地了解自己案件的風險,規避訴訟風險,防止審判過程中的偷襲和突擊審判,在審判過程中有的放矢。在筆者的法律實踐中,訴訟過程中基本涵蓋的爭議焦點如下:
1.訴訟標的的爭議:按照傳統訴訟理論,即需要法院判決的雙方法律關系可能是競合關系,因此起訴之初就可能涉及不同法律關系的選擇,涉及不同的訴訟標的,其法律適用、舉證責任、事實認定乃至訴訟主張都會有很大差異。
2.判例法適用的爭議判例法最常見的適用是合同內容的解釋、立法目的、法律的準確適用和解釋等。
3.案件事實的爭議案件事實爭議最大,但並不是所有的事實都是案件事實。所謂案件/必要事實,必須是對雙方當事人的權利義務有重要影響,與案件結果有利害關系的事實。壹般情況下,分析案件事實的重點是找到相應的法律規範,明確請求權的法律要件,找到相應的事實要件,確定雙方事實爭議的焦點。
4.案件證據的爭議案件證據爭議的焦點,如舉證責任的分配、證據的合法性、證據的認證性和證明力等,都是證據爭議的共同焦點。特別是新的證據規定實施後,律師要提高綜合分析和運用證據的能力,使自己的證據能力上壹層樓。
如何分析和確定案件的爭議焦點
拿最近的壹個案例來說:原告起訴被告支付設計費,並提供了建設工程設計合同、設計交付憑證、微信聊天記錄作為證據。在受理案件之初,我們代理了被告,認真分析了案件起訴材料,分析了本案的請求權基礎。分析爭議焦點的過程如下:
1.從索賠依據出發,壹方索賠的依據是什麽?結合原告的起訴材料及相關證據,初步判斷原告的訴訟請求依據是合同履行請求權的法律規範。
2.從請求權的基礎出發,請求的構成要件是什麽?由於被告被告知支付設計費,其主張依據的構成要件至少應基於以下幾個方面進行預測和分析:
(1)合同必須合法有效;
(2)原告完全、全面地按照合同履行了設計義務;
(3)根據合同,設計費的支付條件已經實現;
(4)被告違約給原告造成相應經濟損失(違約/賠償);
(5)本案主體合格,訴訟時效未屆滿,原告的幾項訴訟請求基於同壹法律關系規範;
3.從請求權的構成要件入手,雙方爭議的焦點可能是什麽?通過以上的分析、初步的判斷和仔細的標註,我們可以確定雙方最初的爭議在哪裏:
(1)合同是否合法有效?如果無效,爭議的焦點是下壹步涉及無效合同的過錯和責任比例;
(2)如果合同有效,案件的焦點就變成了付款條件是否實現。下壹步,付款條件是否實現需要舉證、質證,這可能涉及到下壹步的重點,原告是否完全履行了合同約定的義務等等。
在訴訟過程中,爭議焦點往往得到澄清和細化。找到核心著力點,可以讓律師的庭審準備更加有效,實現對整個庭審的掌控。以上是筆者自己總結整理訴訟焦點的經驗,希望在每壹個訴訟案件中,我們都能在抓住案件爭議焦點的同時,運籌帷幄,贏得庭審。
本案爭議的焦點是什麽?3審判方式改革要求法官當庭總結雙方爭議的焦點,然後圍繞雙方爭議的焦點進行法庭調查。因此,準確概括爭議焦點,使接下來的法庭調查能夠抓住重點,有條不紊地進行,是非常重要的。
如果歸納不準確,法庭調查可能是漫無邊際的,調查的內容沒有調查過,很多事情不應該調查。所以總結爭議焦點,從壹個側面反映了壹個法官的專業能力。正因為如此,認真總結審判經驗,提高總結法庭審判爭議焦點的水平,具有十分重要的現實意義。
壹、當前法官在總結爭議焦點時存在的問題
法官在聽取了原告的起訴和被告的辯護後,總結了爭議的焦點。壹般情況下,概括的爭議焦點與案件事實無關。因此,法官對爭議焦點的概括存在主要問題,不是爭議焦點的錯誤,而是爭議焦點的不準確。性能不準確主要包括以下三種情況:
1.把“爭議焦點”做大。爭議的焦點明明是A下A,卻點了A。例如,在壹起遺囑繼承案件中,原告起訴稱其通過遺囑繼承的房屋被被告強行占有,要求被告倒掉房屋;被告辯稱原告持有的遺囑無效,房屋歸其所有,請求法院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法官總結說,該案爭議的焦點是:房子該歸誰所有?
然後開始調查被告如何占有房屋,被繼承人死亡後繼承人是誰,原告是否是被繼承人,原被告與被繼承人是什麽關系等等。它開了三次會,調查了很多內容。最後研究,遺囑有效,判決支持原告訴訟請求。結果很多在法庭上調查的內容都沒用。事實上,本案爭議的焦點在於遺囑是否有效。
遺囑有效並按遺囑執行的,爭議房屋歸原告所有,原告的訴訟請求應予支持;如果遺囑無效,爭議房屋按合法繼承處理,原告的訴訟請求不予支持。所以本案最關鍵的問題是解決遺囑的效力問題,法院調查也要圍繞遺囑的效力,只查遺囑是否有效,其他問題不用查。
在這種情況下,“房子該歸誰所有”被確定為爭議的焦點,這個“焦點”的覆蓋面大,要考察的內容自然就廣。當然,解決了房屋的歸屬問題,也會解決原告的訴訟請求是否得到支持的問題,但要解決房屋的歸屬問題,還必須解決遺囑的效力問題,這是爭議的癥結所在,也是爭議的真正“焦點”。所以本案所概括的爭議的“焦點”是“大”的,並不直接針對真正的焦點。
2.將判決結果中需要解決的問題確定為“爭議焦點”。比如壹個買賣合同案件,被告購買了原告的貨物,部分貨款未付,原告起訴要求被告支付所欠貨款;被告辯稱貨物有質量問題,要求退貨。法官總結的爭議焦點是被告是否應該支付貨款。“被告是否應當支付貨款”是本案判決最終要解決的問題,也是本案審判活動要達到的目的,所以確定為爭議焦點,對嗎?
我覺得沒錯,但至少不準確。因為原被告與被告在貨款問題上存在爭議,是否應該支付貨款是雙方最大的爭議,但爭議的原因是什麽?是商品的質量問題。壹方認為貨物有質量問題,另壹方認為貨物沒有質量問題。因此,原告銷售給被告的商品是否存在質量問題是本案爭議的焦點,而查明商品是否存在質量問題是解決本案被告是否應當支付貨款的關鍵。
3.不善於分解問題,抓住多個爭議焦點。有些案件雖然只有壹個訴訟請求,但可能存在多個爭議焦點,有些法官無法把握多個爭議焦點。
比如壹起勞動爭議案件,原被告知與被告所辦企業簽訂了勞動合同,但企業擅自毀約。他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仲裁委員會以超過仲裁期限為由決定不予受理,於是起訴至法院,要求被告按合同約定支付經濟補償金。被告答辯稱原告的要求不合理,要求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理由有三。第壹,仲裁委員會的決定是正確的;
第二,企業是獨立法人,與被告無關;第三,原告無故曠工,企業解除勞動合同是正確的。不難看出,本案有三個爭議點:壹是原告申請仲裁是否超過仲裁時效,是否存在仲裁時效中斷的原因;第二,企業是否是獨立法人;
第三,企業解除勞動合同是否違約。但法官只是籠統地總結了壹個爭議焦點:被告是否對某企業解除原告勞動合同負有責任。這樣總結爭議焦點,就是不善於把雙方爭議的問題分開,沒有很好地把握爭議焦點的結果。
二、如何把握爭議焦點
1.定義什麽是“爭議焦點”。
爭議的焦點是爭議的“癥結”。這個“結”解決了,其他問題也就解決了。比如第壹種情況,為什麽要以“遺囑是否有效”作為爭議的焦點,而不是以“房屋應該歸誰所有”作為爭議的焦點?
原因很簡單。如果解決了遺囑效力的問題,房屋所有權的問題也就解決了。要解決房屋的所有權問題,首先要解決遺囑的效力問題。遺囑效力是本案無法解決的問題。如果我們解決不了,其他問題也解決不了。這是爭議的“癥結”,也是爭議的焦點。
2.如何找到“爭議焦點”。
第壹,總結經驗,學會把握“點”。爭議的關鍵在於“點”。作為法官,要學會把握“點”。爭議的焦點是導致爭議的“癥結”,而不是表面的爭議。有壹定審判經驗的法官,在聽完原告的起訴和被告的辯護後,很快就能找出雙方爭議的“癥結”。
所以審判經驗很重要,但是案件數量多也不是自然的,有的法官聽了半輩子的案件也沒有進步。很重要的原因是他們不善於總結。法官不斷總結審判經驗是非常必要的。經驗多了,解決問題的能力自然會提高,找到“爭議焦點”自然會準確。
二是掌握“後推法”。中學時,解幾何題常采用“倒推法”,即逆向推理。正常推理是根據已知條件推導出結論,逆向推理是根據結論推導出必要條件。“倒推”的運用,也是有效的找到爭議焦點。還是以之前的遺囑繼承案為例:以原告的訴訟請求為結論,往後推。如果“被告應倒掉被占房屋”的結論成立。
那麽必須滿足條件1:房子屬於原告。在這裏,條件1是不是爭議的焦點?試著再推壹下。如果妳推不動,那就已經是最後了。條件1是重點。如果能往前推,就不是重點了。根據條件1,我們還可以引入條件2:遺囑有效,本案原被告與房屋的糾紛是因為“遺囑”,這裏推到最後。可見,“遺囑是否有效”是本案雙方爭議的焦點。“逆向演繹”的思維方式,乍壹看可能不習慣,但經常用就行了。
總之要本著壹個原則總結爭議焦點,從確定的爭議焦點可以看出下壹步的審判思路,便於下壹步的法庭調查。如果爭議焦點確定了,而人們又不知道下壹次法庭調查從哪裏開始,那麽這個爭議焦點就可能有問題。
因此,準確概括爭議焦點,有利於確定庭審焦點,正確引導當事人舉證、質證,從而有效開展審判活動,提高審判質量和效率。作為壹名審判法官,他有必要準確地概括法庭審判中的爭議焦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