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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市暫住人口管理條例

第壹章總則第壹條為了加強對暫住人口的管理,保障暫住人口的合法權益,維護社會治安,促進本市經濟發展,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市實際情況,制定本條例。第二條本條例所稱暫住人口,是指非本市常住居民的公民。第三條公安機關是本市暫住人口管理的主管機關,負責組織實施本條例。

勞動、工商、計劃生育、民政、衛生、城建等有關部門應當按照各自的職責,協助公安機關做好暫住人口管理工作。第四條暫住人口以及為暫住人口提供工作或者居住場所的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和公民,應當遵守本條例。第五條暫住人員必須服從公安、勞動、工商、稅務和計劃生育管理,遵守法律、法規的規定。第六條暫住人口的合法權益受法律保護,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犯。第二章暫住證管理第七條年滿16周歲,來本市工作、務農、經商或者從事其他職業,擬在本市居住30日以上的人員,應當自到達本市之日起15日內,向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領暫住證。

探親、訪友、旅遊、就醫、出差等計劃在居民家中停留15天以上的,應當按照戶籍管理規定向當地公安派出所申報暫住戶口。

在旅館、賓館、招待所暫住的,應當按照有關規定進行登記。第八條按照下列規定申領《暫住證》:

(壹)在機關、團體、部隊、企事業單位工作的暫住人員,由所在單位負責辦理;

(二)個體工商戶、私營企業主聘用的暫住人員,由用人單位負責辦理;

(三)外地常駐機構的工作人員暫住在賓館、招待所、商住樓的,由常駐機構辦理;

(4)其他暫住人口,由本人到當地公安派出所辦理。第九條申領暫住證應當提供下列材料:

(壹)暫住人員的居民身份證(在邊境管理區的,提供邊境通行證);

(2)暫住人員近期免冠壹寸照片兩張;

(三)暫住的育齡人員應當提供原居住地出具的婚姻狀況和計劃生育證明。第十條臨時工需要在本市工作的,應到市勞動部門辦理《廣東省外來人員就業證》。第十壹條《暫住證》實行壹人壹證,由公安機關統壹印制和發放。暫住證的有效期分為三個月、六個月、九個月和壹年。期滿後仍需保留的,應提前10天申請新證。第十二條《暫住證》必須隨身攜帶,以備查驗。《暫住證》遺失的,應當及時申報補領。暫住人員需要變更本市暫住地址的,應當到原發證機關辦理變更手續,並到新的暫住地公安派出所申報登記。第十三條《暫住證》是暫住人口在本市合法居住的有效憑證。

暫住人口憑《暫住證》進出邊防檢查站。

在本市合法居住1年以上的,可按規定申請出境旅遊。

在本市合法居住連續5年以上的,可按有關規定申請本市常住戶口。第十四條除公安機關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收繳暫住證。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偽造、塗改、騙取、轉讓、買賣或者使用暫住證。第十五條暫住人口管理費由市人民政府另行制定。第三章管理職責第十六條公安機關在暫住人口管理中應當履行下列職責:

(壹)依法進行註冊、認證、檢驗等管理工作;

(二)檢查指導有關部門、單位和責任人,落實管理措施,培訓管理人員;

(三)依法查處涉及暫住人口的刑事、治安案件,處理其他治安問題;

(四)清理和勸導無合法身份證件、無固定住所、無正當職業的流浪人員;

(五)接到暫住人口死亡報告後,應當及時查明死亡原因,並通知常住戶口所在地公安機關;

(六)定期統計暫住人口,向政府報告。第十七條使用暫住人口的單位和個人是暫住人口管理的責任人,並承擔以下管理責任:

(壹)定期對暫住人口進行法制教育;

(二)檢查、監督本單位暫住人口的登記管理,落實各項治安措施;

(三)不得雇用或者容留無合法身份證件的人員;

(四)及時調解暫住人口引發的糾紛,制止違法行為;發現犯罪線索的,應當向公安機關報告。第十八條業主應當持公安機關核發的《出租房屋治安管理許可證》,向暫住人員出租房屋,並簽訂治安責任書,承擔治安責任。第四章法律責任第十九條違反本條例,有下列行為之壹的,由公安機關按照下列規定處理:

(壹)暫住人員未申領《暫住證》或未按規定辦理變更手續的,責令其限期重新申領;逾期不辦的,處50元罰款;

(二)單位和個人招用無《暫住證》人員,未按規定為暫住人口辦理《暫住證》的,責令限期補辦;逾期不辦的,處以每人300元以下罰款;

(三)非法扣押他人《暫住證》的,按每證300元罰款;

(四)冒用他人暫住證的,罰款100元;偽造、變造、騙取、轉讓或者買賣暫住證,尚不構成犯罪的,沒收違法所得,沒收暫住證,並處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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