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見》第***35條詳細規定了執行案件聯合查詢、凍結、扣劃住房公積金的相關條件和具體程序,就構建公積金執行聯合機制、聯合開展失信懲戒、推進公積金“點對點”網絡執行平臺建設、執行涉公積金非訴行政案件等達成***諒解。
湖南省高級人民法院
湖南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
關於建立住房公積金執行聯動機制的若幹意見
為進壹步規範住房公積金執行案件工作程序,切實維護繳存住房公積金職工和申請人的合法權益,促進人民法院與住房公積金管理部門建立執行聯動機制,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強制法》、 最高人民法院、住房和城鄉建設部等19部門、湖南省高級人民法院(以下簡稱“省高院”)和湖南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湖南省)聯合發布的《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和《關於建立健全執行聯動機制的意見》
01
行政聯動工作機制
第壹條職工個人繳納的住房公積金和職工所在單位為職工繳納的住房公積金,屬於職工個人所有。婚姻關系存續期間繳存的住房公積金屬於夫妻共同財產。人民法院有權根據財產保全和執行案件的需要,查詢、凍結、扣劃職工個人住房公積金,住房公積金管理部門應當予以協助。
第二條人民法院查詢、凍結(解凍)和扣劃案件當事人住房公積金原則上采用網上對接方式,在“點對點”網絡執行平臺建成前,采取現場執行方式,由兩名被執行人到住房公積金管理部門辦理。住房公積金管理部門的業務機構負責辦理協助執行的具體業務。
第三條住房公積金管理部門對人民法院請求凍結的事項有異議的,應當先協助凍結,再通過執行聯動機制解決。如對扣分有異議,可暫緩扣分,直至聯動機制協商解決。
第四條省高級人民法院、省住建廳建立住房公積金省級執行聯動機制,各市(州)中級人民法院(以下簡稱“中院”)和各市(州)住房公積金管理部門建立市級住房公積金執行聯動機制,加強定期溝通,定期召開聯席會議, 及時解決具體問題,不斷拓寬合作內容,不斷提高合作質量和效果。
02
關於協助查詢住房公積金
第五條人民法院因辦案需要,可以通知住房公積金管理部門協助查詢案件當事人及其配偶的個人住房公積金賬戶、余額、繳存、貸款等相關信息。
第六條人民法院查詢案件當事人及其配偶個人住房公積金賬戶基本信息時,應當提供協助查詢通知書或者介紹信(註明被查詢人個人身份信息),兩名執行人應當出示公務證件和工作證。
第七條住房公積金管理部門應當協助人民法院查詢,查詢完畢後,在被查詢的個人住房公積金相關信息上加蓋業務章,並當場交付人民法院執行人員。
03
論協助凍結住房公積金
第八條人民法院在案件執行過程中,需要凍結案件當事人及其配偶個人住房公積金賬戶及余額的,可以通知住房公積金管理部門協助凍結。除當事人正在使用住房公積金履行公積金貸款合同的還款義務外,住房公積金管理部門應當予以協助。
第九條經查詢,確定當事人正在用住房公積金履行住房公積金貸款合同還款義務的,人民法院暫不凍結住房公積金,但住房公積金賬戶余額大於住房公積金貸款合同還款余額及利息(含罰息、復利)的,人民法院可以凍結超過還款余額及利息(含罰息、復利)的部分;
凍結當事人個人住房公積金,不影響當事人履行以住房公積金償還或者保證償還住房公積金貸款的合同義務。
第十條人民法院凍結當事人住房公積金賬戶和余額時,應當向住房公積金管理部門出具協助執行通知書和執行(民事)裁定書,兩名執行人員應當出示公務證件和工作證。
第十壹條人民法院請求協助執行通知書應當載明凍結起止時間和凍結金額。首次凍結期和續保期不超過3年,凍結期滿後自動解凍。需要繼續凍結的,人民法院應當在凍結期限屆滿前出具單獨的協助凍結程序。多個人民法院請求凍結同壹職工個人住房公積金的,住房公積金管理部門應當根據人民法院送達協助執行通知書的時間確定凍結順序。
第十二條住房公積金管理部應當按照人民法院法律文書的要求辦理凍結事項,在收到《人民法院協助執行通知書》時填寫處理結果,加蓋業務章,當場交付人民法院執行人員。
04
論協助扣除住房公積金
第十三條人民法院在執行案件中,在保障被執行人基本生活和居住條件的同時,可以裁定對有下列情形之壹的被執行人扣除住房公積金:
(壹)被執行人退休的;
(二)被執行人已經出境定居的;
(三)被執行人與原單位終止或者解除勞動關系,住房公積金賬戶被封存滿6個月的;
(四)被執行人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或者死者(被宣告死亡)的繼承人或者受遺贈人是被執行人,繼承遺產份額明確的;
但被執行人正在履行住房公積金貸款合同的還款義務或者以住房公積金承擔住房公積金貸款保證(連帶保證)責任的,只有住房公積金賬戶余額大於住房公積金貸款合同的還款余額及利息(含罰息、復利)或者保證(連帶保證)債務余額及利息(含罰息、復利)時,人民法院才能扣劃超出部分。
第十四條人民法院在執行案件中,對被執行人名下的房產、土地等不動產、銀行存款、機動車、企業股權等財產進行調查(以下簡稱“四查”),確定無可供執行的財產或者財產不足以清償債務的, 且被執行人無住房公積金貸款且未為他人住房公積金貸款提供擔保(連帶保證),在保障被執行人基本生活居住條件方面符合下列條件。
(壹)被執行人涉及住房消費債權債務糾紛(如購買自住住房、償還購房貸款本息、支付自住住房租金等引起的債務糾紛);
(二)申請執行人或其配偶為孤寡老人、孤兒、農村“五保戶”、享受農村和城市最低生活保障的人員、無固定生活來源的殘疾人、患重大或嚴重疾病的人員;
(三)執行標的屬於追索贍養費、扶養費、撫養費、護理費、撫恤金、農民工工資、人身損害賠償金的;
除上述情形外,其他人認為應當扣除住房公積金的,執行法院應當提出書面報告或者委托住房公積金管理部門所在地的市(州)中級人民法院,由市(州)中級人民法院在聯席會議上與公積金管理部門協商後決定是否扣除;鼓勵各市州在依法保障公積金總量平衡和安全運行的前提下,通過聯席會議研究其他情況,確定易於實施的解決方案。
第十五條人民法院扣劃被執行人住房公積金賬戶余額時,應當向公積金管理部門提供協助執行通知書(包括具體扣劃金額、歸集賬戶等信息)和執行裁定書,兩名執行人應當出示公務證件和工作證。
人民法院依據第十四條扣劃被執行人住房公積金的,執行裁定書還應當載明“經‘四查’被執行人未發現有其他可供執行的財產(或者其他財產不足以覆蓋全部執行標的)”,並將‘四查’的反饋結果提供給公積金管理部門。
第十六條人民法院扣劃被執行人住房公積金賬戶余額後,凍結期限屆滿前需要繼續凍結住房公積金賬戶的,無需在原凍結期限內出具追加協助凍結手續;不需要繼續凍結的,人民法院應當出具協助執行通知書和解除凍結的執行裁定。
第十七條兩個以上被執行人需要從同壹份協助執行通知書和執行裁定中扣劃住房公積金的,協助執行通知書應當載明每個被執行人的住房公積金具體扣劃金額。
第十八條扣除住房公積金應當以被執行人名下的住房公積金賬戶余額為限,不得提前扣除預期收益;如果新的余額需要再次扣款,應出具追加扣款協助手續。
第十九條住房公積金管理部門對相關材料進行審核後,對手續齊全、符合扣款條件的,應當及時辦理扣款,將被執行人的住房公積金劃入執行法院的執行賬戶,並將處理結果加蓋業務章當場交付人民法院執行人員。
05
關於住房公積金管理部門申請執行的問題
第二十條違反《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未辦理住房公積金繳存登記或者未為職工辦理住房公積金賬戶設立手續的單位,逾期不繳或者少繳住房公積金的單位, 對住房公積金管理部門依法作出的行政處罰決定或者限期繳存決定不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又不履行行政處罰決定或者限期繳存決定的。
第二十壹條住房公積金管理部門在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前,應當督促當事人履行義務。催告書送達10天後,當事人仍不履行義務的,住房公積金管理部門可以向被執行人所在地等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
第二十二條住房公積金管理部門依照《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的規定向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應當提交下列材料,人民法院對符合申請執行條件的,應當依法受理:
(壹)行政強制申請;
(二)住房公積金管理部門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證明和授權委托書;
(三)住房公積金管理部門作出的行政法律文書(《行政處罰決定書》或《責令限期繳存決定書》);
(四)住房公積金管理部門作出的行政法律文書已經生效;
(五)具體行政行為所依據的證據材料;
(六)住房公積金管理部門;
(七)法律法規要求的其他材料。
第二十三條人民法院對住房公積金管理部門依法作出的行政行為進行合法性審查後,除行政行為明顯缺乏事實依據、法律法規依據或者有其他明顯違法行為並損害被執行人合法權益的以外,應當執行。
第二十四條人民法院應當加強對住房公積金管理部門申請的案件的執行,確保住房公積金資金安全高效運行。對住房公積金管理部門申請的非訴行政強制執行案件,人民法院應當在完成合法性審查後3個月內結案;對於住房公積金管理部門申請執行的住房公積金委托貸款案件,人民法院應當在案件執行完畢後6個月內結案。
第二十五條被執行人以其房屋作為住房公積金貸款合同抵押擔保的,人民法院在強制執行抵押房屋時,不影響住房公積金管理部門的優先受償權。
06
失信懲戒機制
第二十六條被人民法院凍結的個人申請住房公積金貸款,必須主動與作出凍結行為的人民法院聯系,在人民法院解除凍結後方可申請。
第二十七條凡貸款申請人或與貸款申請人* * *被列入人民法院的,公積金管理部門不得批準其貸款申請。
07
“點對點”網絡執行平臺的構建與應用
第二十八條各市(州)中級人民法院執行指揮中心、各市(州)住房公積金管理部應在本意見發布後6個月內建立專線,建設“點對點”網絡執行平臺。轄區內基層人民法院利用上述專線,通過各市(州)中級人民法院執行指揮中心實現住房公積金網上查詢、凍結、扣劃;省高級人民法院執行指揮中心與尚未實行屬地管理的湖南省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等公積金管理部門建立了“點對點”網絡執行平臺,供全省人民法院查詢、凍結、扣劃上述中心的住房公積金。
通過建設“點對點”網絡執行平臺,盡快享受住房公積金繳存基本信息、執行案件基本信息、失信被執行人名單、限制消費名單等信息,盡快實現住房公積金網上查詢、凍結,逐步實現住房公積金網上扣劃。
08
補充條款
第二十九條市(州)中級人民法院和住房公積金管理部門應當確定專人負責執行聯動事宜,並告知對方執行人員的姓名、職務和聯系方式。如有人員變動,應在3個工作日內變更信息。
第三十條人民法院和住房公積金管理部門在實施聯動過程中必須嚴格遵守保密制度。嚴禁利用職務之便查詢非案件當事人的住房公積金信息。對查詢到的住房公積金信息要嚴格保密,嚴禁用於非辦理用途,嚴禁對外泄露。
第三十壹條本意見適用於人民法院依法作出的財產保全裁定和先予執行裁定的執行。
第三十二條本意見所稱“人民法院”、“住房公積金管理部”,是指湖南省行政區域內的省、市、縣(區)三級人民法院及所轄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鐵路分中心、省級分中心、管理部(營業部)。
第三十三條湖南省行政區域外的人民法院在我省住房公積金管理部門查詢、凍結、扣劃被執行人住房公積金時,應當參照本意見執行。
第三十四條本意見由省高院、省住建廳負責解釋。執行過程中,上級法院和部門的法律、司法解釋和規範性文件另有新規定的,以上級法院的法律、司法解釋和規範性文件為準。
第三十五條本意見未盡事宜,由雙方通過聯席會議協商解決,本意見自下發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