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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建部對消防驗收備案有什麽規定嗎?

中華人民共和國住房和城鄉建設部令

編號51

《建設工程消防設計審核驗收管理暫行規定》已經2020年6月9日第15次部務會議審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20年6月1日起施行。

王部長

2020年4月1日

建設工程消防設計審核驗收管理暫行規定

第壹章壹般原則

第壹條為了加強建築工程消防設計管理,保證建築工程消防設計和施工質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築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建築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等法律、行政法規,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本規定適用於專項建設工程的消防設計審核和消防驗收,以及其他建設工程的消防驗收備案(以下簡稱備案)和抽查。

本規定所稱專項建設項目,是指本規定第十四條所列建設項目。

本規定所稱其他建設工程,是指按照國家工程建設消防技術標準,需要進行消防設計的其他建設工程。

第三條國務院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負責指導和監督全國建築工程消防設計審核驗收工作。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以下簡稱消防設計審核驗收主管部門)按照職責承擔本行政區域內建設工程的消防設計審核、消防驗收、備案和抽查工作。

跨行政區域的建設工程的消防設計審核、消防驗收、備案和抽查,由建設工程所在行政區域的消防設計審核、驗收主管部門指定,與上壹級主管部門相同。

第四條消防設計審核驗收主管部門應當運用互聯網技術等信息技術,開展消防設計審核、消防驗收、備案和抽查工作,建立健全相關單位和從業人員信用管理制度,不斷提高政府服務水平。

第五條消防設計審核驗收主管部門進行消防設計審核、消防驗收、備案和抽查所需經費,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等有關法律法規執行。

第六條消防設計審核主管部門應當及時將消防驗收、備案和抽查情況告知消防救援機構,並與消防救援機構共享建築平面圖、消防設施平面布置圖、消防設施系統圖等資料。

第七條從事建築工程消防設計審核、驗收的工作人員以及建設、設計、施工、工程監理、技術服務等單位的從業人員,應當具備相應的專業技術能力,並定期參加職業培訓。

第二章相關單位消防設計和施工質量的責任和義務

第八條建設單位應當依法對建築工程的消防設計和施工質量承擔主要責任。設計、施工、工程監理、技術服務等單位應當依法對建築工程的消防設計和施工質量負主要責任。建設、設計、施工、工程監理、技術服務等單位的從業人員應當依法對建築工程的消防設計和施工質量承擔相應的個人責任。

第九條建設單位應當對消防設計和施工質量履行下列責任和義務:

(壹)不得明示或者暗示設計、施工、工程監理、技術服務等單位及其從業人員違反建設工程法律法規和國家建設工程消防技術標準,降低建設工程消防設計和施工質量;

(二)依法申請建築工程消防設計審核和消防驗收,並辦理備案和接受抽查;

(三)對建設工程實施工程監理,依法委托消防工程質量監督;

(四)委托具有相應資質的設計、施工和工程監理單位;

(五)按照工程消防設計和合同的要求,選擇合格的消防產品和符合消防性能要求的建築材料、建築構配件和設備;

(六)組織有關單位對建設工程進行竣工驗收,檢查建設工程是否符合消防要求;

(七)依法及時向檔案管理機構移交建設工程消防相關檔案。

第十條設計單位應當履行下列消防設計和施工質量責任和義務:

(壹)按照建設工程法律法規和國家工程建設消防技術標準進行設計,編制符合要求的消防設計文件,不得違反國家工程建設消防技術標準的強制性規定;

(二)設計文件中選用的消防產品和有消防性能要求的建築材料、建築構配件、設備,應當標明規格、性能等技術指標,並符合國家規定的標準;

(三)參加建設單位組織的建設工程竣工驗收,確認建設工程消防設計的實施,對建設工程消防設計質量負責。

第十壹條施工單位應當對消防設計和施工質量履行下列責任和義務:

(壹)符合建設工程法律法規、國家工程建設消防技術標準和經過消防設計審核或者符合工程需要的消防設計文件,不得擅自改變建築消防設計降低消防施工質量;

(二)按照消防設計要求、施工技術標準和合同約定,對消防產品和符合消防性能要求的建築材料、建築構件、設備進行質量檢驗,使用合格產品,確保消防施工質量;

(三)參加建設單位組織的建設工程竣工驗收,確認建設工程消防施工質量,對建設工程消防施工質量負責。

第十二條工程監理單位應當履行下列消防設計和施工質量責任和義務:

(壹)依據建設工程法律法規、國家工程建設消防技術標準以及通過消防設計審核或者符合工程需要的消防設計文件實施工程監理;

(二)消防產品和有消防性能要求的建築材料、建築構配件、設備使用安裝前,查驗產品質量證明文件,不得同意使用或者安裝不合格的消防產品和有消防性能要求的建築材料、建築構配件、設備;

(三)參加建設單位組織的建設工程竣工驗收,確認建設工程消防施工質量,對建設工程消防施工質量承擔監督責任。

第十三條提供建築工程消防設計圖紙技術審核、消防設施檢測或者建築工程消防驗收現場評估等服務的技術服務機構,應當按照建築工程法律法規、國家建築工程消防技術標準和國家有關規定提供服務,並對出具的意見或者報告負責。

第三章特殊建設工程消防設計審核

第十四條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建設工程,為特殊建設工程:

(壹)總建築面積2萬平方米以上的體育場館、禮堂、公共展覽館、博物館展廳;

(2)總建築面積15000平方米以上的民用機場航站樓、客運站候車室、客運站候車室;

(三)總建築面積壹萬平方米以上的賓館、飯店、商場和市場;

(四)總建築面積2500平方米以上的影劇院、公共圖書館閱覽室、營業性室內健身休閑場所、醫院門診樓、教學樓、高校圖書館和食堂、勞動密集型企業生產加工車間、寺廟、教堂;

(五)總建築面積1000平方米以上的托兒所、幼兒園的兒童房,兒童遊戲室等兒童活動的室內場所,養老院、福利院、醫院、療養院的病房樓,中小學的教學樓、圖書館、食堂,學校的宿舍,勞動密集型企業的職工宿舍;

(六)總建築面積在500平方米以上的具有娛樂功能的歌舞廳、錄像廳、放映廳、卡拉ok廳、夜總會、遊藝廳、桑拿浴室、網吧、酒吧、餐館、茶館、咖啡館;

(七)國家工程建設消防技術標準規定的壹類高層住宅建築;

(八)城市軌道交通、隧道工程、大型發電、配電工程;

(九)生產、儲存和裝卸易燃易爆危險品的工廠、倉庫、專用車站和碼頭,易燃易爆氣體和液體的充裝站、供應站、調壓站;

(十)國家機關辦公樓、電力調度樓、電信樓、郵政樓、防災指揮調度樓、廣播電視樓、檔案館樓;

(十壹)有本條第壹項至第六項所列情形的建設項目;

(十二)本條第十項和第十壹項規定以外的單體建築面積超過四萬平方米或者建築高度超過五十米的公共建築。

第十五條對專項建設工程實行消防設計審查制度。

特殊建設工程的建設單位應當向消防設計審核主管部門提出申請,消防設計審核主管部門應當依法對審核結果負責。

未經消防設計審查或者審查不合格的專項建設工程,建設單位、施工單位不得施工。

第十六條建設單位申請消防設計審核,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壹)消防設計審查申請表;

(2)消防設計文件;

(三)依法需要申請建設工程規劃許可的,應當提交建設工程規劃許可文件;

(四)依法需要批準的臨時建築,應當提交批準文件。

第十七條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專項建設工程,建設單位除提交本規定第十六條所列材料外,還應當提交專項消防設計的技術資料:

(壹)國家工程建設消防技術標準沒有規定,必須采用國際標準或者國外工程建設消防技術標準的;

(二)消防設計文件擬采用的新技術、新工藝、新材料不符合國家工程建設消防技術標準要求的。

前款所稱消防專項設計技術資料,應當包括消防專項設計文件、設計采用的國際標準、境外工程建設消防技術標準中文版以及相關應用實例、產品說明等資料。

第十八條消防設計審查驗收部門收到建設單位提交的消防設計審查申請後,申請材料齊全的,應當出具驗收合格證明;申請材料不齊全的,應當壹次性告知需要補正的全部內容。

第十九條有本規定第十七條規定情形之壹的建設工程,消防設計審核驗收主管部門應當自受理消防設計審核申請之日起五個工作日內,將申請材料報送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組織專家審核。

第二十條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應當建立由工程消防、建築等專業高級技術職稱人員組成的專家庫,並制定專家庫管理制度。

第二十壹條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應當自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十個工作日內組織專家評審會,對建設單位提交的消防專項設計技術資料進行審查。

評審專家從專家庫中隨機抽取。對技術復雜、專業性強或國家有特殊要求的項目,可以直接邀請中國科學院院士、中國工程院院士、全國工程勘察設計大師和具有相應資質的海外專家參與評審;與專項建設項目設計單位有利害關系的專家不得參加評審。

評審專家應符合相關專業的要求,總人數不少於7人,並獨立出具評審意見。專項消防設計的技術資料應當經四分之三以上的專家認可。專家有不同意見的,應當註明。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應當書面通知提交專家審查意見的消防設計審查驗收主管部門,並報國務院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備案。

第二十二條消防設計審查受理部門應當自受理消防設計審查申請之日起十五個工作日內出具書面審查意見。按照規定需要組織專家評審的,專家評審時間不超過二十個工作日。

第二十三條對符合下列條件的,消防設計審查驗收主管部門應當出具消防設計審查合格意見:

(壹)申請材料齊全並符合法定形式;

(二)設計單位具有相應的資質;

(三)消防設計文件符合國家工程建設消防技術標準(有本規定第十七條情形之壹的特種建設工程,特種消防設計技術資料已通過專家評審)。

不符合前款規定條件的,消防設計審核驗收主管部門應當出具消防設計審核不合格意見並說明理由。

第二十四條實行施工圖設計文件聯合審查的,建設工程消防設計的技術審查應當納入聯合審查。

第二十五條建設、設計和施工單位不得擅自修改已經審查通過的消防設計文件。確需修改的,建設單位應當按照本規定重新申請消防設計審核。

第四章特殊建設工程消防驗收

第二十六條對特殊建設工程實行消防驗收制度。

專項建設工程竣工驗收後,建設單位應當向消防設計審查驗收主管部門申請消防驗收;未經消防驗收或消防驗收不合格的,禁止投入使用。

第二十七條建設單位在組織竣工驗收時,應當檢查建設項目是否符合下列要求:

(壹)完成工程消防設計和合同約定的消防內容;

(二)有完整的消防技術檔案和施工管理資料(包括涉及消防的建築材料、建築構配件和設備的進場試驗報告);

(3)施工單位已通過所有涉及消防的分項工程驗收;建設、設計、工程監理、技術服務等單位確認工程消防質量符合相關標準;

(四)消防設施性能、系統功能聯合調試等內容檢測合格。

建設單位對經檢查不符合前款規定的建設項目,不得編制工程竣工驗收報告。

第二十八條建設單位申請消防驗收,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壹)消防驗收申請表;

(二)工程竣工驗收報告;

(三)涉及消防的建築工程竣工圖。

消防設計審核驗收主管部門收到建設單位提交的消防驗收申請後,申請材料齊全的,應當出具驗收合格證明;申請材料不齊全的,應當壹次性告知需要補正的全部內容。

第二十九條消防設計審核驗收部門受理消防驗收申請後,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對專項建設工程進行現場評估。現場評估包括對建築物防火(滅火)設施外觀進行現場抽樣檢查;通過專業儀器設備對距離、高度、寬度、長度、面積、厚度等可測量指標進行實地抽樣測量;消防設施功能抽樣測試、消防設施系統功能聯調聯試等。

第三十條消防設計審核驗收部門應當自受理消防驗收申請之日起十五日內出具消防驗收意見。符合下列條件的,應當出具消防驗收意見:

(壹)申請材料齊全並符合法定形式;

(二)工程竣工驗收報告是否完整;

(三)涉及消防的建設工程竣工圖與經審查合格的消防設計文件相壹致;

(4)現場考核結論合格。

對不符合前款規定條件的,消防設計審核驗收主管部門應當出具消防驗收不合格意見並說明理由。

第三十壹條實行規劃、土地、消防、人防、檔案等事項聯合驗收的建設項目,由當地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門出具消防驗收意見。

第五章其他建設工程的消防設計、備案和抽查

第三十二條其他建設工程,建設單位在申請施工許可或者批準開工報告時,應當提供滿足施工需要的消防設計圖紙和技術資料。

未能提供滿足施工需要的消防設計圖紙和技術資料的,有關部門不得發放施工許可證或者批準開工報告。

第三十三條對其他建設項目實行抽查備案制度。

其他依法抽查不合格的建設項目應當停止建設。

第三十四條其他建設工程自竣工驗收之日起五個工作日內,建設單位應當向消防主管部門申報設計審核和驗收備案。

建設單位應當提交下列備案材料:

(壹)消防驗收記錄表;

(二)工程竣工驗收報告;

(三)涉及消防的建築工程竣工圖。

《建設單位竣工驗收消防驗收規定》第二十七條的規定,適用於其他建設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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