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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建部發布新版房屋市政工程生產安全重大事故判定標準。

4月24日,住房和城鄉建設部發布《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關於印發的通知》(以下簡稱《通知》)。

通知要求,各級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要將重大風險視為事故,將《房屋市政工程生產安全重大事故判定標準(2022版)》(以下簡稱《標準》)作為監管執法的重要依據,督促工程建設各方依法落實重大事故查處主體責任,準確判斷、及時消除各類重大事故隱患。

本標準適用於判定新建、擴建、改建、拆除房屋等市政工程項目的安全生產重大事故隱患。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建築安全監督機構在監督檢查過程中,可以依據本標準確定市政房屋工程生產安全重大事故隱患。

判定標準對重大事故隱患的判定進行了詳細說明,涵蓋基坑工程、模板工程、腳手架工程、起重機械及吊裝工程、高空作業、施工臨時用電、拆除工程、地下開挖工程。

施工安全管理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判定為重大事故隱患:

(壹)建築施工企業未取得安全生產許可證從事建築活動的;

(二)施工單位主要負責人、項目負責人、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未取得安全生產考核合格證書從事相關工作的;

(三)建築施工特種作業人員未取得特種作業人員資格證書上崗作業的;

(四)危險分項工程未編制、專項施工方案未審核,或者“超出壹定規模的危險分項工程範圍”的專項施工方案未組織專家論證的。

文件規定,在施工臨時用電方面,特殊工作環境(隧道、人防工程、高溫、導電粉塵、相對濕度等工作環境)不使用安全電壓的,應判定為重大事故隱患。拆除工程方面,拆除作業順序不符合規範和施工方案要求的,應判定為重大事故隱患。

同時,使用有害的、可能導致群死群傷或者造成重大經濟損失的施工工藝、設備和材料的,應當判定為重大事故隱患。其他嚴重違反房屋市政工程安全生產法律、法規、部門規章和強制性標準,且存在較大危害程度,可能導致群死群傷或者造成重大經濟損失的,應當判定為重大事故隱患。

基坑工程有下列情況之壹的,應判定為重大事故:

(壹)因基坑工程施工可能造成損害的相鄰重要建築物、構築物和地下管線未采取特殊保護措施的;

(二)基坑土方超挖且未采取有效措施的;

(3)深基坑施工未由第三方監測;

(四)有下列基坑坍塌危險征兆之壹,未及時處理的:

1.支撐結構或周圍建築物的變形值超過設計變形控制值;

2.基坑側壁有大量漏水、流土現象;

3.基坑底部出現管湧;

4.樁間土流失孔深度超過樁徑。

模板工程有下列情況之壹的,應判定為重大事故:

(壹)模板工程地基承載力和變形不符合設計要求的;

(2)模板支架承受的施工荷載超過設計值;

(3)拆除模板支架時,混凝土強度達不到設計或規範要求,模板滑爬。

腳手架工程有下列情況之壹的,應判定為重大事故:

(壹)腳手架工程地基承載力和變形不符合設計要求的;

(二)未設置墻體構件或者整層墻體構件缺失的;

(三)附著升降腳手架未經驗收即投入使用的;

(四)附著升降腳手架的防傾覆、防墜落或者同步升降控制裝置不符合設計要求、失效,被人工拆除破壞的;

(5)附著升降腳手架的懸挑高度超過腳手架高度的2/5或超過6米。

起重機械和起重工程有下列情形之壹的,應判定為重大事故:

(壹)塔式起重機、施工升降機、物料提升機等起重機械設備未經驗收合格投入使用,或者未按照規定辦理使用登記的;

(2)塔式起重機的獨立起升高度、附著間距、最高附著點以上的最大懸掛高度和垂直度不符合規範要求;

(三)施工電梯附著間距和最大懸掛高度以及最大附著高度以上的垂直度不符合規範要求的;

(四)起重機械及附件安裝、拆卸、起吊、對接前,未對結構件、起升機構及附件裝置、高強度螺栓、銷釘、定位板等連接件和安全裝置進行檢查的;

(五)建築起重機械的安全裝置不齊全、失效或者非法拆除、毀壞的;

(六)施工電梯安全裝置超過定期檢驗有效期,標準節連接螺栓缺失或者失效的;

(七)建築起重機基礎的承載力和變形不符合設計要求。

有下列情形之壹的高處作業,判定為重大事故隱患:

(壹)鋼結構、網架安裝的支撐結構地基承載力和變形不符合設計要求,鋼結構、網架安裝的支撐結構未按設計要求配備防傾覆裝置的;

(二)未安裝防止失穩的單層鋼桁架(屋架);

(3)懸挑操作平臺的擱置點、拉點、支撐點未設置在穩定的主體結構上,且未可靠連接。

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判定為重大事故隱患:

(1)未執行“作業審批制度”,未對施工人員進行專門的安全教育和培訓,未執行“先通風、後檢查、後作業”原則的;

(2)在有限空間作業時,現場沒有專人負責監護工作。

底切工程有下列情況之壹的,應判定為重大事故:

(1)工作面帶水施工未采取相關措施,或地下水控制措施失效,繼續施工的;

(2)施工過程中,支護結構出現湧水、湧砂、局部坍塌、變形或裂縫,且有增大趨勢,未及時采取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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