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司法解釋的背景。
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長黃松有就查封規定答記者問時表示,“查封、扣押、凍結措施是人民法院廣泛使用的極其重要的執行措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以下簡稱民事訴訟法)、《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若幹問題的意見》和《關於人民法院執行工作若幹問題的規定(試行)》。但是,執行是壹項操作性、實踐性很強的司法活動,執行中遇到的各種問題非常復雜。由於上述法律和司法解釋的規定比較原則,不夠詳細具體,有些問題沒有規定,很多情況下沒有依據,導致實踐中查封、扣押、凍結措施的執行存在壹定程度的隨意性和失範,影響了壹些案件的執行。為進壹步規範查封、扣押、凍結措施,維護執行當事人和案外人的合法權益,最高人民法院根據民事訴訟法等法律的規定,在廣泛征求國家立法機關、行政機關、專家學者和社會公眾意見的基礎上,結合人民法院執行工作的實踐經驗,制定了《查封規定》。
《查封規定》的目的是規範查封、扣押、凍結措施,維護執行當事人和案外人的合法權益。
(1),規範查封、扣押、凍結措施。
如上所述,法院壹般采用上述兩種方式,這是壹個理解問題。然而,由於“地方保護主義”或壹些法官謀取私利,存在“同壹法院對同壹案件適用不同措施”的現象。《查封規定》的頒布,起到了規範查封、扣押、凍結措施的法律作用。
(2)、維護當事人和案外人的合法權益。
維護執行當事人和案外人的合法權益是《查封規定》的根本目的。“規範查封、扣押、凍結措施”就是從外在行為上約束和引導人民法院執行案件。根本目的是實現人民法院的判決和裁定,維護執行當事人和案外人的合法權益,實現民法的公平正義,實現整個社會的和諧。
?二、《扣押條例》第十七條規定的內涵
附件第十七條規定:“被執行人將需要辦理過戶登記的財產全部出售給第三人,第三人已支付部分或者全部價款並實際占有該財產,但未辦理財產權轉移手續的,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凍結;第三人已經支付全部價款並實際占有,但未辦理轉移登記手續的,第三人沒有過錯的,人民法院不得查封、扣押、凍結。”該條的規定分為兩部分,第壹部分是對有過錯的第三人的規定,第二部分是對無過錯的第三人的規定。以下分別分析。
1,第三人有過錯的規定
雖然前壹部分沒有具體指出是對有過錯的第三人的規定,但是從後壹部分不難看出,前壹部分是對有過錯的第三人的規定,是對其財產交易行為的壹般規定,因為
(1),我國對於需要進行轉移登記的財產的立場並不統壹,但相關法律規定實際上采取了登記要件的立場。比如《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第三十五條,《城市私有房屋管理條例》第六條,《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八條等等。既然這些法律法規規定了相應的財產需要進行登記和轉讓,那麽人們在交易這種財產時就應該遵守這些規定,及時辦理轉讓登記手續,使這種財產的登記名稱與權利人的名稱壹致。需要登記公示的財產將恢復為:“壹般情況下,足以證明出讓人有權處分的。所以如果按照這種法律公示的方式進行轉讓,就會產生公信力。善意受讓人出於對公示的信任,當然應當取得相應的權利。否則,即使是法律手段也不能保證受讓方有權處置。如果交易所失去了最起碼的法律保障,人們就不敢安心交易,社會經濟也就無法正常發展。”這種依法辦事的狀態。
這部分規定也是我國法治的需要。既然法律要求這種財產的轉移要登記過戶,那麽個人和單位就應該依法登記過戶。在商品交易中養成這種良好的習慣,對於經濟的快速發展,對於我國社會的繁榮發展,對於我國的法治建設都具有重要的意義。
(2)、這部分規定客觀上包括了後壹部分規定的所有情形。
這部分包括“第三人已經支付部分或者全部價款並實際占有該財產”,後壹部分只是在第三人已經支付全部價款的情況下。
既然是對這類財產交易的壹般規定,那麽人民法院處理這類案件的首選就是采取強制措施,除非第三人能夠證明自己是無過錯的第三人。
2、第三人無過錯的規定
後壹部分是對無辜第三人的規定,對無辜第三人不采取強制措施的條件非常苛刻。首先,在人民法院采取查封、扣押、凍結措施之前,第三人必須已經支付了全部價款;其次,在人民法院采取查封、扣押、凍結措施之前,第三人必須已經實際占有該財產;第三,第三人對未辦理轉移登記手續必須無過錯。只有完全符合這三點,人民法院才能不予查封、扣押、凍結。這反映了中國對保護此類第三方利益的“嚴格”態度。這壹部分之所以如此嚴格,是因為:
(1),中國是法治國家,交易主體必須依法行事,如果不依法,就要承擔不利後果。所以要嚴格。
②,但另壹方面,這壹規定的存在是必要的。首先,由於我國現行的登記制度混亂、不規範,登記程序和審查制度有待完善,而現代登記制度無論多麽獨立和完善,仍然無法完全避免登記權利內容與權利實際狀態的不壹致,因此登記中的錯誤和疏漏在所難免;其次,社會現象非常復雜。部分被執行人故意或者利用我國現行登記制度的缺陷,或者故意為無過錯第三人登記過戶制造障礙,對其所有需要登記過戶的財產不予登記。為了保護無辜第三人的合法利益,我們應該給這個無辜第三人壹個救濟途徑。即雖然嚴格,但為了實現社會公平正義,應該給予這個無辜的第三方救濟機會。
需要註意的是,無過錯第三人不等於善意取得第三人。它們的區別如下:
首先,善意取得的第三人是根據動產和不動產來界定的,無過錯第三人是根據轉移登記的需要來界定的;其次,“善意取得”是壹種取得財產的制度,無過錯第三人是壹種僅出現在我國人民法院實施的強制措施中的處理方式。再次,善意取得的財產是無權處分人的財產,無過錯第三人占有的財產是被執行人在交易時有權處分的財產。第四,“善意取得”要求取得財產時具有善意。無過錯第三人不僅在占有上無過錯,而且在登記過戶時要求及時、勤勉、無過錯。僅有誠信是不夠的。
也是有關聯的,比如都是善意的,所以可能會取得財產權。
?第三,在實踐中應用本文的方法
1.被執行人將需要登記的全部財產轉讓給第三人的,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可以查封、扣押、凍結:
(1),交易價款未足額支付;
(2)、未占用物業:
(3)、非善意占有財產:
(4)未辦理轉移登記手續有過錯。
2.舉證責任的分配
無過錯第三人不僅要證明自己已經支付了全部價款並實際占有了該房產,還要證明自己對未辦理轉移登記手續沒有過錯。這是妳沒有及時辦理過戶登記手續應該付出的代價。
如果能給出詳細的信息,可以給出更詳細的回答。
本文來自《紀檢監察幹部必備核心技能》。
如何認定私設“小金庫”的行為
《中國生產者黨內紀律處分條例》修訂後,沒有違反財經紀律的規定。在這種情況下,非常有必要討論私設“小金庫”等行為是否構成違紀,如果構成違紀,如何準確適用紀律規定並給予相應的處分,是紀律實踐中的常見問題。本文結合實際對“小金庫”案件的定性和處罰進行了探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