簡而言之:法令和法規以不同的方式產生,但它們都具有法律約束力和可執行性。至於法,是法律的總稱;但壹般來說,如果不是在特殊的環境/語境下,默認法條是指成文法。
成文法是指立法機關以投票方式通過的“成文法典”。聯邦法令是美國國會通過的壹項法案。有幾十本書(我記得有四十多本)編成了書,涉及面很廣。比如“犯罪與刑事責任”是18,等等。壹般來說,法令是按編號和章節出現的;例如,“U.S.C. Title 17,第9章第603節”是指美國法典Title 17(卷17是版權法)第9章(第9章)第603節(第603段)中規定的內容,並出現在特定段落中。此外,國會每隔幾年就會定期修訂這些法規,重新出版的法典匯編也將增加這些變化。聯邦裏除了壹個大的成文法,每周還會根據自己所在州的情況發布壹些成文法,也是以成文法典匯編的形式;各州的成文法往往是對聯邦的補充和細化,所以也算作成文法(聯邦法律和州法律的矛盾是壹個非常復雜的問題,我們就不展開了)。
法規通常是源於法令的管理法規。與成文法不同,這些法規不是由立法機關以投票的形式通過和實施的,而是由行政機關制定和實施的。從內容上看,更像是“法律法規官方解讀、操作指南、常見問題解決方案”;在某些領域,由於行業的特殊性,立法機關通過的法規往往不能滿足或適用於日新月異的各種新情況。因為立法機關通過壹部新的法令或修改舊的法令需要很長的時間,而社會經濟環境在此期間很可能會發生很大的變化,這時候就需要法規來輔助,以保證仍然有法可依。壹個最簡單易懂的例子:美國證券法和美國專利法都涉及快速變化的行業。成文法確實涵蓋了壹些情況,詳細規定了責任、義務等各種法律要求,但這並不能涵蓋所有情況(因為立法機關都是選舉產生的政治家、議員,由於各種限制,他們無法非常準確地預測具體的變化,所以無法有針對性地把這些都寫出來。所以,規章是執行部門根據具體情況自行創設、自立的壹些管理規定,靈活性高,可變性大。很有可能是第壹天股市出了點小問題,或者壹個專利申請和另壹個專利申請有沖突,第二天就會出相應的規定。這樣以後類似的情況可以參照這個規定;;但是,妳可能已經猜到了,當法規到了壹定程度,立法機關就會把這些法規整理出來,壹起放到新修訂的法規中。最典型的例子就是內幕交易。當時《證券法》剛作為成文法出臺的時候,內幕交易的法律定義還不是很明確。在許多情況下,這些法令不允許適用或不適用。因此,美國國會給予證監會“對即時信息做出合理判斷”的高度自由裁量權,讓其根據《證券法》(即成文法)的根本原則進行“管理”。自然,幾年後,對內幕交易的監管越來越多,國會再次修改證券法。另外,美國證監會本質上是壹個監管機構,有執法的職能,但更多時候只是頒布法規,監督上市公司遵守其頒布的法規。類似的情況還有很多,比如美國的環境保護局(EPA),是通過法規來履行職能,而不是直接通過法令來履行;;對於普通人來說,調控更有實際參考價值,首先是因為調控是針對具體情況產生的,直截了當;其次,因為監管的語言通俗易懂,不像成文法那樣晦澀抽象。
綜上所述,法律是為了公平正義,就像吃飯是為了能量;法律要以成文法為基礎,就像吃飯要用筷子/刀叉壹樣;法律的具體實施需要規制才能達到目的,就像吃到最後壹樣;
希望對妳有幫助。
謝謝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