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周歲以上的適齡公民應當按照本條例的規定,每年種植不少於三棵樹,或者以撫育保護、自然保護、物種認養、設施建設、捐贈、誌願服務、碳匯購買等自覺形式,履行相應的植樹義務。
對於未滿十八周歲的適齡公民,應當就近安排義務植樹活動。
鼓勵其他年齡段的公民根據實際情況自願參加義務植樹活動。第六條適齡公民通過參加義務植樹或者本條例第五條第二款規定的盡職調查形式,在壹年內完成三棵轉化的,可以通過互聯網加全民義務植樹平臺,取得《義務植樹盡職調查電子憑證》。壹年內自覺轉換量超過五株,可獲得國土綠化榮譽電子證書。
其他公民可通過參加義務植樹或其他盡職標準,折算成樹木,獲得國土綠化榮譽電子證書。第七條市、縣(區)人民政府、公園管理委員會應當加強對本地區義務植樹工作的領導,將義務植樹工作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保證義務植樹所需經費。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負責組織協調所轄單位和適齡公民參加義務植樹。第八條市綠化委員會負責全市義務植樹工作的指導、協調和監督,其辦公室負責日常工作。
林草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義務植樹的規劃、實施和監督管理,其職責是:
(壹)將義務植樹工作納入林業和草原發展規劃,制定年度實施計劃,經同級人民政府批準後組織實施;
(二)指導和監督全民義務植樹工作;
(三)組織社會各界開展主題林、紀念樹、綠化樹認養等義務植樹活動;
(四)負責義務植樹苗木檢疫、質量檢驗等技術服務;
(五)建設互聯網加全民義務植樹網絡平臺;
(六)負責義務植樹的登記、審核和發放證書;
(七)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工作。
自然資源規劃、生態環境、水務、交通運輸、城鄉建設、教育等部門應當根據各自職責做好義務植樹工作。第九條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和社會團體應當加強對義務植樹活動的宣傳。
新聞媒體應當通過多種形式開展全民義務植樹的宣傳教育。
學校應當加強義務植樹教育,組織學生積極參加義務植樹活動。第十條市綠化委員會應當根據國土綠化的實際需要,創新義務植樹的自覺形式,滿足社會各界參與義務植樹的需求。
鼓勵在街頭綠地、住宅小區、周邊村莊、房前屋後等適宜區域開展義務植樹活動。第十壹條市、縣(區)人民政府、園區管委會應當科學合理地在互聯網上增設全民義務植樹基地和接待點。
鼓勵有條件的林權經營者建立面積不少於60畝的義務植樹基地和接待點,組織開展義務植樹接待工作。
林草主管部門和所有林權單位應當為參加義務植樹的單位和個人提供必要的服務和保障。第十二條市、縣(區)人民政府和園區管委會應當加強鞏固義務植樹成果,做好林地管護用房、生產道路、消防通道、防火隔離帶、防火材料、灌溉、監測、病蟲害防治等設施設備的建設和安裝。第十三條林草主管部門應當對各單位的義務植樹工作進行檢查驗收,確認植樹任務的完成情況。以造林形式履行植樹義務的,苗木成活率不低於85%。以其他形式履行植樹義務的,由林業、草主管部門根據具體情況予以確認。
自願種植的樹木,收獲後由指定的單位或者個人進行管護,由負責管護的單位或者個人落實管護措施,保證成活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