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註冊化學工程師條件咨詢
註冊化學工程師資格考試條件
(壹)參加註冊化學工程師基礎考試,應符合下列條件之壹:
1,取得本專業或相近專業本科及以上學歷。
2.取得本專業或相近專業大學專科學歷,累計從事化工工程設計工作滿1年。
3.取得其他工科專業大學本科及以上學歷,從事化工工程設計工作1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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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冊化學工程師資格考試條件
(壹)參加註冊化學工程師基礎考試,應符合下列條件之壹:
1,取得本專業或相近專業本科及以上學歷。
2.取得本專業或相近專業大學專科學歷,累計從事化工工程設計工作滿1年。
3.取得其他工科專業大學本科及以上學歷,從事化工工程設計工作1年。
(二)參加註冊化學工程師專業考試,應當通過基礎考試或者符合免試條件,並符合下列條件之壹:
1,取得本專業博士學位後,從事化工工程設計工作滿2年;或取得相近專業博士學位後,累計從事化工工程設計工作滿3年。二三三網校
2、取得本專業碩士學位後,從事化工工程設計工作滿3年;或取得相近專業碩士學位後,累計從事化工工程設計工作滿4年。
3.取得包括本專業在內的雙學士學位或本專業研究生班畢業後,累計從事化工工程設計工作滿4年;或取得相近專業雙學士學位或研究生班畢業後,累計從事化工工程設計工作滿5年。
4.取得大學本科學歷或取得通過專業教育評估的學位後,累計從事化工工程設計工作滿4年;或取得未通過專業教育評價的大學本科學歷或學位後,累計從事化工工程設計工作滿5年;或取得相近專業大學本科學歷或學位後,累計從事化工工程設計工作滿6年。
5、取得本專業大學專科學歷後,累計從事化工工程設計工作滿6年;或者取得相近專業大學專科學歷後,累計從事化工工程設計工作滿7年。二三三網校
6.取得其他工科專業大學本科及以上學歷後,從事化工工程設計工作滿8年。
(三)本專業、相近專業和其他專業。
1,本專業:①化學工程與工藝;②高分子材料與工程;③無機非金屬材料工程;④制藥工程;⑤輕化工;⑥食品科學與工程;⑦生物工程。
2.相近專業:①過程裝備與控制工程;②環境工程;③安全工程。
3.其他專業:本專業及相近專業以外的工科專業。
註冊化學工程師證書要註冊多久,還是要培訓?
根據《勘察設計註冊工程師管理條例》:
初始註冊人可在資質證書頒發之日起3年內提出申請。逾期未申請的,必須符合本專業繼續教育的要求,方可申請初始註冊。
關於註冊化學工程師的申請條件
參加基礎考試的條件:
1.本專業(化學工程與工藝、高分子材料與工程、無機非金屬材料工程、制藥工程、輕化工、食品科學與工程、生物工程等)本科及以上學歷。)或相近專業(過程裝備與控制工程、環境工程、安全工程等)。).
2.取得本專業或相近專業大學專科學歷,累計從事化工工程設計工作滿1年。
3.取得其他工科專業大學本科及以上學歷,從事化工工程設計工作1年。
(三)註冊化學工程師註冊條件延伸閱讀:
註冊化學工程師考試內容:註冊化學工程師基礎考試分為公共基礎考試和專業基礎考試兩部分。
公共基礎考試要考的科目有:數學、物理、化學、理論力學、材料力學、流體力學、電工電子技術、信號與信息技術、計算機技術(8%,10題)、工程經濟、法律法規。
專業基礎要考的科目有:物理化學、化工原理、化工過程控制、化工設計基礎、化工汙染控制基礎、化工熱力學、專業法規。因為專業基礎的真題很難拿到,所以沒有計算比例。可以參考天大註冊化工工程師專業基礎考試復習課模擬題比例。
網絡註冊化學工程師
註冊化學工程師註冊條件,請權威解答!
滿意,條件很寬泛。
註冊化學工程師有價值嗎?註冊化學工程師有價值有見識嗎?
註冊化學工程師很高,在經濟建設中從事化學工程(包括化工、石化、化纖、醫藥、輕化工)設計及相關業務活動的專業技術人員必須有此證。註冊化學工程師是指通過全國統壹考試,取得《中華人民共和國註冊化學工程師資格證書》,經註冊後在經濟建設中從事化學工程(包括化工、石化、化纖、醫藥、輕化工)設計及相關業務活動的專業技術人員。2003年3月,人事部、建設部發布《人事部、建設部關於印發〈註冊化學工程師資格制度暫行規定〉的通知》、《註冊化學工程師資格考試實施辦法》和《註冊化學工程師資格考試確認辦法》(人事部、建設部發〔2003〕26號),全國開始實施註冊化學工程師資格制度。考試工作委托人事部人事考試中心進行。各地考試工作由當地人事行政部門會同建設行政部門組織實施,具體職責分工協商確定。二、考試科目設置。註冊化學工程師資格考試由基礎考試和專業考試組成。基礎考試合格並按規定完成專業實踐年限者,方可報名參加專業考試。(考試科目待定)三。報考條件凡遵守國家法律法規,恪守職業道德,具備相應的專業教育和職業實踐條件,符合下列條件之壹的中國公民,均可申請參加基礎考試: (壹)已取得本專業(指化學工程與工藝、高分子材料與工程、無機非金屬材料工程、制藥工程、輕化工、食品科學與工程等。詳見附表1,下同)或相近專業(過程裝備與控制工程、環境工程、安全工程等)本科及以上學歷。,請參考附表1,下同)。(二)取得本專業或相近專業大學專科學歷,累計從事化工工程設計工作滿1年。(3)取得其他工科專業大學本科及以上學歷,累計從事化工工程設計工作滿1年。基礎考試合格並符合下列條件之壹者,可申請參加專業考試: (壹)取得本專業博士學位後,從事化工工程設計工作滿2年;或取得相近專業博士學位後,累計從事化工工程設計工作滿3年。(二)取得本專業碩士學位後,累計從事化工工程設計工作滿3年;或取得相近專業碩士學位後,累計從事化工工程設計工作滿4年。(3)取得本專業雙學士學位或研究生班畢業,累計從事化工工程設計工作滿4年;或取得相近專業雙學士學位或研究生班畢業後,累計從事化工工程設計工作滿5年。(四)取得大學本科學歷或取得通過專業教育評估的學位後,累計從事化工工程設計工作滿4年;或取得未通過專業教育評價的大學本科學歷或學位後,累計從事化工工程設計工作滿5年;或取得相近專業大學本科學歷或學位,累計從事化工工程設計工作滿6年。(五)取得本專業大學專科學歷後,累計從事化工工程設計工作滿6年;或者取得相近專業大學專科學歷後,累計從事化工工程設計工作滿7年。(六)取得其他工科專業大學本科及以上學歷後,累計從事化工工程設計工作滿8年。4.部分科目的免試條件在65438+2002年2月31之前。符合下列條件之壹者,可免於基礎考試,只需參加專業考試: (壹)取得專業博士學位後,從事化工工程設計工作滿5年;或取得相近專業博士學位後,累計從事化工工程設計工作滿6年。(二)取得本專業碩士學位後,累計從事化工工程設計工作滿6年;或取得相近專業碩士學位後,累計從事化工工程設計工作滿7年。(3)取得包括本專業在內的雙學士學位或本專業研究生班畢業,累計從事化工工程設計工作滿7年;或取得相近專業雙學士學位或研究生班畢業後,累計從事化工工程設計工作滿8年。(四)取得本專業大學本科學歷或學位後,累計從事化工工程設計工作滿8年;或者取得相近專業大學本科學歷或學位後,累計從事化工工程設計工作滿9年。(五)取得本專業大學專科學歷後,累計從事化工工程設計工作滿9年;或者取得相近專業大學專科學歷後,從事化工工程設計工作累計滿10年。(6)取得其他工科專業大學本科及以上學歷,累計從事化工工程設計工作12年。(七)取得其他工程專業大學專科學歷後,累計從事化工工程設計工作滿15年。(八)取得本專業中專學歷後,累計從事化工工程設計工作滿25年;或者取得相近專業中專學歷後,從事化工工程設計工作滿30年。註冊化學工程師資格考試實施前,達到註冊化學工程師資格條件的人員,經考試認定,可以取得《中華人民共和國註冊化學工程師資格證書》。具體認定方法請參照《註冊化學工程師資格考試認定辦法》。五、管理專業考試的考試成績,由人事部統壹印制,頒發加蓋人事部和建設部印章的《中華人民共和國註冊化學工程師資格證書》。6.報名及考試時間考試原則上每年舉行壹次,壹般在9月份舉行。
註冊化學工程師的註冊條件
妳好,只要是從事化工相關工作,有該領域的研發、生產、設計、施工經驗,都可以報名。註冊不成問題,壹般還要掛個設計院才能發財!生產單位沒人會給妳錢,不過那是考完試之後的事了。說白了就是程序問題!
要求註冊化學工程師從事化工工程設計。
公司的R&D中心、技術中心、工藝部門之類的證書不算,必須是設計院工作的。所以妳可以找找有沒有設計院可以幫忙。加油,祝妳成功。
如何註冊化學工程師資格
化學工程師註冊
1.取得《中華人民共和國註冊化學工程師資格證書》的人員,可以向所在省、自治區、直轄市勘察設計註冊工程師管理委員會提出申請,由該委員會向化工專業委員會提交註冊的有關材料。
2.化學工業專業委員會向準予註冊的申請人頒發《中華人民共和國註冊化學工程師資格註冊證書》和執業印章,由建設部統壹制作,全國勘察設計註冊工程師管理委員會和化學工業專業委員會印制。申請人註冊後,可以在規定的業務範圍內執業。
化學工業專業委員會應將核準註冊的註冊化學工程師名單報全國勘察設計註冊工程師管理委員會備案。
3.註冊化學工程師資格註冊有效期為2年。有效期滿後需要繼續執業的,應當在期滿前30日內辦理重新註冊手續。
4.有下列情形之壹的,不予註冊:
(壹)不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二)在化學工程或者相關業務中犯有錯誤,受到行政處罰或者撤職處分,自處罰或者處分決定之日起至申請註冊之日止未逾2年的;
(三)自刑事處罰執行完畢之日起至申請註冊之日止不滿五年的;
(四)國務院有關部門規定不予註冊的其他情形。
5.化學專業委員會根據本規定第十五條決定不予註冊的,應當自決定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書面通知申請人。如有異議,申請人可在收到通知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向全國勘察設計註冊工程師管理委員會提出申訴。
6 .註冊化學工程師註冊後,有下列情形之壹的,由化學專業委員會撤銷其註冊:
(壹)不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二)受到刑事處罰的;
(三)在化工設計及相關業務中造成工程事故,受到行政處罰或撤職以上行政處分的;
(四)經查證不符合註冊要求的;
(五)嚴重違反職業道德的。
7.被撤銷註冊人員對撤銷註冊有異議的,可在收到撤銷註冊通知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向全國勘察設計註冊工程師管理委員會提出申訴。
8.被撤銷註冊的人員,在受處分滿5年後,可以依照本規定重新申請註冊。
請問註冊化學工程師有什麽要求,考什麽科目?
妳好,這是壹份非常全面的資料,從中妳可以得到答案。之所以沒有摘抄句子,是怕破壞文章的完整性,斷章取義。希望對2007年的妳有幫助。
註冊化學工程師資格制度暫行規定
第壹章總則
第壹條為了加強對化工工程設計專業技術人員的管理,保證工程質量,維護公眾利益和人民生命財產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築法》、《建設工程勘察設計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和國家有關資質制度的規定,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本規定適用於從事化學工程(包括化工、石油化工、化纖、醫藥、輕化工)設計及相關業務活動的專業技術人員。
第三條國家對從事化工設計活動的專業技術人員實行登記管理制度,納入全國專業技術人員資格制度統壹規劃。
第四條本規定所稱註冊化學工程師,是指取得《中華人民共和國註冊化學工程師資格證書》和《中華人民共和國註冊化學工程師註冊證書》,從事化工工程設計及相關業務的專業技術人員。
第五條建設部、人事部等國務院有關部門和省、自治區、直轄市建設、人事行政部門應當依照本規定對註冊化學工程師資格考試、註冊和執業工作進行指導、監督和檢查。
第六條全國勘察設計註冊工程師管理委員會下設全國勘察設計註冊工程師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化工專業委員會),由建設部、人事部、有關行業協會和化工專業的專家組成,具體負責註冊化工工程師資格的考試、註冊和管理工作。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勘察設計註冊工程師管理委員會負責組織本地區註冊化學工程師資格考試,管理合格人員,辦理註冊申報。
第二章考試
第七條註冊化學工程師資格考試實行全國統壹大綱、統壹命題,原則上每年舉行壹次。
第八條化工專業委員會負責起草化工專業考試大綱和命題,建立和管理考試題庫,組織閱卷和評分,提出評分標準和合格標準建議。全國勘察設計註冊工程師管理委員會負責審定考試大綱、年度試題、評分標準和合格標準。
第九條註冊化學工程師資格考試由基礎考試和專業考試組成。
第十條凡遵守國家法律法規,恪守職業道德,具備相應專業教育和職業執業條件的中國人和公民,均可申請參加註冊化學工程師資格考試。
第十壹條通過註冊化學工程師資格考試的人員,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事行政部門頒發由人事部統壹印制、人事部和建設部蓋章的《中華人民共和國註冊化學工程師資格證書》。
第三章登記
第十二條凡取得《中華人民共和國註冊化學工程師資格證書》的人員,均可向省、自治區、直轄市勘察設計註冊工程師管理委員會提出申請,由該委員會向化學工業專業委員會提交有關註冊材料。
第十三條化學工程專業委員會向獲得註冊的申請人頒發由建設部統壹制作、全國勘察設計註冊工程師管理委員會和化學工程專業委員會印制的《中華人民共和國註冊化學工程師執業資格證書》和執業印章。申請人註冊後,可以在規定的業務範圍內執業。
化學工業專業委員會應將核準註冊的註冊化學工程師名單報全國勘察設計註冊工程師管理委員會備案。
第十四條註冊化學工程師資格註冊有效期為2年。有效期滿後需要繼續執業的,應當在期滿前30日內辦理重新註冊手續。
第十五條有下列情形之壹的,不予註冊:
(壹)不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二)在化學工程或者相關業務中犯有錯誤,受到行政處罰或者撤職處分,自處罰或者處分決定之日起至申請註冊之日止未逾2年的;
(三)自刑事處罰執行完畢之日起至申請註冊之日止不滿五年的;
(四)國務院有關部門規定不予註冊的其他情形。
第十六條化學工業委員會根據本規定第十五條決定不予註冊的,應當自決定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書面通知申請人。如有異議,申請人可在收到通知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向全國勘察設計註冊工程師管理委員會提出申訴。
第十七條註冊化學工程師註冊後,有下列情況之壹的,由化工專業委員會註銷其註冊:
(壹)不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二)受到刑事處罰的;
(三)在化工設計及相關業務中造成工程事故,受到行政處罰或撤職以上行政處分的;
(四)經查證不符合註冊要求的;
(五)嚴重違反職業道德的。
第十八條。被撤銷註冊人員對撤銷註冊有異議的,可在收到撤銷註冊通知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向全國勘察設計註冊工程師管理委員會提出申訴。
第十九條被撤銷註冊的人員,受處分滿五年後,可以依照本規定重新申請註冊。
第四章實踐
第二十條註冊化學工程師的執業範圍:
(壹)化工工程設計(包括專業環保工程);
(二)化工工程技術咨詢(含專業環保工程);
(三)化工工程設備招標和采購咨詢;
(4)化學工程項目管理業務;
(五)指導和監督本專業設計項目的建設;
(六)國務院有關部門規定的其他業務。
第二十壹條註冊化學工程師只能受聘於具有工程設計資質的單位。
第二十二條註冊化學工程師執業,由其所在單位接受委托並統壹收費。
第二十三條因化工及相關業務的設計質量事故造成的經濟損失,受委托單位應承擔賠償責任,並有權根據合同約定向簽字註冊化學工程師索賠。
第二十四條註冊化學工程師執業管理和處罰辦法由建設部會同有關部門另行制定。
第五章權利和義務
第二十五條註冊化學工程師有權以註冊化學工程師的名義從事指定的專業活動。
第二十六條化工設計、咨詢及相關業務工作中形成的重大技術文件,應當經註冊化工工程師簽字蓋章後生效。
第二十七條任何單位和個人修改由註冊化學工程師簽字蓋章的技術文件,應當征得註冊化學工程師的同意;因特殊情況不能取得同意的,可由其他註冊化工工程師簽字蓋章並承擔責任。
第二十八條註冊化學工程師應當履行下列義務:
(壹)遵守法律法規和職業道德,維護公共利益;
(二)保證專業工作質量,並在其負責的技術文件上簽字蓋章;
(三)保守在實踐中知悉的商業秘密和技術秘密;
(四)不得同時受聘於兩個以上單位;
(五)不得允許他人以本人名義執業。
第二十九條註冊化學工程師應按規定接受繼續教育,並作為重新註冊的基礎條件之壹。
第六章附則
第三十條在註冊化學工程師資格考試實施前,已經達到註冊化學工程師資格條件的人員,可以通過考試認定,取得《中華人民共和國* * *和中國註冊化學工程師資格證書》。
第三十壹條。經國務院有關部門同意允許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工作的外國人和港、澳、臺專業人員,可按規定程序申請參加考試、註冊和執業。
第三十二條從事化工設計活動的單位配備註冊化工工程師,具體辦法由建設部商有關部門另行制定。
註冊化學工程師簽字蓋章的技術文件的種類和管理辦法由化學專業委員會制定。
第三十三條本規定自2003年5月6日起施行。
註冊化學工程師資格考試實施辦法
第壹條建設部和人事部共同負責註冊化學工程師資格考試。
第二條全國勘察設計註冊工程師管理委員會負責審定考試大綱、年度試題、評分標準和合格標準。
全國化工專業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化工專業委員會)負責組織實施考試。
考試工作委托人事部人事考試中心進行。各地考試工作由當地人事行政部門會同建設行政部門組織實施,具體職責分工協商確定。
& lt英國鐵路公司
註冊化學工程師
國家註冊化學工程師資格考試要求
(壹)凡遵守國家法律法規,恪守職業道德,具備相應專業教育和職業執業條件的中國人民和公民,均可報名參加註冊化學工程師資格考試。
(2)考試分為基礎考試和專業考試。基礎考試合格並按規定完成專業實踐年限者,方可報名參加專業考試。
(三)符合報考條件第壹條規定的條件,並符合下列條件之壹的,可以申請參加基礎考試:
1,取得本專業或相近專業本科及以上學歷。
2.取得本專業或相近專業大學專科學歷,累計從事化工工程設計工作滿1年。
3.取得其他工科專業大學本科及以上學歷,從事化工工程設計工作1年。
(四)基礎考試合格並符合下列條件之壹者,可申請參加專業考試:
1,取得本專業博士學位後,從事化工工程設計工作滿2年;或取得相近專業博士學位後,累計從事化工工程設計工作滿3年。
2、取得本專業碩士學位後,從事化工工程設計工作滿3年;或取得相近專業碩士學位後,累計從事化工工程設計工作滿4年。
3.取得本專業雙學士學位或研究生班畢業後,累計從事化工工程設計工作滿4年;或取得相近專業雙學士學位或研究生班畢業後,累計從事化工工程設計工作滿5年。
4.取得大學本科學歷或取得通過專業教育評估的學位後,累計從事化工工程設計工作滿4年;或取得未通過專業教育評價的大學本科學歷或學位後,累計從事化工工程設計工作滿5年;或取得相近專業大學本科學歷或學位後,累計從事化工工程設計工作滿6年。
5、取得本專業大學專科學歷後,累計從事化工工程設計工作滿6年;或者取得相近專業大學專科學歷後,累計從事化工工程設計工作滿7年。
6.取得其他工科專業大學本科及以上學歷後,從事化工工程設計工作滿8年。
(五)上述考試報名條件中的相關學歷或學位是指國家教育部門認可的學歷或學位。上述申請條件中化工設計工作年限截止時間為2005年底。
(6)2002年2月65438+31日前,符合下列條件之壹者,可免於基礎考試,只需參加專業考試:
1,取得本專業博士學位後,從事化工工程設計工作滿5年;或取得相近專業博士學位後,累計從事化工工程設計工作滿6年。
2.取得本專業碩士學位後,從事化工工程設計工作滿6年;或取得相近專業碩士學位後,累計從事化工工程設計工作滿7年。
3.取得包括本專業在內的雙學士學位或本專業研究生班畢業,累計從事化工工程設計工作滿7年;或取得相近專業雙學士學位或研究生班畢業後,累計從事化工工程設計工作滿8年。
4.取得本專業大學本科學歷或學位後,累計從事化工工程設計工作滿8年;或者取得相近專業大學本科學歷或學位後,累計從事化工工程設計工作滿9年。
5.取得本專業大學專科學歷後,從事化工工程設計工作滿9年;或者取得相近專業大學專科學歷後,從事化工工程設計工作累計滿10年。
6.取得其他工科專業大學本科及以上學歷後,從事化工工程設計工作12年。
7.取得其他工科專業大專學歷後,從事化工設計工作15年。
8.取得本專業中專學歷,從事化工工程設計工作滿25年;或者取得相近專業中專學歷後,從事化工工程設計工作滿30年。
(七)經國務院有關部門同意,允許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工作的外國人和港、澳、臺專業人員,也可以按照《註冊化學工程師資格制度暫行規定》和《註冊化學工程師資格考試實施辦法》規定的程序申請參加考試。
(八)報考人員應參照規定的條件,結合自身情況,確定是否符合條件,經所在單位審核同意後,方可報名。凡不符合基礎考試要求的,考試成績無效。通過專業考試後,報考人員需持符合資格審查相關報考條件的證件,考試合格者可取得相應的資格證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