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獨資企業-SP
1.定義:只有壹個所有者,對其債務承擔無限法律責任的公司。
2.特點:只有壹個主人;對公司債務承擔無限法律責任的公司;在法律上不具有相對獨立的法人資格;沒有企業所得稅和稅收優惠;初期成本低,運營方式靈活多樣。
3.應用:壹般用在規模比較小,人員比較少的公司。
4.稅收:它不是聯邦或州所得稅的獨立承擔實體。獨資公司的所有者在美國為他們的全球收入繳納個稅。
5.名稱:壹般以“Co”或“Company”結尾,或者沒有具體的結尾。
(2)普通合夥企業——GP
1.定義:普通合夥中的合夥人可以是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社會組織;所有合夥人對合夥企業的債務承擔連帶責任。
2.特點:普通合夥企業無最低註冊資本要求;普通合夥企業不繳納企業所得稅;合夥人* * *共同出資,* * *共同經營管理合夥企業。在合夥經營過程中,各合夥人相互代理,承擔忠實義務和競業限制義務。
3.應用:普通合夥是美國服務領域傳統上廣泛使用的企業組織形式,常見於法律、會計、醫療等行業。
4.稅收:普通合夥企業不繳納企業所得稅,普通合夥人按收入份額繳納個稅。
5.名稱:美國統壹合夥企業法案(1994)沒有規定合夥企業的名稱。壹般是公司、合夥、合夥人等。
(3)有限合夥企業
1.定義:這種制度安排是資金所有者向貿易經營者提供資金,投資者按約定獲得部分利潤,但不承擔出資以外的損失。
2.特點:有限合夥企業中至少有壹個普通合夥人,他們對有限合夥企業的債務承擔連帶責任;有限合夥人僅以其出資額為限對有限合夥企業的債務承擔有限責任,但有限合夥人無權管理有限合夥企業的事務。壹旦參與合夥企業事務的管理,就被視為普通合夥人,承擔無限責任。
3.應用:有限合夥被廣泛應用於各種風險投資的運作中。
4.稅收:有限合夥(LP)的稅收政策與合夥企業相同,不需要繳納企業所得稅。
5.名稱:企業名稱中必須包含“LP”、“Ltd”、“有限公司”等字樣,否則視為普通合夥,全體合夥人承擔無限連帶責任。
(4)有限責任公司。
1.定義:有限責任公司本質上類似於所有合夥人都是有限合夥人的合夥企業。有限責任公司不受美國聯邦或州的任何公司法的約束,適用《美國統壹有限責任公司法》(ULLC 1994)。有限責任公司是最新類型的公司實體。
2.特點:有限責任公司結合了股份公司和合夥公司的優點,既避免了重復征稅,又使股東只承擔有限責任。這是當今美國流行的公司形式。LLC法人實體為其成員提供充分的個人責任保障,無論是民事侵權還是合同責任,參與者都會共同解決問題,這就是所謂的成員管理人。此類成員可以是個人或公司法人。
有限責任公司的申請程序比股份公司容易。LLC不需要召開正式的股東大會和提交年度管理報告,也可以自由選擇納稅申報的形式。缺點是銀行、信托、保險等壹些行業禁止使用LLC的有限責任形式。
(五)股份有限公司
1.定義:股份有限公司是指所有資本分為等額股份,股東以其所持股份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公司以其全部資產對公司債務承擔責任的企業法人(可分為CCorp。還有SCorp。在美國)。
2.特點:上市公司的優勢是股權範圍廣,融資能力強,公司持續經營,公信力和知名度增強。但缺點是:雙重征稅,公司交利潤稅,員工的收入也要交稅;建立程序復雜,成本高,接入成本高。非營利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