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公安部發布了《公安機關辦理無犯罪記錄查詢規定》的通知!
工統字[2021]第19號
公安部關於印發《公安機關辦理犯罪記錄查詢工作規定》的通知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公安廳、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公安局:
為規範公安機關辦理犯罪記錄查詢工作,公安部制定了《公安機關辦理犯罪記錄查詢工作規定》,現印發給妳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公安部
2021 65438+2月3日
公安機關辦理犯罪記錄查詢的規定
第壹章總則
第壹條為適應經濟社會發展需要,方便有關單位和個人開展和從事相關活動,規範公安機關犯罪記錄查詢工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及其他有關法律,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本規定所稱犯罪記錄,是指我國專門國家機關對犯罪分子的客觀記錄。除人民法院生效裁判文書確認有罪外,其他情形應當視為無罪。
當事人涉嫌犯罪,但人民法院尚未作出生效判決、裁定,或者人民檢察院已作出不起訴決定,或者辦案單位撤銷案件、撤回起訴、終止偵查的,屬於無犯罪記錄人員。
第三條公安部建立罪犯信息查詢平臺。查詢結果只反映查詢過程中輸入並存在於平臺中的信息。
第二章申請和受理
第四條個人可以查詢自己的犯罪記錄,也可以委托他人代為查詢,受托人應當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單位可以查詢本單位職工或者擬錄用人員的犯罪記錄,但應當符合法律、行政法規關於禁止錄用的規定。
行政機關實施行政許可、授予職業資格時,公證處辦理無犯罪記錄公證時,可以依法查詢相關人員的犯罪記錄。相關查詢程序參照單位查詢的相關規定。
第五條中國公民申請查詢,由戶籍所在地或者居住地公安派出所受理;在中國停留超過180天(含)的外國人申請查詢,由縣級以上公安出入境管理部門受理;委托他人查詢的,應當由委托人住所地或者居住地受理。
單位的查詢申請,由當地公安派出所受理。查詢對象為外國人的,由單位所在地縣級以上公安出入境管理部門受理。
各地可根據本地工作實際和便民服務需要,增加查詢受理單位,也可采用網上辦理、自助服務等方式開展犯罪記錄查詢。
第六條公民在戶籍所在地申請查詢的,應當提交本人有效身份證件和查詢申請表;在居住地申請查詢的,應當提交本人有效身份證件、居住證和查詢申請表。外國人申請查詢的,應當提交本人有效身份證明和查詢申請表。委托他人查詢的,還應當提交委托書和受托人的有效身份證明。
個人壹年內申請查詢3次以上的,應當提交證明其用於合理目的的相關材料。
單位申請查詢的,應當提交單位介紹信、經辦人有效身份證明、加蓋單位公章的查詢申請表、本單位職工或者擬招聘人員的相關材料。查詢申請書應當載明查詢所依據的具體法律規定。
第七條受理單位應當認真審查申請人或者申請人提交的相關材料。材料齊全的,予以受理;材料不齊全的,壹次性告知需要補充的材料;單位查詢不符合法定情形的,不予受理,並向申請人說明理由。
第三章詢問和告知
第八條受理單位能夠當場辦理的,應當當場辦理;無法當場辦理的,應當向申請人或者申請人出具受理回執,並在3個工作日內辦結。
情況復雜的,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準,可以調查核實。調查核實的時間不計入辦理期限。調查核實需要當事人配合的,當事人應當配合。
第九條個人查詢未發現無犯罪記錄的,應當出具無犯罪記錄證明;發現申請人有犯罪記錄的,應當出具不予出具無犯罪記錄證明通知書。
對於單位查詢,查詢結果以“查詢通知函”的形式通知查詢單位。
第十條查詢結果反饋應當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關於未成年人犯罪記錄封存的規定。
個人查詢,申請人有犯罪記錄,但犯罪時未滿十八周歲,被判處有期徒刑五年的,受理單位應當出具無犯罪記錄證明。
對於單位查詢,被查詢對象有犯罪記錄,但犯罪時未滿十八周歲,被判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受理單位應當出具查詢函,說明被查詢對象無犯罪記錄。法律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四章異議和投訴
第十壹條當事人對查詢結果不服的,可以向原受理單位提出書面異議,申請復核。提出異議的,異議申請人應當配合公安機關進行復核。
第十二條原受理單位應當對查詢異議進行復核,復核結果應當在受理後15個工作日內書面答復異議申請人。情況復雜,無法在規定期限內查清並給予答復的,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準,可以適當延長,並告知異議申請人,但延長期限最長不得超過30個工作日。
第十三條經核實,《無犯罪記錄證明》、《不予出具無犯罪記錄證明通知書》和《詢問函》確有錯誤的,出具該證件的公安機關或者上級公安機關應當及時予以撤銷,並重新出具相關證件。
第十四條異議申請人認為受理單位拒絕出具無犯罪記錄證明的法院判決錯誤,符合法定申訴條件的,受理單位可以告知異議申請人依照法定程序向有關法院或者檢察院申訴。
第五章法律責任
第十五條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以捏造事實、隱瞞真相、提供虛假材料、冒用身份等方式申請無犯罪記錄查詢,不得偽造、變造查詢書和無犯罪記錄證明。經查證屬實的,依法予以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六條有關單位和個人應當嚴格按照本規範規定的程序進行查詢,並對查詢獲得的相關犯罪信息予以保密,不得傳播或者挪作他用。違反規定的,依法追究相應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七條相關單位和個人違法開展詢價工作,造成嚴重後果的,應當依法追究相關單位和個人的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章附則
第十八條各地可結合本地實際和工作需要,制定實施細則。
第十九條國家有關單位對犯罪記錄的具體事項有特別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二十條本規定自2021年2月31日起施行。
說明:根據本部門規定,附則第十八條和第十九條還是很重要的!根據18條,各地區可以制定細則!
有朋友想考公務員,被公安處罰過。我該怎麽辦?根據第十九條,國家有關單位政審中有專門詢問規定的,不適用本規定。比如要查違章記錄,這個時候就不行了!
浙江省最新的“無犯罪記錄證明”規定!
市、縣(市、區)公安局:
為適應社會發展需要,進壹步規範我省公安機關犯罪記錄查詢工作,省廳制定了《浙江省公安機關犯罪記錄查詢工作規定》,現印發給妳們,請遵照執行。工作中如有問題,請及時向省廳反映。
浙江省公安廳
浙江省公安機關辦理犯罪記錄查詢規定
第壹章壹般原則
第壹條為進壹步規範我省公安機關查詢犯罪記錄工作,維護群眾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和《公安部、國家發展改革委、教育部關於印發改進和規範公安派出所出具證明工作意見的通知》(公通字[2016] 2650號)。
第二條本規定所稱犯罪記錄,是指我國專門國家機關對犯罪分子的客觀記錄。除人民法院生效裁判文書確認有罪外,其他情形均視為無罪,可以不做犯罪記錄。
當事人涉嫌犯罪,但人民法院尚未作出生效判決、裁定,或者人民檢察院已作出不起訴決定,或者辦案單位撤銷案件、撤回起訴、終止偵查的,屬於無犯罪記錄人員。
刑事傳喚、傳票、取保候審、監視居住、刑事拘留、逮捕等措施的信息,以及辦理刑事案件過程中記錄的立案、偵查、起訴等程序性信息,不屬於犯罪記錄信息。
第三條犯罪記錄查詢應當堅持“依法申請、依法辦理、方便群眾”的原則。
第四條治安管理部門是查詢和出具無犯罪記錄證明的主管部門,負責指導和監督公安派出所依法開展查詢和出具證明工作;依法受理相關單位提出的批量查詢申請,協調解決工作中遇到的問題。其他業務部門應相互配合。
法律部負責出具證明的審核工作。
第二章申請和受理
第五條公安派出所負責受理個人或者單位提交的犯罪記錄查詢申請。有條件的地方可以在政府或部門的辦事大廳設立窗口,實行集中受理和辦理。
縣級公安機關可通過政務服務網、支付寶、“李哲辦”APP應用受理網上查詢申請、身份核驗、預約取件、郵件投遞等工作。
第六條個人因從事特定職業、擔任特殊職務、出境定居等正當理由,可以向戶籍所在地或者經常居住地公安派出所申請無犯罪記錄證明。
第七條國家機關、企業事業單位因工作需要,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可以向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或者同級公安機關申請查詢公民的犯罪記錄:
(壹)根據法律、行政法規關於繼續教育和就業資格的規定,需要查詢本單位職工或者擬招聘人員的犯罪記錄的;
(二)人大代表、CPPCC委員、農村(社區)兩委推薦提名或者選舉時,需要查詢候選人的犯罪記錄;
(三)經省級以上立功榮譽表彰領導小組批準的評比表彰活動,以無犯罪記錄為評選條件。
第八條下列查詢不適用本規定:
(壹)監察委員會、法院、檢察、公安、司法行政和國家安全機關因辦案需要查詢犯罪記錄的;
(二)黨政機關紀檢監察部門向公安機關詢問本機關工作人員的犯罪記錄;
(三)征集現役公民進行政治考核。
第九條公民申請查詢本人犯罪記錄、出具無犯罪記錄證明的,應當提供有效身份證件,說明查詢理由,並填寫《無犯罪記錄證明申請表》。公安機關接到申請後,應當按照下列要求辦理:
(壹)本省戶籍的,由戶籍所在地或者經常居住地公安派出所受理;
(二)在本市居住滿六個月且非本省戶籍的流動人口,可由當地公安派出所辦理;不具備發證條件的,書面告知申請人向戶籍所在地公安機關申請;
(三)香港、澳門、臺灣省居民,或者在中國停留180日以上並經批準在中國永久居留的外國人,由縣級以上公安機關出入境管理部門受理辦理;根據工作需要,出入境管理機構也可以指定當地公安派出所受理。
前款所稱有效身份證件,包括中國公民的居民身份證、戶口簿、軍官證、港澳臺居民居住證、港澳居民來往大陸通行證、臺灣居民和定居國外的中國公民大陸通行證國際旅行證件、外國人永久居留身份證和護照。
第十條委托他人申請查詢的,須提交無犯罪記錄證明申請表、委托人有效身份證明、委托人簽署的授權委托書、受托人有效身份證明等。受托人應年滿18歲。
委托非近親屬辦理的,需提供公證部門的公證書和委托人、委托人的有效身份證明原件辦理。
第十壹條單位申請查詢個人犯罪記錄,應當提供單位公函、代理人工作證明、被查詢對象姓名、查詢理由和依據。
申請人是外國人的,除前款所列材料外,還應當壹並提交申請人的近照;依法需要公證的,應當另行提供公證材料。
如果單位只通過郵件申請查詢,則不予受理。
第十二條對申請材料齊全、查詢理由符合要求的,應當受理;申請材料不齊全的,應當壹次性告知需要補正的材料;補正後的申請材料仍不齊全,或者申請查詢依據不充分的,不予受理,並書面說明理由。
第三章查詢和發證
第十三條公安派出所受理申請後,應當根據申請內容,通過犯罪記錄信息系統或者紙質檔案查詢申請人的犯罪記錄。必要時,可以根據工作需要到有關司法行政機關進行核查,出具證明。
在犯罪記錄信息系統和紙質檔案中有犯罪記錄的,應當打印或者復制查詢頁面截圖和紙質檔案,留存檔案。
第十四條公安派出所或者出入境管理部門,經本部門或者單位負責人批準,作出以下處理:
(1)個人申請的查詢。未發現與申請查詢主體相關的無犯罪記錄,出具無犯罪記錄證明;
發現被查詢人有與申請查詢原因有關的犯罪記錄,或者正在接受調查、被采取強制措施的,應當出具《無犯罪記錄證明回執》,並附相關記錄。被詢問人有異議的,應當在三日內申請復核。經辦部門應當在收到復核申請後五日內完成復核,並將結果告知申請人;
(2)單位申請查詢。出具查詢結果告知函,註明與申請查詢相關的犯罪記錄,或者註明無與申請查詢相關的犯罪記錄;被詢問人正在接受調查或者被采取措施的,應當註明涉嫌罪名、案件處理階段和辦案單位,不得提供案件內容。
查詢結果涉及被封存的未成年人犯罪記錄的,應當出具查詢通知書或者無犯罪記錄證明,但單位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進行查詢的除外。
發出的查詢函應當註明“犯罪記錄信息來源於公安信息查詢平臺”。
第十五條《無犯罪記錄證明》和查詢函應當註明查詢原因、查詢起止時間、簽發日期,並加蓋公安派出所或者出入境管理機構的印章。
第十六條公安派出所應當根據查詢申請的理由進行查詢,能夠當場辦理的,應當當場辦理;無法當場辦理的,應當向申請人或者申請人出具無犯罪記錄證明受理回執。
對於單位查詢的,應當在受理後七日內將查詢結果書面告知查詢單位;對於個人查詢,受理後三日內告知申請人查詢結果。因調查核實等特殊情況,不能在規定時限內出具的。經部門負責人批準,可以延長七日,並向申請人說明理由。如需與其他司法機關核實,核實時間不計入上述期間。
受理申請的公安機關因調查核實需要啟動省內異地聯合偵查的,聯合偵查單位將在三日內反饋核查結果。
第四章歸檔和問責
第十七條查詢申請表、申請人及代理人的相關身份證明、授權委托書、單位公函等申請材料、查詢文件以及查詢過程中收集的相關材料,應當以拍照、掃描等形式存檔備查,存檔期限不少於兩年。
第十八條公安機關及其人民警察應當嚴格遵循本規定,嚴謹高效地開展公民犯罪記錄查詢證明工作。對工作中獲得的信息應嚴格保密,不得向外界透露。
證明內容失實、公民個人信息泄露、違規出具證明的,按照有關規定追究相關單位和個人的責任;查詢系統故障、信息記錄不完整,或者難以客觀查詢核實的,依據法律法規對責任人員免除容錯。
第五章附則
第十九條法律、法規、規章和行政規範性文件規定公民、法人沒有具體違法行為或者處罰種類需要提供備案證明的,相關查詢和證明參照本規定辦理。
第二十條本規定所稱“三天”、“五天”、“七天”是指工作日,不含節假日。
第二十壹條本規定由浙江省公安廳法制總隊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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