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概念
商標異議,實際上是壹種公開審查制度,其功能是彌補商標註冊審查的損失。具體是指對商標局初步審定並在商標公告中公布的商標,當事人認為初步審定的商標與在同壹種或者類似商品上已經註冊或者申請在先的商標相同或者近似的,請求商標局不予核準註冊的法律行為, 或者認為初步審定的商標違反了《商標法》的禁止條款或者《商標法》的其他規定,不應允許註冊並取得商標專用權轉讓。 商標異議程序啟動後,無論提出異議的商標註冊申請人是否在商標局指定的時間內答辯,商標局都會做出核準或者不予註冊的裁定,並書面通知有關當事人。
(2)法律依據
根據我國《商標法》第三十條規定:“對初步審定的商標,自公告之日起三個月內,任何人可以提出異議。公告期滿無異議的,予以核準註冊,發給商標註冊證,並予以公告。”
(三)、商標異議的重要性
(1)商標異議是商標註冊過程中的壹個重要程序。
(2)商標異議是對商標局實質審查的有效補充。
(3)商標異議提高了商標局工作的透明度,有利於公眾監督商標局的工作。
(4)商標異議有利於當事人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4)、商標異議的作用
(1)保護商標在先註冊人的利益;
(二)保護商標初步審查員的在先申請權;
(三)避免註冊商標申請人獲得其不應獲得的商標專用權。
總之,從商標異議的上述內容可以看出,商標異議程序主要是提示企業要重視知識產權保護,加強商標監控管理,具體為:
1.在保護自身權益時,要充分利用《商標法》的相關規定,積極采取措施對抗搶註,盡量先註冊自己的商標,避免被他人搶註。
2.同時,在日常工作中,認真收集企業在宣傳、推廣和銷售帶有某壹商標的商品過程中所使用的各種書證,包括廣告、商品說明書、訂貨合同、提單、發票、商品陳列的票據和照片,或參加國際展覽的證明、證書等。以便在發現註冊商標後,利用這些材料撤銷註冊商標。
3.獲得商標註冊只是商標保護的壹個步驟。企業也要註意對自己註冊的商標進行監控,盡早發現影響自己商標權的國內外近似商標,在商標註冊程序中充分利用各國的異議,避免在壹個商標被核準註冊後啟動昂貴的司法程序。
二、商標異議程序
(壹)確定處方
被異議商標應在公告之日起3個月內(包括最後壹天,如9.20公告,可在12.20前提出異議),公告之日後不得申請異議程序。
(二)商標異議需要準備的材料。
1,異議申請
2.反對聲明
3.公告頁的副本
4.授權委托書(如無委托代理機構,則不提交)
5、申請人的主要資格證書復印件。
6.其他證據材料
(1)公司簡介和榮譽
(2)國內外商標註冊申請受理通知書或證明復印件
(3)與被異議商標所有人合作的證據,如信函、合同等。
(4)該商標是否為馳名、已簽約、馳名商標?
(5)商標包裝、廣告、宣傳、合同、銷售文件等證據。(復印件或原件)
(六)對異議案件有幫助的其他證據材料。
對於以上材料,如果沒有足夠的時間準備材料,可以先提交申請書、簡單的理由陳述、委托書復印件(如果有代理機構的話)和申請人的資格證書復印件。提交申請後3個月內可補充材料。註:證據日期早於被異議商標的日期。上述文件應為正本和副本。
(3)提交申請
對收到的證據材料進行篩選和整理。提交給商標局。同時支付商標異議費1000元。
㈣反對意見的後續行動
1.大約壹個半月後會發出錄取通知書。
2.兩年左右做出裁決。
3.成功的異議-裁定-認證
4.異議失敗-異議評審(商務評審委員會)
5.如對異議復審裁定不服,可向北京市壹中院提起上訴。
商標異議商標註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