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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溪滿族自治縣河道管理條例(2021修訂)

第壹條為了加強河道管理,保障防洪安全,保護河道生態環境,合理開發利用河道資源,發揮河道綜合效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防洪法》、《遼寧省河道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自治縣實際,制定本條例。第二條本條例適用於自治縣行政區域內的壹切單位和個人。第三條本條例所稱河道,是指由自治縣人民政府按照水系統壹管理、分級管理的河道。第四條自治縣人民政府應當將河道管理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及年度計劃,河道規劃、建設、保護和管理所需經費列入財政預算。第五條自治縣水行政主管部門主管全縣的河道管理和保護工作。

自治縣財政、自然資源、林業、公安、農業農村、生態環境、住建、交通等有關部門應當在各自職責範圍內,依法做好河道管理和保護工作。

自治縣行政區域內的森林公園、風景名勝區、自然保護區、飲用水源保護區等河道,由自治縣水行政主管部門管理和保護。

其他河道的鄉(鎮)人民政府和街道辦事處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河道管理和保護工作。

村民委員會應當配合有關部門做好河道的管理和保護工作。第六條自治縣河道管理範圍:

有堤防的河流是水域、沙洲、灘地(包括耕地)、行洪區、兩岸堤防和護堤地。堤防保護範圍為太子河、漕河、西河幹流達標堤防回水坡腳起5至10米。其他支流距標準堤回水坡5m。

無堤防河道的管理範圍,應當根據歷史最高洪水位或者設計洪水位確定。

河道管理的具體範圍由自治縣人民政府劃定,向社會公布並設立標誌。第七條河道管理範圍內園林、休閑、體育、娛樂等設施的建設和小流域的開發利用,應當符合河道管理和整治規劃。

建設單位應當按照河道管理權限,將工程建設方案報送河道主管機關審批。未經河道主管機關批準,建設單位不得開工建設。第八條河流資源屬於國家所有。

自治縣人民政府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承包、拍賣和轉讓河道資源。

鄉(鎮)、街道辦事處、村民小組和其他組織非法發包河道資源的,由自治縣水行政主管部門依法糾正。第九條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有保護河道生態環境的義務,並有權對違反本條例的行為進行監督和舉報。

自治縣人民政府對保護河流生態環境做出突出貢獻的單位和個人,應當給予表彰和獎勵。第十條自治縣人民政府應當建立河流生態保護補償機制,加大對生態補償和生態環境保護的支持力度,促進河流生態安全。第十壹條自治縣人民政府應當加強河道保護的宣傳教育,增強公民的保護意識。

鼓勵和支持單位和個人以宣傳、教育和誌願服務等形式開展或參與河道保護活動。

鼓勵和支持有關機關和組織對破壞或者汙染河流生態環境的行為依法提起公益訴訟。第十二條自治縣主要河流兩岸的產業布局、產業結構調整和城鎮化建設,應當符合自然資源條件、生態環境承載能力和保護河流生態環境的需要。

鼓勵依托河流獨特的生態環境資源發展全域旅遊和綠色產業。第十三條堤防林、護岸林由河道管理單位組織營造。

河道堤防林、護岸林需要采伐更新的,應當在采伐前更新。樹木更新形成保護能力後,建設單位或者個人可以提出采伐方案,報自治縣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批準,並依法到自治縣林業行政主管部門辦理采伐許可手續,按規定補植。第十四條生態環境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對河道管理範圍內的水汙染防治實施監督管理。第十五條自治縣人民政府農業和農村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江河野生魚類的保護,實現野生魚類資源的可持續利用。第十六條自治縣河道采砂權出讓期限為壹年。

在河道管理範圍內從事砂石采挖活動,應當嚴格按照規定的采挖方法、采挖地點、範圍、寬度、深度和路線進行,不得擅自改變。開采後的棄料要隨時清理,保持底平、坡順、無坑、無坨,滿足河道整治要求,保證水流暢通。

在禁采期或者禁采區不得進行采砂作業。第十七條自治縣人民政府確定的重點工程和應急工程、農村“壹事壹議”集資和投勞項目、農村居民自建房、村民委員會公益事業以及其他非經營性用途需要在自治縣依法管理的河道內采挖砂石和土料的,可以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不通過招標、拍賣或者掛牌方式取得采砂權。采砂石只能用於本項目,不得出售或用於其他項目。

農村居民自建房、村民委員會公益事業等非經營性用途需要在自治縣依法管理的河道內采挖砂石、土料300立方米以下的,免繳河道采砂權轉讓價款和河道采砂許可證。但必須經自治縣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批準,方可在指定地點開采,並由鄉鎮(街道辦事處)水利機構負責監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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