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務作品作者是否享有著作權,根據《著作權法》和《著作權實施條例》的相關規定,可以分為壹般情況和特殊情況。根據我國著作權法的規定,即“公民為完成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任務而創作的作品,屬於職務作品”,職務作品的作者與其所在單位之間存在勞動法律關系,是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為安排其員工履行工作職責而創作的。1.壹般而言,作者享有職務作品的著作權,包括發表權、署名權、修改權、保護作品完整權、使用權和獲得報酬權。壹般情況下,雖然著作權屬於作者,但法人或其他組織有權在其業務範圍內優先使用作品。並且在作品完成後兩年內,未經單位同意,作者不得許可第三人以與單位使用作品相同的方式使用該作品。經單位同意,作者與單位可按約定比例分配稿酬。這裏的兩年期限從作者向單位交付作品之日起計算。2.在特殊情況下,作者享有署名權,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享有著作權的其他權利。包括以下幾種情況:(1)由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主持,代表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創作,由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承擔的作品。(二)利用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物質技術條件創作的由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負責的工程設計圖、產品設計圖、地圖、計算機軟件等職務作品。這裏的“物質技術條件”是指法人或者組織專門為公民完成創作提供的資金、設備或者材料。(三)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或者合同約定的著作權,由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享有。享有著作權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作品,其出版權和其他財產權利的保護期為50年,截止於作品首次發表後第50年的65438+2月31日。但如果作品在創作完成後50年內未發表,則不再受著作權法保護。享有著作權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變更或者終止後,其財產權在上述保護期內由承擔其權利義務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享有,沒有承擔其權利義務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由國家享有。註:本條所稱財產權,是指著作權法第十條第(五)項至第(十七)項規定的權利。即著作權人應當享有的復制、發行、出租、展覽、表演、放映、廣播、信息網絡傳播、拍攝、改編、翻譯、匯編等權利。有哪些不受版權保護的作品?1.國家機關的法律、法規、決議、決定和命令以及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和司法性質的文件及其正式譯文不受保護。二、時事新聞;即純事實新聞是指只報道壹件事情的過程、時間、地點、人物,不表達報道者觀點的新聞。純事實新聞的傳播可以通過報紙、出版物、電視、廣播等大眾傳媒進行傳播,其手段可以是文字,也可以是照片。這種純事實性的新聞,應該屬於時事新聞報道,不受保護。三、日歷、通用表、通用表和方法”不受保護。其中,著作權法規定“時事新聞”不受著作權法保護,但傳播者應註明出處。因此,“純事實信息”不受著作權法保護。以引用、播放等多種形式使用“單壹事實新聞”,不視為侵犯著作權。關於這方面的侵權民事糾紛案件,《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著作權民事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規定,“通過大眾傳播媒介傳播的純事實性新聞,屬於著作權法第五條第(二)項規定的時事新聞。傳播他人匯編的時事新聞報道應註明出處。"
法律客觀性:
20265438年6月1日起施行的著作權法第十八條,為完成法人或者非法人組織的工作任務,由自然人創作的作品。除本條第二款規定外,著作權屬於作者,但法人或者非法人組織有權在其業務範圍內優先使用。作品完成後兩年內,未經單位同意,作者不得許可第三人以與單位使用作品相同的方式使用該作品。有下列情形之壹的,作者享有署名權,著作權的其他權利由法人或者非法人組織享有,法人或者非法人組織可以對作者給予獎勵: (壹)工程設計圖、產品設計圖、地圖、示意圖、計算機軟件等作品。,主要是利用法人或者非法人組織的物質技術條件完成的,由法人或者非法人組織負責;(二)報紙、期刊社、通訊社、廣播電臺、電視臺的工作人員創作的專業作品;(三)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或者合同約定著作權由法人或者非法人組織享有的職務作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