許可證
對外經濟貿易大學數字經濟與法律創新研究中心主任
“算法協同治理”的中國道路悄然成型
隨著信息技術的發展,商業應用的演進,政府管理的叠代,我們進入了壹個“算法社會”。其中,算法為我們規劃道路,為我們篩選搜索結果,為我們選擇好友,甚至為我們打分社交信用,或者決定我們是否可以出行。從某種意義上說,算法決定了我們是誰,我們看到什麽,我們如何思考。
正因為如此,新年伊始發布的《規定》意義重大。從去年年初的調研醞釀,到去年6月5438+00的征求意見,再到新年的正式發布,我國算法推薦服務的治理路徑日益清晰,“算法協同治理”的中國道路悄然成型。
壹方面,算法協同治理是各個監管機構的協作。作為壹種通用技術,今天的算法不僅是壹種商業活動,也是壹種社會建設。算法的復雜性使得其治理必須依靠多個監管機構的分工與合作。與征求意見稿相比,正式稿第三條特別明確了“國家網信辦負責統籌協調,國務院電信、公安、市場監管分別監督管理”的監管框架,將消費者權益保護和社會公益的監管與企業經營活動的監管相結合,使算法治理成為國家網信辦與其他機構的合作事業。
另壹方面,算法協同治理是技術、法律和社會規範的協同。算法的底層是技術,俗話說“解鈴還須系鈴人”。對於算法黑箱、算法歧視等頑疾,需要從技術的角度為算法安全的內生機制、算法安全風險評估、算法生命周期安全監控提供科學依據。在這方面,行業標準、行業準則和行業自律是治理的優先工具。同時,算法也不是中立的,它始終具有算法開發者和用戶的價值立場。為此,正式草案第壹條開篇就明確意思,以“弘揚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為首要立法目標,鼓勵利用算法傳播正能量,抵制非法和不良信息,不得設置誘導用戶沈迷、過度消費等違背倫理道德的算法模型,以促進算法更好。
作為全球“首部”全面規範“算法推薦”的《規定》,影響深遠。然而,這只是中國算法治理的“第壹步”。展望未來,壹系列算法法律文件正在起草中。期待治理機制健全、監管體系完善、算法生態規範的中國算法協同治理格局早日形成。
郁芳
中國信息通信研究院互聯網法律研究中心主任
科學構建算法綜合治理體系
近年來,新壹輪科技革命和產業變革迅速興起,人工智能、雲計算、大數據等新技術、新應用、新業態方興未艾。算法作為人工智能的底層架構,廣泛應用於新聞媒體、電子商務、生活出行等行業,極大地提高了社會生產效率,豐富了公眾生活形式,但也給公共利益、社會穩定和國家安全帶來巨大挑戰。《規定》準確把握“時間差和空白區”,加強信息服務領域算法推薦技術治理,科學構建算法綜合治理體系。
首先,明確了算法治理體系和機制。算法治理涉及信息內容管理、電信服務、網絡犯罪、市場競爭等諸多方面。對此,《規定》確立了網信部門統籌協調,電信、公安、市場監管等相關部門按各自職責分工負責的綜合治理格局,形成了有法可依、多方協同、多方參與的治理機制。同時,《規定》創新性地構建了算法安全風險監測、算法安全評估、科技倫理審查、算法備案管理、算法相關違規行為處置等多維度壹體化監管體系。
其次,明確了算法推薦服務的相關保護利益。落實《個人信息保護法》、《數據安全法》等立法要求,《規定》回應算法歧視、算法霸權、算法黑箱等問題,重點從三個方面維護用戶權益:壹是維護個人權益,規定算法透明和用戶自主選擇機制,要求以適當方式公示算法推薦服務的基本原則、目的和意圖,規定算法推薦退出、用戶標簽管理和算法說明。二是維護用戶平等權益,規定不得利用算法對交易價格等交易條件實施不合理的差別待遇等違法行為;三是維護特殊群體權益,包括未成年人網癮問題、老年人智能老齡化服務、勞動者勞動權益保護等。
第三,將算法監管納入網絡綜合治理體系。目前,我國以網絡安全法、個人信息保護法、數據安全法等立法為基礎的網絡法律體系初步建立,逐步形成了較為完備的法律工具箱機制。基於上述立法,《條例》將算法監管納入網絡綜合治理體系,確立算法備案、檢查評估等法定義務,強調企業風險責任意識,要求健全算法安全管理組織機構,加強風險防控和隱患排查治理,提高應對算法安全突發事件的能力和水平,科學構建網絡平臺責任體系。
總的來看,規定突出重點、把握綱,有效落實了黨中央關於壓實網絡平臺主體責任、加大輿論引導力度的治理要求,為算法健康有序發展提供了堅實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