繼承開始後,第壹順序繼承人繼承,第二順序繼承人不繼承。
如果第壹順序沒有繼承人,則由第二順序的繼承人繼承。
被繼承人的子女先於被繼承人死亡的,由被繼承人的子女的直系血親代位繼承。
壹般來說,代位繼承人只能繼承其父親或母親有權繼承的遺產份額。
盡了主要贍養義務的喪偶兒媳和盡了贍養義務的喪偶女婿為第壹繼承人。
註:這裏所說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養子女和有撫養關系的繼子女;
這裏所說的父母包括親生父母、養父母和有撫養關系的繼父母;這裏所說的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異母或同母異父的兄弟姐妹、被收養的兄弟姐妹、被扶養的繼兄弟姐妹。
相關法律如下:
1,保護公民合法財產繼承權的原則
(壹)公民死亡時留下的全部個人合法財產是遺產,必須由其繼承人全部繼承。
(二)繼承人的繼承權不得非法剝奪或者限制。
(3)繼承權是絕對的,任何人都有不侵犯的義務。
2、繼承權平等原則
(1)男女繼承權平等
(2)非婚生子女與婚生子女享有平等的繼承權。
(三)在遺囑繼承和遺贈中保護老年人、青年人和殘疾人的利益。
被繼承人遺囑處分財產時,應當在遺囑中為缺乏勞動能力又沒有生活來源的繼承人預留必要的份額。
(D)、遺產分割不能侵害未出生者的利益。
遺產分割時,應保留胎兒的份額,以保護被繼承人死亡後所生的子女和利益。
(V)承認遺產支持協議的有效性。
在我國,法律專門規定了遺贈扶養協議。公民可以與無法約定贍養義務的自然人或者集體所有的組織簽訂遺贈扶養協議,保證被贍養人生老病死。
3、互諒互讓、團結和諧的原則
(1)繼承人的繼承權同樣受法律保護。
(2)法定繼承人有平等的繼承權。
(3)繼承人協商處理繼承問題。
4、權利與義務相壹致的原則
5.同壹順序繼承人的份額壹般應當相等。
6.對生活有特殊困難、缺乏勞動能力的繼承人,在分配遺產時應當予以照顧;對被繼承人盡了主要贍養義務或者與被繼承人共同生活的繼承人,在分配遺產時可以多分;有撫養能力和條件的繼承人不履行撫養義務的,不得分割或者分割遺產。
綜上所述,我已經對《民法通則繼承順序》的內容進行了詳細的解答。壹般按照客觀意義上的血緣或親疏程度排列第壹序、第二序、第三序;
其中,各順序沒有繼承順序。比如第壹順序三類繼承人對死者遺產的平均分配,需要根據具體情況而定。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1127條遺產依下列順序繼承:
(1)第壹順序:配偶、子女、父母;
(2)第二順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繼承開始後,第壹順序繼承人繼承,第二順序繼承人不繼承;如果第壹順序沒有繼承人,則由第二順序的繼承人繼承。
本部分所說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養子女和有扶養關系的繼子女。
本部分所說的父母包括生父母、養父母和有撫養關系的繼父母。
本部分所稱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異母的兄弟姐妹、養兄弟姐妹、有扶養關系的繼兄弟姐妹。
第1128條被繼承人的子女先於被繼承人死亡的,代位繼承人為被繼承人的子女的直系血親。
被繼承人的哥哥、姐姐先於被繼承人死亡的,代位繼承被繼承人的哥哥、姐姐的子女。
壹般來說,代位繼承人只能繼承代位繼承人有權繼承的遺產份額。
第壹百二十九條已經履行主要贍養義務的喪偶兒媳和已經贍養公婆的喪偶女婿,視為第壹順序繼承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