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地位大致可分為三種:第壹種是不穩定的,如發明專利申請的“公開”和“實質審查”,即等待審查或審查進行中的情況;二是相對穩定的狀態,即審核後的“授權”狀態。有些專利可能仍然“過期”,有些可能因為沒有按時繳納年費而被“終止”;第三種是穩定狀態,如公開後“撤回”,審查時“視為撤回”,授權後“駁回”、“放棄”,結案時“撤銷”或“無效”,不會有變化。問:在進行創造性判斷時,如何考慮算法特征的作用?答:如果涉及計算機程序算法的發明專利申請能夠提高計算機的內部性能,權利要求應當反映算法與計算機內部部件之間的相互作用,以及算法如何通過這種相互作用在整個方案中對提高系統內部性能起到作用。涉及計算機程序算法的發明專利申請涉及特定技術領域的,撰寫權利要求書時,必須反映該算法如何與相應的技術領域相結合,以及如何處理外部技術數據。問:對於涉及計算機圖形學中基本圖形元素相關處理的專利申請,如何從三個技術要素的角度判斷權利要求是否構成技術方案?答:在判斷專利申請是否屬於某壹技術方案時,不能簡單地從是否屬於某壹技術領域的角度斷言。需要結合壹個具體的方案,從三個技術要素的角度來分析判斷。通常情況下,方案所解決的問題、采用的手段和達到的效果是相互關聯的,三者是否具有技術性通常是壹致的。也就是說,判斷是否技術性的關鍵是分析解決相應問題、達到相應效果的方案是否基於技術約束(即受科學規律約束),並根據技術約束來構建總體方案。問:如何判斷涉及計算機外部對象處理的技術方案?答:涉及算法的發明專利申請,可以控制或處理計算機系統的內部或外部對象。當涉及到處理計算機系統的外部對象時,如果算法的改進是為了解決特定技術領域的特定技術問題,那麽在撰寫權利要求時應當註意以下幾點:壹是反映其應用的特定技術領域;其次,算法是如何與其應用的技術領域相結合的,在權利要求中有詳細的描述,算法中涉及的參數也要體現在該技術領域中應用的物理意義,使權利要求的整體解不再是簡單的數值運算問題,而是具體應用領域的技術問題。問:涉及算法的發明專利申請可以分為哪些情況?答:簡單算法或計算規則由於只涉及使用計算機程序進行數值運算,屬於智力活動的規則和方法,不能授予專利權。算法與通用計算機的結合,如果能夠表明其提高了計算機系統的內部性能,則屬於專利保護的客體,算法的特征成為了壹種技術手段,在判斷新穎性和創造性時需要加以考慮。如果僅涉及壹種算法在通用計算機上的運算,在這種情況下,權利要求包含壹種能夠進行數學運算的通用計算機,通常不被認為是純智力活動的規則和方法而被否定。但由於算法本身的改進只是算法規則的調整和改變,並沒有對權利要求的技術方案做出技術貢獻,因此對於權利要求的方案符合創造性要求並無幫助。該算法與具體的技術領域相結合。如果算法涉及對外部數據的處理,並且算法的改進是為了解決特定技術領域的特定技術問題,那麽在撰寫權利要求時應當註意,在權利要求中應當具體描述算法是如何與其應用技術領域相結合的,並且算法中涉及的參數也應當反映技術領域中應用的物理意義,使整體解決方案不再是數值運算問題,而是特定應用領域中的技術問題。如果在權利要求的主題中僅反映了應用的技術領域,但特征部分仍然是壹種通用算法的處理,則不符合寫作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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