既判力是指生效民事判決的標的對雙方當事人和法院具有的強制普遍力。判決的* * *性質或賦予判決的約束力是既判力。從本質上來說,判決是終局的,即法院作出的最終判決壹旦生效,當事人和法院都要受判決內容的約束,當事人不得在後續訴訟中主張與判決相反的內容,法院也不得在後續訴訟中作出與判決相抵觸的判決。終審判決壹旦確定,判決對請求所作出的判決將成為規範雙方未來法律關系的規範。雙方當事人就同壹事項再次發生爭議時,不得提出相互矛盾的主張,當事人不能對判決提出異議,法院也不能作出相互矛盾或相互矛盾的判決。簡而言之,不允許對判決的另壹個爭議的效果是既判力。
由於對案件的實體問題作出了確定性的判決,而判決是當事人和法院在訴訟程序中相互作用的結果,所以既判力要求上訴後的當事人和法院遵守確定性判決的內容。從當事人的角度來看,對已判決的案件不應再有爭議(即訴訟請求不同),在制度上體現為禁止當事人再次起訴(包括反訴),如果再次起訴,應當駁回。這就是既判力的“禁止重復”功能,是既判力的負面效應(或功能)。從法院的角度來看,既判力的積極效果(或功能)要求法院在處理訴後問題時,應受最終判決的約束,即法院應以最終判決中對訴訟標的的判斷為基礎處理訴後問題,不得作出不同的判決。這就是既判力在“禁止矛盾”中的作用。對於既判力的消極效果(或功能),強調壹事不再理的概念和意義,對於既判力的積極效果(或功能),強調判決具有約束後判的積極功能。
什麽樣的判決具有既判力?壹般來說,具有既判力的判決必須是最終判決。終審判決是指能夠終結審級程序效力的判決,終審判決意味著審級程序的終結。比如壹審終審判決壹出,壹審程序就結束了。終審判決可分為壹審判決和上訴判決;所有最終判決、最終判決等。已確認的判決,包括可上訴但上訴期已過的終審判決和不可上訴的終審判決。終審判決必須對後壹訴訟具有既判力,這就要求前壹訴訟和後壹訴訟是同壹訴訟,即當事人、訴訟標的和案件事實相同。但在特定情況下,不要求前壹訴訟與後壹訴訟的當事人相同(見下文既判力的主觀範圍)。
具有既判力的法律文書有哪些?首先,是中國法院作出的終審判決,是中國承認或執行的外國法院作出的終審判決。最初,既判力的制度和理論主要涉及法院判決的效力,但現在既判力的現象已經擴大。比如,人們認為法律賦予其強制執行,如生效的調解書(包括法院作出的和非法院作出的)、確定支付令、放棄和承認訴訟請求及判決和解的法院筆錄、破產程序中的債權表、仲裁裁決(在國內和國外)(我國勞動仲裁裁決除外)。主要理由是,既然民事糾紛的實體問題已經最終解決,而且這種解決方式已經得到國家正式制度的認可,本案就不應該再通過民事訴訟解決。這種方式不僅符合既判力的精神,也尊重和支持民事訴訟制度中的其他糾紛解決方式。
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
第九十三條下列事實,當事人無需舉證證明:
(1)自然規律和定理、定律;
(二)眾所周知的事實;
(三)依法推定的事實;
(4)根據已知事實和日常生活經驗的規律推斷出的另壹個事實;
(五)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確認的事實;
(六)仲裁機構生效裁決確認的事實;
(七)經有效公證文書證明的事實。
前款第(二)項至第(四)項所列事實,但當事人有足以反駁的相反證據的除外;第五項至第七項所列事實,但當事人有相反證據可以反駁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