範圍定義
專利法的主體應該從發明人開始。這裏所說的發明人是針對發明和實用新型的。如果包括外觀設計,準確的說法是“發明人或設計人”。為了簡單起見,我們在這裏只討論發明者。
不同的名字
發明人是專利法中的“專用”術語,在其他法律中有其他稱謂。在專利法中,發明和實用新型被定義為新的技術方案。事實上,解決技術問題的新方案在不同的法律下有不同的名稱。比如在合同法中稱為技術成果或科學成果,在促進科技成果轉化法中稱為科學成果,在商業秘密保護的相關法律(反不正當競爭法)中稱為技術秘密。完成這些成果的人在專利法上被稱為發明人。所以,在這些成果可以申請專利之前,我們不壹定要稱之為發明,但壹定要在概念上明確它們是可以申請專利的。這些成果的創造者也享有專利法規定的發明人應享有的各種權利或利益。
1.概念
根據專利法實施細則第13條規定,發明人或者設計人是指對發明創造的實質性特點做出創造性貢獻的人。雖然這裏的“實質性特點”和“創造性貢獻”的確切含義還需要進壹步解釋,但可以明確的是,在完成發明創造的過程中,只負責組織工作、為物質技術條件的使用提供方便或者從事其他輔助工作的人,不是發明人或者設計人。
2.具體關系
我們可以簡單地把發明人理解為通過自己創造性的智力勞動完成發明的自然人,他與發明之間存在著特定的關系:創造者與創造。發明家是發明的創造者,發明是發明家的創造。所以對於壹個具體的發明,發明人是壹個身份,和著作權法中作者的身份在性質上是壹樣的。這種身份聯系是不可分割的,無論發明人對其發明是否享有經濟權利或利益。這在法律上有所體現,即專利法第17條規定“發明人或者設計人有權在專利文件中聲明自己是發明人或者設計人”。
“專利申請人”
應用程序的產品
專利申請人是向專利局申請專利的人,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專利申請人”壹詞只有在專利申請程序中才有意義,甚至可以說是專利申請程序的產物。在專利法中,不是每個人都可以提出專利申請,只有擁有專利申請權的人才有資格提出專利申請,沒有專利申請權的人提出的專利申請是無效的,不具有申請的法律效力。
和專利申請權
合格的專利申請人必須享有專利申請權,但享有專利申請權的人不壹定是專利申請人。原因不難理解:壹個人雖然享有專利申請權,但不提出專利申請,不進入申請程序,就不能稱為專利申請人。專利申請人的申請權可以來自法律的直接規定,如非職務發明的發明人或職務發明的單位,也可以來自專利申請權人的轉讓。因此,發明人與專利申請權之間並不是壹壹對應的關系。沒有專利申請權或者已經轉讓專利申請權的發明人,以及有專利申請權但未提出申請的發明人,不能稱為專利申請人。
1.發明人Vs專利申請人
發明人享有專利申請權,並且已經提出專利申請的,成為專利申請人。
但是,由於專利申請權是可以轉讓的,如果在提出申請後,專利申請權發生轉讓,專利申請人也會發生變化。因此,專利申請人與發明創造之間不壹定存在身份關系。
在申請階段,專利申請人可以主張權利或利益的客體不是發明創造,而是專利申請或專利申請,這實際上是獲得專利授權的可能性。在專利法中,第壹次提出專利申請的申請人可以享有壹項特殊的權利,即優先權。
2.專利申請人對專利權人
專利申請被批準後,專利申請人成為專利權人。但是,兩個或者兩個以上的申請人就同壹發明創造申請專利的,根據專利法第九條第二款的規定,專利權授予第壹申請人,其他申請人的申請被駁回,他們不可能成為專利權人。另外,即使只有壹個人申請專利,也不壹定得到授權,專利申請被駁回是壹種“常態”。所以我們可以說專利權人壹定是專利申請人,但不能說專利申請人壹定會成為專利權人。
擴展數據:
專利法所稱發明人或者設計人,是指對發明創造的實質性特點做出創造性貢獻的人。在完成發明創造的過程中,只負責組織工作、為物質技術條件的利用提供方便或者從事其他輔助工作的人,不屬於發明人或者設計人。發明人只能是個人,不能是單位。專利的發明人是名譽權,不是財產權,只能改變不能轉讓的專利。申請人或專利權人可以是個人,也可以是單位,但產權可以轉讓。專利被授權前的申請人稱為專利申請人,授權後稱為專利權人。
實用新型和外觀設計專利申請只允許自申請日起2個月內進行自願修改;發明專利申請只允許在提交實審請求和收到專利局發出的發明專利申請進入實質審查階段的通知之日起3個月內主動修改申請文件。
參考資料:
百度百科-專利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