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法律諮詢服務網 - 法律諮詢 - 專利入股的具體流程是怎樣的?

專利入股的具體流程是怎樣的?

專利入股,是指以專利技術作為財產作價,以出資入股的形式和其他財產形式(如貨幣、實物、土地使用權等)入股。)按法定程序聯合組建有限責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近年來,在國家扶持創業政策的推動下,以專利權入股投資顯示出前所未有的活力。

那麽,專利入股的具體流程是怎樣的呢?妳付多少稅?面對創業合夥人對專利技術的入股,作為非技術投資人需要註意哪些法律風險?

相關法律法規

《公司法》第二十七條:“股東可以用貨幣出資,也可以用實物、知識產權、土地使用權等可以用貨幣估價並依法可以轉讓的非貨幣財產出資;但是,法律、行政法規規定不能作為出資的財產除外。對作為出資的非貨幣財產應當進行評估核實,不得高估或者低估其價值。法律、行政法規對評估、定價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出資過程

以專利入股,需要評估資產。專利權作為知識產權的壹種,可以通過貨幣估價作為出資形式用於企業的設立,必須按照規定的程序辦理。

1.股東* * *簽署公司章程,約定各自的出資額和出資方式。

2、由專利權人依法委托經財政部門批準設立的資產評估機構進行評估,並辦理專利變更登記和公告手續。

3.申請人或者其委托代理人應當向登記機關提出申請,出具相應的評估報告、有關專家對評估報告的書面意見、評估機構營業執照,辦理專利權轉移手續。

4.登記主管機關作出核準變更登記決定的,應當出具核準變更登記通知書,換發營業執照。

5.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登記程序。

個人稅收政策

根據財政部的政策規定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個人非貨幣性資產投資有關個人所得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5]41號),個人以非貨幣性資產投資屬於非貨幣性資產與投資同時轉讓。個人轉讓非貨幣資產取得的收入,應按照“財產轉讓收入”項目核算和支付。《通知》所稱非貨幣資產,是指現金、銀行存款等貨幣資產以外的資產,包括股權、房地產、技術發明和其他形式的非貨幣資產。

計算方法根據《公司法》、《企業會計準則》和《個人所得稅法》的規定,非貨幣性資產應當進行評估定價,並相應入賬。評估後的公允價值為非貨幣性資產的轉讓收入。

應納稅所得額=非貨幣性資產轉讓收入-資產原值-轉讓時按規定繳納的合理稅費。

應納稅額=應納稅所得額×20%

比如,A以2000萬元的評估價入股某專利公司。在取得專利技術時鑒定費、代理費及其他相關稅費為65438+萬元,部分費用為20萬元的情況下,A先生以專利技術入股公司應繳納個人所得稅394萬元(2000-10-20) × 20%。

面對創業合夥人對專利技術的入股,作為非技術投資人需要註意哪些法律風險?

首先,做好投資前的盡職調查。

1,學科資格考試

(1)要求專利權人提供專利權屬證書、專利說明書、專利權利要求書、最近壹次年費繳納證明等文件,以確認其擁有所出資的專利。通常情況下,專利證書上登記的權利人是真正的專利權人,但專利證書是根據專利登記簿出具的,專利主體變更時只變更底本,僅依據證書認定專利主體存在風險。因此,在審查專利證書的同時,還要經過國家知識產權局專利局的進壹步審查。

(2)是否存在履行職責、接受委托或與他人合作的情況。

現實生活中,公民往往會投入專利技術研究,尤其是發明領域,可能需要更多的投入。專利權屬於個人還是投資人,需要明確界定。比如,我國專利法規定,發明人利用本單位的物質資源所開發的專利技術,在履行職務期間歸本單位所有;雙方合作完成或者委托完成的發明創造,申請專利的權利屬於完成單位或者個人,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因此,建議在主題審查過程中,明確專利技術開發者之間的關系以及他們之間是否存在相關約定,並要求專利權人進行相關書面陳述。

(3)專利轉讓的,不僅要看轉讓合同,還要看該專利是否在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進行了登記,否則投資人並沒有成為真正的專利權人。

2、對象資格審查

(1)專利權是否終止。

有些專利可能因未按規定繳納年費等原因被依法終止,終止的專利進入公有領域,不花錢就可以使用。因此,對於非技術投資者來說,了解專利是否已經終止具有重要意義。

(2)專利權的區域效應。

依照壹國法律取得的專利,只在該國境內受法律保護,在其他國家不受法律保護,除非兩國有雙邊專利(知識產權)保護協議,或者* * *參加專利保護(知識產權)國際公約。因此,如果該專利技術制造的產品擬銷往國外,建議在專利股份出資前,在產品擬銷售地受理專利權是否有效,否則出口產品極有可能被控專利侵權。

(3)專利權的有效期。

發明專利權的期限為20年,實用新型專利權和外觀設計專利權的期限為10年,自申請日起計算。保護期滿後,專利技術將進入公有領域,不能壟斷其利益。所以作為壹個非技術投資者,要考察專利的剩余有效期,專利的剩余有效期越短,專利的商業價值越低。

(4)專利權是否經過許可——這是專利持股盡職調查的重中之重!

專利許可包括三種方式:獨占許可、排他許可和壹般許可。

A.獨占許可是指除被許可人之外,包括權利人在內的任何第三方不得在許可期限內實施專利。

B.獨占許可是指除了被許可人和許可人之外,任何第三方不得在許可期限內實施專利。

C.壹般許可是指被許可人有權在許可期限內實施專利,許可人可以在許可期限內自行實施專利或者許可第三方實施專利。

關於專利許可的方式,如果約定不明確,則視為壹般許可。因此,事先了解專利權是否被許可很重要,這對接受專利入股的公司意義重大:

-如果已經對外發放了獨占許可或者獨占使用許可,並且已經對第三方提起訴訟,建議專利權人不能再接受任何形式的許可,否則專利即使已經支付也不能使用,只能追究專利權人的違約責任;-而如果已經發放了通用許可,則需要評估之前的專利許可是否會影響到自己的商業利益。

(五)專利權是否質押。

如果專利權已經質押,壹旦專利權人無力清償債務,債權人有權以拍賣或者變賣專利的價款折價或者優先受償。因此,建議接受專利入股的公司調查是否存在專利權質押。

(六)專利權是否存在法律糾紛。

應當考察專利權是否存在下列情形:a .第三人是否以各種理由請求宣告專利無效;第三方指控專利權人侵犯其在先權利,如專利權;c .第三人要求確認自己是該專利權的所有人等等。

(七)用於股份的專利權的內容。

是以專利權的所有權出資,還是以專利的使用權或申請權出資?專利使用權和專利申請權在理論上是否可行,目前存在不同觀點。在實踐中,專利所有權是最常見和最安全的投資。

(8)專利是否缺乏授權的實質性條件。

可以委托專業機構對目標專利在新穎性、創造性和實用性方面是否存在缺陷進行檢索,以評估該專利是否有可能被宣告無效。

(9)說到“組合專利”。

在壹些專利池中,看起來有幾個不同的專利,但實際上是技術主題相同的專利,只是使用了不同的名稱,或者只是在專利申請文件中表達了不同,而專利技術的投資者很可能將這些“幾個名稱,但實際上是壹個”的專利作為資產投資在公司中,以達到增加投資的目的。

其次,做好專利投資過程中的風險防範措施。

1.締結嚴格的專利投資協議。

(1)簽訂專利出資協議時,必須在協議中明確專利的名稱、專利號和所附的技術資料。更重要的是約定辦理轉移登記等手續的時間和移交與專利歸屬有關的各種文件資料的時間。建議非技術出資人在專利權有效轉讓完成前,在出資協議中明確約定辦理轉讓登記等手續的時間,並移交與專利權歸屬有關的各類文件和資料,同時設立相應的違約責任條款。

(2)以專利權使用權出資的,由於出資人仍保留專利權的所有權,繳納專利權年費的義務仍由出資人承擔。因此,對於非技術出資人來說,要註意防範因專利權人未按時繳納年費而導致專利無效的風險。對此,建議非技術投資者可以在專利投資協議中設定相關的知情權條款和違約責任條款。

(3)明確規定專利投資比例和相應的分紅條款。企業在接受專利投資時,往往會依賴評估機構對專利價值做出的評估結果。然而,在大多數專利投資項目中,專利投資的預期收益與實際情況相差甚遠。因此,建議非技術出資方在明確約定專利出資比例的前提下,設定公平合理、各方均可接受的利益分配或股份調整條款,避免出現專利權人投資的專利因各種影響而價值大減,但必須按出資比例分紅的僵局。

(4)需要明確規定專利技術改進成果的分配。接受專利出資的公司往往不滿足於專利技術的使用,專利權人更有可能通過同樣的原理創造出更先進的技術並獲得專利。

(5)必須在協議中明確約定承擔專利權瑕疵擔保責任。專利出資人將專利出資,目的是通過其全部專利資本而非貨幣資本對公司出資,獲得股份,並在公司經營發展的同時獲得相應份額的股權分紅。建議可以在協議中明確約定,如果公司因出資的專利權而面臨侵權糾紛,由出資人承擔全部賠償責任。

2.處理好專利資本的不穩定性與公司資本穩定性原則之間的矛盾。

根據《物權法》規定,專利權已經出資,專利權出資人已依法履行出資義務,且所出資的專利權在出資時真實有效,不存在權利瑕疵。那麽專利權人對專利資本在公司未來業務發展中造成的風險(如資本縮水風險)不承擔責任。然而,由於專利資本的經濟壽命較短,公司很難將專利資本商業化。如果由接受專利資本的公司承擔風險,顯然對公司和其他股東不公平。還有,新修訂的《公司法》取消了以專利權出資必須經依法設立的驗資機構驗資的要求,即在評估專利權價值的基礎上,非貨幣出資的價值只要其他股東認可就可以申請登記。

根據《公司法》的規定,有限責任/股份有限公司成立後,發現公司以非貨幣財產出資的實際價格明顯低於公司章程規定的數額的,應當由出資的股東補足差額;公司成立時,其他股東承擔連帶責任。因此,作為非技術投資者,為了解決專利資本的不穩定性與企業資本穩定性原則之間的矛盾,可以設立專利資本年度評估制度,必要時調整專利資本的相應份額。在專利資本價值發生重大變化的情況下,賦予公司其他股東重新評估和調整股權結構的權利。比如,作為非技術出資人,可以在投資協議中約定,在壹定期限內(壹般為兩年內),專利出資人對專利資本價值縮水承擔無限的資本補充責任,兩年後對專利資本價值縮水承擔過錯責任。

此外,如果專利權出資人實際繳納出資的時間與其認繳出資的時間超過壹定期限(如壹年),則應重新評估專利權的價值,以確認專利權在此期間是否發生重大減值。如果此時專利權的價值與認繳時的價值相差太大,可以要求專利出資人承擔補足出資的責任,或者扣除其相應出資份額,同時公司需要辦理減資手續。

第三,做好出資後的風險防範措施。

1.依法盡快辦理投資專利權的過戶手續。

專利法第10條規定,轉讓專利申請權或者專利權的,當事人應當訂立書面合同,並向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登記,由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予以公告。專利申請權或者專利權的轉讓自登記之日起生效。因此,以專利權出資的,只有在專利管理部門登記後才發生權利轉讓,完成出資手續。

2.簽署相關保密協議。

目前,專利技術只有在專利和技術訣竅壹起轉讓時才能實施。因此,與專利出資人簽訂競業禁止協議,與掌握這些技術秘密的技術人員簽訂內部保密協議,可以有效避免技術人員辭職、跳槽導致的商業秘密泄露,降低專利權資本化風險。

  • 上一篇:警察發現有嫖娼嫌疑怎麽辦?
  • 下一篇:辯題“人類和平是壹個不可能實現的理想”幫忙找壹些資料,越多越好,越具體!
  • copyright 2024法律諮詢服務網